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风险点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是否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风险识别方法审核“库存商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等账户贷方发生额,如发生贷方发生额大于当期所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说明可能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案例:某服装生产企业某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但恰逢年底扩大生产规模,资金较为紧张。公司董事会决定,为扩大销售,盘活资金,用公司生产的服装折价进行利润分配。在月底申报纳税时,有人认为公司用自己生产的服装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没有纳税义务,只需按成本价借记“应付股利”,贷记“存货”即可。这种观点正确吗?
♂风险点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是否应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风险识别方法
审核“库存商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等账户贷方发生额,如发生贷方发生额大于当期所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说明可能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对照检查“应付利润”“应付股利”等账户进行审核。
♂政策精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www.xing528.com)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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