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风险点查核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通过非应税项目核算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反查是否有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核对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产品与日常销售价格,看其计税是否正确。
案例:某钢材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钢材,内部用于建造厂房。借记“在建工程——厂房”,贷记“存货——产成品”,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正确吗?
♂风险点
查核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风险识别方法
(1)审核“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是否正常,确认异常出库产品的去向和用途。
(2)通过非应税项目核算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反查是否有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
(3)核对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产品与日常销售价格,看其计税是否正确。
♂政策精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www.xing528.com)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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