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每年7~9月为其业务旺季。进行财务核算中,各部分收入有进行分别核算,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均按旅游业进行申报。♂风险点查核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风险识别方法检查经济合同、账簿、原始凭证和纳税申报等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
案例:某休闲山庄为避暑胜地,且拥有较好的旅游资源。每年7~9月为其业务旺季。该山庄的收入构成主要为门票、住宿、饮食以及山庄内的高尔夫球场收入。进行财务核算中,各部分收入有进行分别核算,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均按旅游业进行申报。该处理是否正确?
♂风险点
查核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经济合同、账簿、原始凭证和纳税申报等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8〕25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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