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食品厂2012年4月由于管理不善,未对气候返潮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未出库的一批产品发霉变质无法正常销售。在确认该损失的同时,税务方面应如何处理?
♂风险点
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包括盘亏)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风险识别方法
(1)非正常损失的盘亏存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存货的盈亏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不得与盘盈相抵。
(2)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发生额,调阅记账凭证,看其账务处理。如果“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借方发生额对应关系为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生产成本”,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说明被查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要注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无直接按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作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或按扣除保险公司赔款或个人赔偿后的实际损失额作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计算物耗比例是否人为少计物耗项目,少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损耗的商品成本与同类已销商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是否一致,有无少计损耗商品成本少转进项税额等。如果上述对应关系账户中贷方没有发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则说明被查企业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则应予调整。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www.xing528.com)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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