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机械制造公司在对自有厂房进行修缮的过程中领用外购的准备生产用钢材,金额共计3200元。该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风险点
查核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税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09年改革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可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以上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风险识别方法
(1)检查“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会计账户,查看其贷方的对应账户是否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销售费用,检查“材料分配单”“领料单”,查看去向,审查有无非应税项目领料直接进入成本、费用等问题;对用于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或个人消费领用的,审核是否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从能确定外购货物批次的单位成本或当期实际成本,核实应由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承担的材料物资成本金额,按规定的税率复算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降低应付职工薪酬领用材料的成本,少计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2)审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查看有无非应税收入申报。对申报非应税收入的企业,检查有无进项税额转出记录,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是否及时,有无人为调节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人为调节当期应交税费等问题。检查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是否正确,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有无仅将材料成本作进项税额转出,而对其耗用的水、电、气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www.xing528.com)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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