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接貴總領事官十二月初六日來文,以澳門獲犯王玉山即林沃又名林華旭、彭二即彭皆二名,前經本部堂委員照章提解,現因王玉山即林沃在澳犯事,例應重行監禁,未便起解。查王玉山即林沃一犯,既准照稱,該犯現在澳門犯事,例應重行監禁,未便交解,應請轉致澳門總督,俟該犯在澳監禁期滿,立即照知,以便另行提解。至彭皆一犯,本部堂現已飭令委員方興國,趕速帶同綫證赴澳提解,并請貴總領事官查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1904年1月27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十二月初六日來文,以澳門獲犯王玉山即林沃又名林華旭、彭二即彭皆二名,前經本部堂委員照章提解,現因王玉山即林沃在澳犯事,例應重行監禁,未便起解。至彭皆一名,因委員到澳催解時并未面見,澳督又未見有確實證人,旋即返省,無從起解。若久無的確證人到澳質明,照西例,恐將彭皆一名亦不能久羁澳門。等由。本部堂均已閲悉。
查王玉山即林沃一犯,既准照稱,該犯現在澳門犯事,例應重行監禁,未便交解,應請轉致澳門總督,俟該犯在澳監禁期滿,立即照知,以便另行提解。至彭皆一犯,本部堂現已飭令委員方興國,趕速帶同綫證赴澳提解,并請貴總領事官查照。前此照會事理轉請澳門總督,飭將該犯彭皆從速交解,至纫睦谊。
爲此照復。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www.xing528.com)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核對官調粤差委儘先選用知縣張梁,監印官保升知縣補用鹽經歷夏敬輯、調粤差遣四川候補府經歷蔣逢周。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提解王玉山彭二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四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42—247頁,第311—628至311—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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