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11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甲是否应确认主营收入?
♂风险点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
(3)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4)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5)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是否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或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风险识别方法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核销售合同,判断其是否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检查“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财务费用”等明细账,查实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的,是否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售价计算确认销项税额。
(2)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查实企业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确认收入,是否存在仅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收入的情况。
(3)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查实企业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4)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财务费用”等明细账,查实企业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www.xing528.com)
(5)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冉货物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同的:检查货物退同时有无合法凭据,如是否已收回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并作废,是否取得了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是否办理入库手续等。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或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结合相关合同,查实企业是否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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