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1903年5月20日)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准重慶英國領事韋禮敦照開,光緒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准貴督部堂文開,三月初九日,准貴領事二月二十四日照會。等因。本署督部堂披覽之餘,殊深驚愕。
查此次貴領事暨會同、蜀江、普濟三公司之經理人立得樂,因普濟合同暨會同、蜀江争執之案,來省商辦,當反覆斟酌,再三磋磨,彼此允願,重訂合同,一律完結,是以有會、蜀、普濟之新約。以原議之領事官暨本公司之經理人,爲轇轕而來,因約成而去。臨去之時,并未言及尚有未能完結者何在。其爲舊案已了,確鑿無疑。且新約既成,舊案自消,此理至明,無待思索。何况又經本署督部堂叮嚀在先,備文照會乎。原文具在,可以復按。
如貴領事果有意見不合,當時何以不備文聲駁,且何以將合同簽字?今事隔一月,始准聲稱,彼此允願一節,意恐未明確,合再備文申叙,暨會同、蜀江争執之案,彼此并未允願完結。等語。豈不與重訂合同之意,大相違背?實屬本署督部堂所百思而莫能解者。將來敝國政府若如詰責,本署督部堂又將何以爲辭?
所有貴領事照會申叙各節,實難承認。等因。准此。
附:英領事照會。
查此事本領事當時何以不備文聲叙,亦職是之故。貴督部堂以此詰問,殊深詫異。惟本領事與貴督部堂素敦和誼,用縷陳之。查貴督部堂前次照會,雖填注十三日,而遞至寓所,係在十四日己刻,本領事因已束裝即午起程,特立行照覆,按照十二日面議,無論來文内如何聲叙,均照録禀請北京查辦,并一面將原文送還,請將文内應改之字改正。旋於正月二十六日,由驛遞至重慶。竊本領事去歲(在)晋省,擬三禮拜内即可將礦章定妥,詎礦務局意多未合,致延三月之久,迨回渝後,辦理積牘,甫經就緒,即擬將貴督部堂來文譯送北京。本領事因漢文生疏,翻譯之下,即疑彼此允願一語,承接上文,未甚明晰,故於二月二十五日,備文照會貴督部堂申叙一切。
兹准前因,不謂貴督部堂之意,果以會同、蜀江一合同,係彼此允願作爲了結之事,夫既曰彼此允願,則必兩無異言而後可。回憶正月十二日,貴督部堂面囑,將會同、蜀江一合同作廢,本領事當經推却未允。復查去年十二月十六日,礦務局擬送草合同清摺第二十一條内,有會同、蜀江各合同作廢之語,立得樂曾經删除“蜀江”二字,是以新訂會蜀合同内,止有會同合同作廢一條,而蜀江合同并未提及,此一據也。正月十三日,貴督部堂照覆内云會同合同作廢之條,業已登載在本合同之内,固無庸議。
又,云貴領事謂蜀江之案,所有公文係由本國欽差與外務部往來商議,如須聲明此節,應由北京辦理爲妥,本督部堂亦可不必固執。等語。此又一據也。如謂蜀江合同業已一律完結,何以此次新訂合同并未載明,而聲明此節又何須由北京辦理耶?况正月十三日照覆又云,應請貴領事將此情節聲報貴國駐京大臣,務將蜀江争執之案照會外務部聲明作爲完結。等語。是完結之權,明明在欽差大臣與外務部也。
總之,彼此所已允願者,係會蜀合同所載各條;所未遽允願者,係蜀江合同作廢一語。本領事恐此事於英商利益有損,用特據實聲明,非有爲難之意也。
相應照覆,爲此覆請貴督部堂查照施行。等因。准此。除照覆外,相應咨呈。爲此咨呈貴部,謹請查辦施行。
照録清單。
照抄照覆駐扎重慶韋領事照會。
爲照覆事。
准貴領事光緒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照會所論各節,仍與本署督部堂前訂會蜀合同之意未相符合。本署督部堂以爲,重訂新約,則舊約必然全結。雖無正月二十三日之照會,反覆聲明,亦無一毫疑義。若將前後事實,播之於衆,聽由公斷,亦必以爲新議既立,舊争自息也。在貴領事以此事轇轕而來,豈有舊案未清,貿然訂約而去,不復要求之理。在本署督部堂爲欲了結舊案息争起見,勉强遷就,亦斷無舊案未清,居然允給三公司利益之理。使貴領事設身處地以思,本署督部堂辦事,豈能如此含糊乎?(www.xing528.com)
至蜀江作廢,本署督部堂當時確欲載在合同之内,貴領事當時確有推却之語。然貴領事但云前此公文,係駐京大臣與外務部往來,應由駐京大臣與外務部辦理爲妥,并未嘗言不應作廢也。且貴領事不曾明言乎,蜀江既係私約,且未批准,何必作廢?是以本署督部堂於照會之中,曾將此數語叙入。究竟當時貴領事於此事如何誤會,本署督部堂并非謂貴領事别有意見,惟本署督部堂當時實因會同、蜀江兩約全行作廢,而後有此新約,亦當爲貴領事所深信。
且貴領事於新約取名會蜀,蓋即將會同、蜀江兩約合而爲一,該兩約之一律作廢,尤可不辯而明。貴國爲歐洲名邦,貴領事又公正合平,信義素著,寔爲本署督部堂所深信,斷不至事後翻悔。而本署督部堂自辦理交涉以來,未嘗敢於一事失信,亦當爲中外所共見。前日之重訂新約,確因舊約作廢起見,其中實無疑義。若彼此實有誤會,亦皆出於本心,非有巧詐之意。
貴領事既言與本署督部堂素敦睦誼,又言恐與英商利益有損,并非有爲難之意,苟則通融,本署督部堂斷無不願之理。貴領事應保英商利益,本署督部堂亦應保川省利益,如與公家無礙,麻哈礦務無虧,此案既已呈送外務部,自有公道。萬一與川省有損,非惟外務部難以照允,即川省亦不得不據理以争,蓋同係無心之誤,自應以公文之語爲衡。且英商此次所得利益已多,何必因此小節,致煩周折。想貴領事斷不至以本署督部堂此言爲非也。
相應照覆,爲此照請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
《外交部收四川總督文·(附復英領事照會)廢止蜀江公司辦礦合同事與英領事議商情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礦務檔》(五),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0年,第2843—2847頁
【注释】
[1]原作“收四川總督致軍機處電。四月初二日”。
[2]原作“收署川督致軍機處電。四月初四日”。
[3]原作“即送大西洋國總領事官穆大人台啓。督署緘。岑春煊”。
[4]原作“收署川督致外務部電。四月初七日”。
[5]原作“收署四川總督致外務部電。四月初八日”。
[6]原作“收署川督調署兩廣總督致外務部請代奏電。四月十三日”。
[7]時間據中華文史網《國家清史工程數字資源總庫·硃批檔》第1630號定。原作光緒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190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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