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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春煊集:第三册-南海縣大嶺山煤礦承辦申请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照得本國商人容良等承辦貴轄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一案,經南海縣親詣該山覆勘明確,係屬官荒,確無干礙田園廬墓,由縣將勘明情形禀覆,又經本領事迭次照請前貴部堂德札,飭局給照開辦在案。准此,現復據本國商人容良等禀稱,以去年禀承大嶺山煤礦,由善後局札縣查勘時,商即預請礦師煤工聽候勘明試采,所費用度不知凡幾。

岑春煊集:第三册-南海縣大嶺山煤礦承辦申请

光緒二十九年閏五月份(1903年6月25—7月23日)

爲照會事。

照得本國商人容良等承辦貴轄南海縣屬大嶺山煤礦一案,經南海縣親詣該山覆勘明確,係屬官荒,確無干礙田園廬墓,由縣將勘明情形禀覆,又經本領事迭次照請前貴部堂德札,飭局給照開辦在案。兹准照稱,以此事昨據南海縣將履勘情形禀覆,當經批飭傳集山鄰查訉明確,禀由善後局核明,詳候咨請礦路總局核辦所請,飭局給照開辦一節,礙難允准等情,照覆本領事。

准此,現復據本國商人容良等禀稱,以去年禀承大嶺山煤礦,由善後局札縣查勘時,商即預請礦師煤工聽候勘明試采,所費用度不知凡幾。詎料遷延經年,迨本年三月十九日,始蒙南海縣親詣該山覆勘。該山係屬官荒,確無干礙田園廬墓,經縣將勘明情形禀覆請示遵辦,今仍未奉給照開辦,商之心力俱竭矣,商之資本已耗費不貲矣。今以日盻一日,開采無期,商情困苦,莫甚於此。爲此,禀懇照請兩廣督部堂迅賜飭局給照試采,以抒商力等情,禀懇前來。

查此事迭據商人遞禀,并粘抄縣禀,本領事已洞悉。該商果自去年二月禀由善後局札縣查勘,時商即預請礦師煤工聽候如法試采,豈知南海縣遷延經年,始詣該山覆勘。誠如該商所言,不知耗費凡幾。迨本年三月,南海縣勘明確無干礙禀覆,今仍未給照開采。竊思近年迭奉諭旨,振興礦務,凡有産煤之區,准由中外商人禀請承辦,一體優待。當此時局艱難,正宜及時開采各礦,以收天地自然之利而維利源。乃一商承辦,候勘者已經年,禀覆者亦數月,仍未見給照開辦。

昨准前貴部堂德照覆,以批飭南海縣傳集山鄰甘結人等,查訉明確,禀由善後局核明,詳候轉咨外務部暨礦路總局核辦等情,本領事尤恐縣傳訉者復延數月,咨部者更屬無期,若不變通辦理,不惟該商受累實深,且恐嗣後礦務難期振作,勢必視爲畏途。今幸貴部堂恭膺簡命,總制兩粤,就諗旌麾所至,凡所以爲地方興利除弊,無不次第舉行。本領事素仰聲威久矣,尚希體恤商艱,迅賜飭局先行給照,准商試辦,一面咨外務部暨礦路總局立案,以免阻滯而恤商艱。盻切禱切!

爲此照請。順賀榮禧。須至照會者。

《葡總領事爲容良等請求開辦煤礦事致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照會稿》,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2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68—273頁,第308號

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一2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315—320頁,第308—739至308—742號

附:請將南海縣大嶺山開煤礦案陳明外務部立案穆總領事官來照會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903年1月20日)後[22]

照會事。

前據西洋商人容良請在大嶺山開煤礦一案,已經一年有餘,貴部堂飭照局派員前往勘驗,禀覆情形與裴令所禀是否相符,該局遵示,又派新縣令到礦查看,另行禀覆。

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南海縣姚令遵諭復勘,已經禀報在案。該令所禀與裴令前禀相符,所云該礦離最近村三里有餘,該處并無墳廬田園,與民間實無關礙。石塘村離礦山三里有餘,與該村本無關涉,實有利益於該村。該縣所詳該處民人等情,均屬無知之輩,皆聽二人之言。該二人又有私自取煤之事,并給錢買出老婦、幼童大肆抗阻之意。南海縣姚令服官不久,閲歷未深,視四五十人有二十倍之多,所以禀覆云有千餘人抗阻。該祠地勢甚小,若云千餘人,不能容四分之一,事屬空言自誤。

今抄送原函二件,所云金利司於該縣未到該處之時,造謡嚇衆,曾達知貴部堂。有一人前往該村告知,該村人等不可准伊等在此開礦。從前有廣東新聞紙上有電報一条云,貴部堂發抄後,經查知非係貴部堂所發,飭令更證。該報館并不更證,祇言由北京報抄録,如此情形似有定見。

不給開礦之意,實與國家所定開礦章程不符。照貴國外務部所定章程,斷無以民間抗阻即行停辦之理。若有礙難之處,即照定章辦理。請貴部堂按照禀復,即咨外務部立案。

緣因容良已候有一年有餘,理應興工,况容良所請礦師亦候有一年,未便再令久候。該礦實利國利民之舉,若貴部堂實心任事,與國家大有裨益。容良有本銀一拾萬元,專備興工一事,所以請煩貴部堂將此案利益陳明外務部立案,實爲邦交非淺也。

爲此照會。順頌升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粘抄原函二件。

【注释】

[1]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初二日”。

[2]原作“收署粤督岑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初四日”。(www.xing528.com)

[3]時間原目録作“閏五月初五”。

[4]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十一日”。

[5]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十二日”。

[6]原作“丙申”。

[7]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十二日”。

[8]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十四日”。

[9]原作“收署兩廣總督岑廣東巡撫李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十七日”。

[10]原作“收署理兩廣總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十九日”。

[11]原作“收署兩廣總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十九日”。

[12]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廿一日”。

[13]原作“收署兩廣總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廿一日”。

[14]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電。閏五月廿二日”。

[15]聖,原缺,據文意補。

[16]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廿五日”。

[17]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二十六日”。

[18]原作“庚戌”。

[19]原作“收署粤督廣東撫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廿六日”。

[20]原作“收署兩廣總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廿八日”。

[21]原作“收署粤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閏五月二十八日”。

[22]原未標時間,容良申請開礦時間乃光緒二十八年,本照會當爲光緒二十九年所擬。因無確切時間,故據正文“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定在此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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