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风险点查核企业接受或受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风险识别方法检查与外国企业、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的纳税人,查看签订的劳务合同、财产转让合同等资料,确认劳务发生地、货物起运地、无形资产使用地、不动产所在地;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进一步检查企业代扣税款情况。
案例:A企业2010年8月与一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外国企业将非专利技术提供给A企业使用,合同约定A企业2011年8月向外国企业支付使用非专利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A企业因资金紧张,一直没有对外付汇,但是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近,A企业准备对外付汇,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开具付汇税务证明时,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滞纳金,A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对外实际付汇时才需要代扣代缴税金,且实际纳税人是外国企业,自己只是履行代扣代缴职能,不应该加收滞纳金。A企业财务人员的认识是否正确?
♂风险点
查核企业接受或受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与外国企业、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的纳税人,查看签订的劳务合同、财产转让合同等资料,确认劳务发生地、货物起运地、无形资产使用地、不动产所在地;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进一步检查企业代扣税款情况。(www.xing528.com)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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