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为电子元器件生产厂家,2012年8月28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外省某公司销售元器件一批,含税价款为117000元。8月30日,甲在其开户行办理了托收承付手续。9月5日,购货方向银行支付了该笔货款。甲应在何时确认销售收入?
♂风险点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是否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货物,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是否按照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其他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
上述税法确认的销售货物收入实现时间与会计上确认时间一致,没有存在差异。
♂风险识别方法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检查“库存商品——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明细账,结合仓库出库记录,托收回单,查实企业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确认收入。
(2)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检查“库存商品——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明细账,结合仓库出库记录,确认商品发出时是否及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需要安装和检验的货物:检查“库存商品——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明细账,结合仓库出库记录、销售合同、货物交付验收记录等资料,查实企业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检查企业收到的代销单位代销清单,落实各种代销货物的销售数量、金额等情况,结合“库存商品——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明细账,仓库出库记录,代销合同等资料,查实企业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是否存在按冲销代销手续费的余额作收入的情况。
(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检查销售合同、订货单,确认销售是否符合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检查“应收账款”“库存商品——产成品”“主营业务收入——联结销售收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间接出口、国内销售)/销售收入——国内销售”“主营业务成本”等明细账,结合仓库出库记录、出口报关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等资料,确认企业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www.xing528.com)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
第一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