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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收入对企业所得税是否构成纳税义务-纳税风险控制手册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企业获得的300万元财政贴息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A建筑公司财务人员与税务人员产生了争议。A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构成所得税纳税义务?

补贴收入对企业所得税是否构成纳税义务-纳税风险控制手册

案例:2008年1月1日,A建筑公司开始承建某城市基础配套工程,为此A公司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6%。当年3月,A建筑公司向当地政府提出财政贴息申请,经审核,当地政府批准给予A建筑公司共计300万元的财政贴息。当年7月15日,企业收到贴息款项。预计2010年7月1日工程完工。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企业获得的300万元财政贴息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A建筑公司财务人员与税务人员产生了争议。A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构成所得税纳税义务?

♂风险点

查核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如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出口退税、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当期损益外,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明细账,查看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核实收取的减免税款、补贴、政府奖励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当期损益的除外)是否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www.xing528.com)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财税〔201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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