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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三册-南海煤礦案未解決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貴總領事官六月二十七日來文,言商人容良擬請承辦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一事,并粘抄商人容良原禀及南海縣裴前令禀復各件,請飭廣東善後局援照龍門煤礦、陽山鉛礦兩案,先由局給照開采等由前來。容良既係貴國籍民,未便援照辦理。仍希轉飭該商遵照爲荷。爲此照復貴總領事官查照。

岑春煊集:第三册-南海煤礦案未解決致穆總領事官照會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1903年9月19日)

大清欽命頭品頂戴紫禁城騎馬賞穿黄馬褂兵部尚書署理兩廣總督部堂岑,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六月二十七日來文,言商人容良擬請承辦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一事,并粘抄商人容良原禀及南海縣裴前令禀復各件,請飭廣東善後局援照龍門煤礦、陽山鉛礦兩案,先由局給照開采等由前來。

查上年承准外務部咨行奏定礦務章程,凡擬開辦礦務者,均須由外務部暨北京路礦總局核奪,未奉批准以前,不得開辦,界限極爲嚴明。該商容良所稱龍門、陽山兩案,自係查照廣東礦政總局光緒十一年所定招商開辦礦務簡明章程辦理。此項章程當日本係專爲招徠内地商民開礦而設,聲明不准洋人附股。容良既係貴國籍民,未便援照辦理。事關交涉,外務部既經奏定章程通行各省,自應一律照辦。若擅予通融,將來必干部詰。所請先由局開采一節,礙難允准。仍希轉飭該商遵照爲荷。

爲此照復貴總領事官查照。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www.xing528.com)

右照會大西洋欽命駐扎中國廣州兩廣總領事官穆。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署部堂公出委廣東藩司代行代印。

《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爲容良承辦煤礦不合章程事復葡總領事穆禮時照會》,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2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91—296頁,第308—125至308—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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