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011年度发生以下事项:①取得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分红100万元,会计核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②按权益法确认收益500万元,会计核算记入“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调整?
♂风险点
查核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但是,上述会计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超过部分,税法上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且不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故存在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识别的方法
(1)检查“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是否将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2)根据被投资方利润分配方案和财务报告,结合“长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和“投资收益”明细账,以及相关会计凭证,审核是否存在收回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情况,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实企业是否已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www.xing528.com)
(3)编制转让股权投资收益或损失明细表,计算本期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和收益,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否未将投资损失超过投资收益的金额在税前扣除。
♂政策精解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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