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钢片切割公司将切割钢片产生的下脚料,出售给废旧物资公司,取得价款1000元。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下脚料本身就没有利用价值,销售下脚料也不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取得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营业外收入是不缴纳流转税的,于是就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次年在税务稽查中,税务稽查干部要求该公司就销售的下脚料补缴增值税,并处以2倍的罚款。
♂风险点
企业销售(包括无偿赠送他人)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材料、下脚料等(如使用过的废油、包装物、购进后未使用的材料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有无直接冲减营业成本、费用等账户,或作其他收入,不计征增值税。
♂风险识别方法
(1)审阅和核对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贷方相对应的账簿、凭证,核查销售收入是否计提了销项税额。
(2)检查“产成品”“原材料”、费用、成本等账户,并查阅原始凭证,查看是否属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取得的收入。
(3)结合投入产出率、企业消耗定额等指标分析企业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数量,与记载情况相核对;对差额较大的,进一步检查车间、厂办、食堂、工会等部门,查看是否将边角废料收入隐匿在有关部门。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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