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2013年8月向其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金额为10万元。由于开票员开票失误,将产品单价和数量的位置填写错误,但总金额正确。客户要求其重新开具发票,但未及时寄回抵扣联和发票联导致开票人员当月未及时作废。该公司在申报当月增值税时,仍将未作废发票的销项税额计入当月销项金额予以申报,待下月取得客户寄回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时再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风险点
企业已开具并已作废的发票,是否按税法规定收回保存所有联次,并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否则不视为作废,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有无虚假作废发票的情况。
♂风险识别方法
(1)审查销货退回冲减的销售收入,有无合法凭据,在购货方尚未付款并未作处理等情况下全部退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是否全部收回作废;已付款或购货方已作处理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2)核实退回的货物是否冲减了销售成本并办理了入库手续。如果纳税人无合法依据冲减销售收入,且无货物退货入库记录的,就可能存在虚构销货退回的问题。
(3)核实货物流和资金流是否一致,在财务上是否构成完整的核算过程,如果不存在,则可能存在虚构销货退回的问题。
♂政策精解
——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www.xing528.com)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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