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新设A公司2013年7月30日向其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由于客户在此之前发生了地址变更且未及时将信息反馈给A公司,导致开票信息与客户现有信息不符,客户要求其重新开具发票。A公司于8月1日收到客户寄回的需重开的发票,在未及时进行作废处理的情况下,只能8月进行红字发票申请和开具处理。8月中旬,A公司成功开具了红字发票,但该月没有其他需要开票事项,导致该月收入和销项税额均出现负数。A公司财务人员对此表示疑虑,这种情况允许出现吗?
♂风险点
企业账上销售收入红字冲减的(如因销售货物退回、折扣折让、开票有误、发票对方无法认证等),是否有符合税法规定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否则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风险识别方法
(1)审查销货退回冲减销售收入时,有无合法凭据,在购货方尚未付款并未作处理等问题下,全部退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是否全部收回作废;已付款或购货方已作处理等问题下,是否取得了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2)核实退回的货物是否冲减了销售成本并办理了入库手续。如果纳税人无合法依据冲减销售收入,且无货物退货入库记录的,就可能存在虚构销货退回的业务。(www.xing528.com)
(3)检查资金流,核实货物流和资金流是否一致,在财务上是否构成完整的核算过程,如果不存在,则可能存在虚构销货退回的业务。
♂政策精解
——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