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2005年购入1台生产设备,原始价值为1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09年5月20日,该企业将设备对外销售,取得收入5万元。请问该企业该如何缴税?如果该设备为2009年购入,又该如何处理呢?
♂风险点
查核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是否按适用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风险识别方法
(1)审核“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审核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是否按4%减半缴纳了增值税。
(2)审核“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审核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是否按17%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精解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和第六条。(www.xing528.com)
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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