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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溢余收入—纳税风险控制手册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进行所得税鉴证时,审计人员要求其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查核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资产溢余收入—纳税风险控制手册

案例:某企业于2011年12月份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两台八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20万元。该企业未对其确认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进行所得税鉴证时,审计人员要求其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该企业此盘盈事项是否构成所得税应税义务呢?

♂风险点

(1)查核企业的资产溢余收入(如现金长款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2)查核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是否存在资产溢余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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