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12月1日,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收取该商品的包装物押金11700元,该包装物成本为8000元。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2012年5月1日前(逾期期限一年半)将包装物退还,否则没收押金。甲企业财务人员将该批包装物单独核算,若乙企业到期未归还则确认收入。但在2012年2月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求其将该笔收入在2011年予以确认,理由是税法规定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押金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风险点
查核企业为销售货物(不包括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是否按规定均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识别方法
(1)现场查核纳税人成品仓库中的产品有无包装物,询问相关人员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
(2)审查纳税人“包装物”账户,查看其贷方是否与货币资金、往来结算等账户发生对应关系;根据“包装物”明细账贷方发生额逐笔审查产品销售涉及包装物的原始单据,核实其是否存在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未计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问题。(www.xing528.com)
(3)结合企事业生产的特点,了解其是否有出借包装物的行为及包装物的出借方式、押金的收取方式等。
(4)审查与出借包装物有关的货物销售合同、审核与包装物的押金相关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掌握各种包装物的回收期限,核实时间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算成本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精解
——国税函〔2004〕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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