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总部注册地在厦门市思明区,而生产眼镜的海沧分公司注册在厦门市海沧区。分公司将生产的眼镜移送到公司总部用于销售时,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
企业发生货物在机构间移送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红、无偿赠人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否按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风险识别方法
查阅“库存商品”明细账,根据摘要内容和凭证字号,调阅与“主营业务成本”对应的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将视同销售发出商品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记录进行比较分析,审查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精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www.xing528.com)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