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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风险控制手册》-货物移送-增值税规定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纳税风险控制手册》-货物移送-增值税规定

案例:某商场在北京海淀区和朝阳区各有一个独立核算的超市门店,临近年底,朝阳区门店的海鲜出现了脱销,需要从海淀区门店调货。对于同一个商场不同区域的调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风险点

企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外,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是否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风险识别方法

(1)了解是否存在跨县(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职能和所承担的任务,确认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是否存在开具销项发票和收取货款的情况。

(2)重点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摘要栏,特别对摘要栏内注明“移库”字样的,应深入审查,检查附在凭证后的相关附件资料。

(3)检查仓库明细账、仓库出库单等,以确定库存商品的流向和用途,判定是否有将库存商品移送到统一核算的在其他县(市)的机构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问题。

♂政策精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www.xing528.com)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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