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风险点查核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2008年9月,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2012年5月,甲乙两个企业收到A公司分回的红利各200万元。请问,甲乙两个企业取得的红利是否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风险点
查核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风险识别方法
编制投资明细表,检查被投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对外投资合同、会计账簿、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计算表,确认是否存在境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情况,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分回的股息、红利是否享受免税。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www.xing528.com)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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