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九年二月十三日(1903年3月11日)
竊查前督部堂奎任内,叠准貴部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二十八年四月初七日暨四月十二日先後咨開,英使以蜀江公司在川與唐星球商訂合同,屢有要求,咨行飭局與該公司再行議辦,以杜轇轕。准於寧、雅兩府揀選兩處開采五金礦産,并川省原議普濟合同,量加增損,與哲美森在都議定鈔録合同,咨行飭局簽訂,并由川省奏明辦理。各等因。在案。
本署督部堂接管卷宗,正在考核,適有會同、蜀江、普濟三公司之經理人英商立德樂,賫到普濟合同稿本,呈請簽訂前來。而英國駐渝領事韋禮敦,亦由重慶踵至,率同商人立德樂,要求寧、雅兩府暨打箭爐等處五金礦務。
本署督部堂查,普濟合同指辦之礦,則有煤油、煤炭、銻砂三項。指開之地,則有樂山、犍爲、遠、蓬溪、遂寧、酉陽、綿州、資州等八州縣,且不願分别某縣開某礦,直欲將前指州縣,所有前開三項礦産,悉數查開。又與貴部電咨限定兩處煤油之意,亦相違背。此外,尚欲以會同可廢之合同,蜀江被駁之私約,要求寧、雅兩府暨行打箭爐各處五金礦産,願望過奢,難滿所欲。川省幅員雖廣,著名産礦之區究屬無幾,倘許此國一二府,彼國三數縣,將來風氣一開,本國商民欲求自辦,必無礦地可擇。與其悔之於後,曷若慎之先。是以本署督部堂不遺餘力,以理争論,總以多留礦地,爲中國留一綫利源。一面飭局與韋禮敦、立德樂磋商,一面時時接見該領事磨議,并將所議情形,隨時飛電請示在案。
詎意開議及三閲月之久,晤商至數十次之多,僅能將普濟改爲專辦射洪、樂山二縣煤油礦産,餘礦及他州縣悉數剔除。而會蜀公司則由兩處遞增,竟至四州縣之多,如西昌、冕寧、鹽源、會理州,均係精華之處。除麻哈原定礦界暨一切官礦外,所有金類礦産,如無窒礙,准予查開。後因將來所指之地,若無佳礦,另行在川抽换四處,未免轇轕太多,遂允加出越嶲一廳,儼然一府矣。
本署督部堂量單薄,識見淺陋,不能保守利權,以爲中國生財之大道,撫躬自問,負疚已深。而該三公司僅無異言,簽訂草約而後去。惟允將前此争執之會同蜀江合同,作爲了結完案,以免兩國固結之邦交因而有損,似尚得失相抵。其現訂之兩合同,雖未能愜意,然較之别省已成之約,亦尚無十分出入。除會同作廢已載在本合同外,其蜀江私約,本合同亦訂有專條,自爲不廢之廢。已經飭局先將草合同畫押,并另行照會韋領事,請其轉報英國公使,照會貴部聲明。蜀江合同一律完案,如無異議,則所訂之會蜀、普濟兩合同,方爲本署督部堂允准完全之據。
理合呈請貴部察核辦理。如蒙允准,即懇代奏,以免周折。除將川局訂定之普濟、會蜀兩草合同,暨抄録所有彼此來往照會公牘,呈請察核辦理外,相應咨呈。
爲此咨呈貴部,謹請核辦施行。
照録粘單。
爲照復事。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准貴領事照稱,照得英商會同、蜀江兩公司經理人立德樂,與四川礦務局商議勘辦寧、雅礦産一事,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准礦務局函送四川華洋合辦五金礦産章程二十三條,准在冕寧、西昌、鹽源、會理四州縣勘辦礦務。當將章程發交立德樂查看,擬改各條,開具清摺,轉送礦務局查照在案。
惟查所擬章程,於華、英合辦各事,多有窒礙,復令該商妥爲厘訂。現據擬改章程二十三條,并專條呈請查核前來。本領事查核無異,相應送請貴督部堂查核,轉飭礦務局查照,繕備合同,畫押施行。
竊本領事到省兩月有餘,展轉會商,已及歲暮,重慶公事積壓,亟須回署辦理,不克久待。此事或行或止,統煩貴督部堂决斷速覆,是所切禱。等因。准此。并附章程一件,專約一件,當經本署督部堂飭令礦務局,會同貴領事和衷商議,將會蜀、普濟兩項合同,一律議結。其會蜀合同,除麻哈暨各官礦均留爲自辦外,允將冕寧、西昌、鹽源、會理州四州縣,准與會蜀公司勘辦礦務,將已前争執之會同、蜀江合同,作爲了結完案。
嗣因抽换地段,諸多轇轕,加越嶲一廳,成爲寧遠一府,將來無論有無礦産,均不抽换,當經彼此允願,訂期簽訂合同在案。本署督部堂又查會同合同作廢之條,業已登載在本合同之内,固勿庸議。而不抽换地段一節,本合同内既無抽换專條,自足以爲將來不抽换之據,亦無庸聲叙外,至蜀江合同既係私約,又未批准,本合同内又有麻哈留辦專條,原可不必另行備文聲明。
惟爲慎重公事起見,故與貴領事面商及此。而貴領事則謂,蜀江之案,所有公文,係由本國使館與外務部往來商議,如須聲明此節,應由北京辦理爲妥。等語。本署督部堂亦可不固執。應請貴領事將此情節聲報貴國駐京大臣,務將蜀江争執之案,照會外務部聲明,作爲完結。除會蜀合同已訂有專條外,不復再向川省别有要求,則此次所廢普濟、會蜀二合同,方爲本署督部堂允准完全之據。
