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因资金困难急于用钱,于2012的12月,将一套2011年购进的原价32万元140平方米的住房,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房地产部门核定该套住房基准价格为45万元。请问,税务机关能否作出价格明显偏低的判断而核定征收呢?
♂风险点
查核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如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同类的销售价格,或某一笔交易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该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的,是否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风险识别方法
(1)对比纳税人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与本企业和其他同业企业的同期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核实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率是否明显偏低。
(2)询问相关销售对象,了解纳税人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和销售政策,了解与价格明显偏低的销售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审核纳税人货物销售价格偏低的理由是否正当。
♂政策精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www.xing528.com)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第二条 计税依据
……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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