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购进一批货物,采用铁路运输方式运回货物。铁路部门提供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收货人名称与本单位不一致,经询问铁路部门,原因是误将另一家企业的运费发票邮寄给了该企业。这样的运费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点
查核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中,是否有取得的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且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的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也与收货人名称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识别方法
(1)审查发票开票单位是否合法、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填开的项目是否齐全,运费和其他杂费有无分别注明。
(2)审查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一是审查购销合同、存货科目等和原始货运单据。核实有关的购销业务与原始货运单据上注明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等项目是否一致;二是审核运费的价格。将其与市场公允运输价格相比较,审查运费价格是否合理,如有异常,可以到对方调查取证。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
第七条 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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