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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三册-商民承領沿堤租車費及銀價章程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查摺開所議各項馬頭領租及各車費價目章程,尚屬妥協,應即如詳辦理,仰即刊刻告示及簡明册飭發,曉諭遵照。而欲承領輪船馬頭并各項埗頭以及車輛者,亦屬紛紛來議。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奉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批,本局呈詳楊令核議沿堤各項馬頭領租及各車費價目章程,應否照辦列摺,詳情批示祗遵緣由,奉批。所有承領租價銀兩,均以善後局批准之日先繳一半,餘俟建成繳清,給照管業。

岑春煊集:第三册-商民承領沿堤租車費及銀價章程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903年12月16日)

據詳及清摺均悉。查摺開所議各項馬頭領租及各車費價目章程,尚屬妥協,應即如詳辦理,仰即刊刻告示及簡明册飭發,曉諭遵照。仍候撫部院批示繳摺存。

《詳定商民承領沿堤各項馬頭租價及車輛費銀價目章程》,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七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52頁,第305—583號

《詳定商民承領沿堤各項馬頭租價及車輛費銀價目章程》,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七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48—252頁,第305—583號

《詳定商民承領沿堤各項馬頭租價及車輛費銀價目章程》,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七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54—258頁,第305—589號

附一:詳定商民承領沿堤各項馬頭租價及車輛費銀價目章程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903年12月16日)

廣東海防兼善後總局爲詳請示遵事。

現據監修省河堤岸委員楊令蔭廷禀稱,竊堤岸工程現在四處興築,沿河一帶雖然尚未成堤,而亦均經劃定界址,其預爲民間承領地段已有頭緒,是以近來領地者到卑局探問章程,日不乏人。而欲承領輪船馬頭并各項埗頭以及車輛者,亦屬紛紛來議。卑職因以章程内雖有是條而未定有價目,尚難成議,似應早爲計定,以便召承。因蒙提調面諭,著令酌議條款。卑職奉諭之後,當即博采商情,廣招輿論,并著員司等四處訪探確鑿,謹擬領馬頭章程、領車輛章程,理合繕摺禀呈察核。管見所及,如蒙俯准,仰懇轉詳督撫憲定奪,頒發告示并刊刷簡明册發下,使衆周知,俾民間得以遵章照領等由。連摺到局。

據此,當查省河堤岸,昨因西濠口穀過于穀埠米埠及仁濟大街一帶均已劃定界址,興築所有大小埗頭,業經本局核定,分爲三等。上等馬頭横濶十丈,中等六丈,輪船拖渡及横水渡二丈,出示招人承租,以便委員詣勘,由本局核定租價,飭繳在案。

兹據禀繳清摺内一二等馬頭及輪船拖渡馬頭横濶丈數,與本局前定丈數相符。惟横水渡馬頭,該委員現擬横寬以一丈爲度,與本局前定二丈數目不符。飭據楊令覆稱,兹定一丈爲度,乃係以一丈定價,或有多領數尺,亦可照數伸算,似與前定不得過二丈之案實無大異。等情。函禀前來。

查本局前次出示召領各船馬頭,祇有丈尺,并無租價。横水渡碼頭告示,雖限以横濶二丈,現在楊令所擬係按丈計租,如用二丈或多數尺,自可照數伸算,尚無出入。應否准予照辦之處,理合照録清摺,詳請憲臺察核,俯賜批示祗遵,以便刊刻告示及簡明册飭發,實爲公便。

除詳撫督憲外,爲此備由同摺一扣具呈,伏乞照詳施行。一詳兩院。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奉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批,本局呈詳楊令核議沿堤各項馬頭領租及各車費價目章程,應否照辦列摺,詳情批示祗遵緣由,奉批。

附二:楊令所擬沿堤各項馬頭租價及車輛費銀價目摺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903年12月16日)

廣東海防兼善後總局謹將楊令所擬沿堤各項馬頭租價及車輛費銀價目列摺,呈請憲鑒。(www.xing528.com)

計開:

一、外海大輪船爲一等馬頭,横寬以十丈爲度,每年租銀一萬圓,以三十年爲限,期滿换照。如永遠承領,價銀二十萬兩。

一、省港澳輪船爲二等馬頭,横寬以六丈爲度,每年租銀七千圓,以三十年爲限,期滿换照。如永遠承領,價銀一十七萬兩。

一、梧州高廉雷瓊大輪船爲三等馬頭,横寬以二丈爲度,每年租銀三千元,以三十年爲限,期滿换照。如永遠承領,價銀一十萬兩。

一、各屬輪船拖渡爲四等馬頭,横寬以二丈爲度,每年租銀二千元,以三十年爲限,期滿换照。如永遠承領,價銀八萬兩。

一、各鄉餉渡,無輪船拖帶者爲五等馬頭,横寬以一丈爲度,每年租銀三百元,以三十年爲限,期滿换照。如永遠承領,價銀三千兩。

一、横水渡爲六等馬頭,横寬以一丈爲度,自增沙以西每年租銀三百元,增沙以東每年租銀一百元,均以三十年爲限,期滿换照。如永遠承領,堤西六千兩,堤東三千兩。此係無年限,均以實銀徵收。

一、凡領裝貨之船以及糧米各艇埗頭,照餉渡丈尺、年限,其價銀視貨物之貴賤并船之大小,隨時酌議。

一、凡領埗頭者,如朦混取巧,原領餉渡而泊輪拖之渡,原領輪拖而泊港澳大渡,原領港澳渡而泊外海火船,如有此等情弊,一經查出,從嚴究罰。再,各項馬頭,其長已分别定明丈尺,其寬不得逾三丈,免礙河道。

以上各條,其馬頭均由領主自行建造,祗准以木料建成,不得築石,以免有礙水源。凡領者、租者,均須有殷實店鋪担保。凡領何項馬頭,必須遵照條款,原船灣泊不得擅自更易,改作别用,以杜取巧之弊。所有承領租價銀兩,均以善後局批准之日先繳一半,餘俟建成繳清,給照管業。

一、馬車爲上等,每年經費銀一萬二千元。

一、東洋車爲中等,每年經費銀一萬元。

一、手車、貨車爲次等,每年經費銀七千元。

以上各項車輛,均須自備設建公所,准在堤岸内。領地俱以十年爲限,隨時核議。如有願領者,赴善後局具禀,批准之日先交定銀一半,俟開辦日交清,由局給諭。

又,厠所一項,俟堤成之日,各街畫有界址,由官擇地招人承領。

又,堤岸之内,如有開設戲院、自來水、電燈及賭館者,除領價之外,每年報效經費銀若干,俟堤成日,再行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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