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中国某知名服装公司为拓展国际市场,在韩国设立了子公司,并对其收取一定的商标使用费,双方约定该费用每五年支付一次。由于双方存在关联关系,费用的支出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请问,针对该情况,该服装公司应于何时确认该使用费收入?若以实际收款日期为收入确定日期,将存在何种税收风险?
♂风险点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与会计上在使用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产生的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企业特许权许可合同,企业是否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实现;匡算企业当期应确认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金额,比对企业入账金额,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少记,虚记,漏记收入的情况。(www.xing528.com)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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