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主要经营家具生产及销售,客户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购置办公室桌椅、文件柜的企业客户,另一类是购置居家家具的个人客户。企业客户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个人客户的销售量较少。在购买家具过程中,企业客户均会要求家具厂提供增值税发票,而个人客户不需要发票报销且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所以不向家具厂索取发票。家具厂在财务核算的过程中,对开具了发票的部分进行如实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但对个人销售部分,直接冲减库存商品,不确认相关收入且不进行该部分的纳税申报。这种做法正确吗?
♂风险点
企业是否有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未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
♂风险识别方法
查阅“生产成本”“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如果存在与资金账户、往来账户直接对转的异常情况,结合原始凭证,核查销售货物是否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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