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C公司从事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并承揽部分装饰装修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装饰材料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承接装饰装修业务收入500万元。C公司没有分开核算收入,其当月收入合计1500万元都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风险点
企业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征增值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的,是否全部错征营业税,而未按税法规定由主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分别核算的,只就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风险识别方法
(1)查阅工商登记情况,采取询问、实地观察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有兼营非应税劳务等问题,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审核兼营非应税业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查阅成本费用类账户,审核取得非增值税应税业务收入是否直接冲减了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未申报纳税。(www.xing528.com)
♂政策精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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