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此,甲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其作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处理,要求调整其计税依据。♂风险点查核企业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企业自建行为应税劳务收入、视同销售不动产收入等,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确定计税营业额。♂风险识别方法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应税业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自建和视同应税收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纳税。
案例:甲公司主营建筑工程业务,乙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2011年3月,甲与乙签订劳务合同,承建乙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合同约定承包价格为1000万元,同期市场类似规模建筑价格约为1500万元。对此,甲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其作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处理,要求调整其计税依据。
♂风险点
查核企业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企业自建行为应税劳务收入、视同销售不动产收入等,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确定计税营业额。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应税业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自建和视同应税收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纳税。
♂政策精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www.xing528.com)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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