除將所訂合同,并此次照會,一并咨呈外務部查核外,相應照會。爲此照請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
照抄韋領事照復稿。
照覆事。
光緒二十九年正月十四日,接准貴督部堂以英商會同、蜀江兩公司經理人立德樂,與四川礦務局商議勘辦寧雅礦産一事,當經本署督部堂飭令礦務局,會同貴領事和衷商議,將會蜀、普濟兩項合同,一律議結。其會蜀合同,除麻哈暨各官礦均留爲自辦外,允將冕寧、西昌、鹽源、會理州四州縣,准與會蜀公司勘辦礦務,將已前争執之會同、蜀江合同,作爲了結完案。嗣由抽换地段,諸多轇轕,加越嶲一廳,成爲寧遠一府,將來無論有無礦産,均不抽换,當經彼此允願,訂合同在案。
本署督部堂又查會同作廢之條,已載在本合同之内,固勿庸議,而不抽换地段一節,本合同既無抽换專條,自足以爲將來不抽换之據,亦勿庸聲叙外,至蜀江合同,既係私約,又未批准,本合同内又有麻哈留辦專條,原亦可不必另行備文聲明。
惟爲慎重公事起見,故與貴領事面商及此。而貴領事則謂,蜀江之案,所有公文,係由本國欽差與外務部往來商議,如須聲明此節,應由北京辦妥。等語。本署督部堂亦可不固執,應請貴領事將情節聲報貴國駐京大臣,務將蜀江争執之案,照會外務部聲明,作爲完結。除會蜀合同已訂有專條外,不復再向川省别有要求,則此次所簽普濟、會蜀二合同,方爲本署督部堂允准完全之據。
除將所訂合同,并此次照會,一并咨呈外務部查核外,相應照會。爲此照請貴領事,請煩查照施行。等因。准此。除將洋文事理照抄寄呈本國貴督部堂查照施行,須至照覆者。
照録韋領事來函。
敬啓者。
案查華、英合辦普濟公司,前經定立合同,准在川省查勘八廳州縣地方,開辦煤油、煤炭、銻砂三礦。嗣經普濟公司總辦哲美森與中國外務部改定合同,由經理立德樂持赴成都,呈請畫押前來。
詎礦務局須再將合同删改,商議多次,立德樂擬通融辦法,以免爲難,謂四川礦務局如將寧雅官商合辦公局與會同、蜀江兩公司所定五金合同照准辦理,則該公司願將普濟合同删除煤炭、銻砂二項,遵於八廳州縣内讓出六廳州縣,祇在射洪、樂山兩縣勘辦煤油。現礦務局已將會蜀公司合同立定畫押,准在寧遠府勘辦五金類各礦,是以立德樂允照退讓,同時經礦務局,將普濟公司合同立定畫押,准在射洪、樂山兩處勘辦煤油礦務。
本領事查會蜀五金類公司與普濟煤油公司兩合同,原係相提并論之事,不得准此駁彼。相應函請貴督部堂於咨呈外務部時,須聲明以上情形,務將兩公司合同,一律核準,勿得偏廢爲要。
專此,順頌日祉。
照録合同。
大清光緒二十九年正月十四日。
韋禮敦,四川礦務總局林怡游、嚴翽昌
大英駐渝領事官韋禮敦
四川華英合辦金類礦産章程
計開:
一、因光緒二十四年,英國紳商摹賡設立會同公司,與四川礦務局設立華益公司議開四川礦務。華、英合辦會同公司延請礦師來川,查勘五金、煤炭、煤油各種礦質,定立合同,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准在案。現奉四川總督部堂諭准,四川礦務總局設立保富公司,招商華、英合辦會蜀公司,議辦金類各種礦産,訂立合同,意在均平利權,杜争弭患。所有合同事理,暨礦局奏定章程,兩公司均應遵守。此約已經批准之後,前此彼此争執之會同,立行作廢。
二、保富公司允華、英商人集股一千萬兩,名曰:會蜀公司,承辦以下所載各處金類礦産,華、英商人均可一體入股。所有礦務事宜,應派華、英總辦各一人經理。華總辦由保富公司推舉,會蜀公司認承後,制臺派充。洋總辦由會蜀公司揀派。如有不合,均可更换。華總辦專理地方交涉事宜,英總辦專理工程事務。至於銀錢出産賬目,二人均有并核之權。每廠亦各派華人一員,稽查租税事務,各員薪水均由會蜀公司按月支送。
三、保富公司應行聚集足用股本,以爲購地,指交會蜀公司開礦之用。保富公司應按照公道辦法,優給業主地價,轉租與會蜀公司開采礦産,按照年限開辦。該公司每年租費,應按出産值百抽五價值完納,繳交保富公司收領。地課則由保富公司認繳。如係官地,則所有年租,應由保富公司呈繳中國國家。惟試辦之時,保富公司當向地主商明,酌定試辦租價。如試采地段開辦不成,會蜀公司即應照約定之價,繳還保富公司。
四、寧遠府之冕寧、西昌、鹽源、會理州、越嶲廳共五廳州縣,除一切官礦已經勘辦之處,留爲中國自辦,并夷地各礦外人均不得往開外,其餘允作華、英會蜀公司查勘金類之地,自合同批准之日起,由會蜀公司鑽試,以便查考有無金類礦産。他項華洋合辦公司,不得前往考查礦産。
五、會蜀公司應於三年期内,報明所指境内,究有何項金類礦産,在於何方,寬廣幾何,現時擬開何處,將來擬開何處,以便留與該公司開辦。除中國自辦外,别項華洋公司不准前往查開。倘逾此限,未能開辦,合同作廢。如限内已經開辦,嗣後於五廳州縣内,可以續勘礦地。惟該公司於每處開辦之先,應呈請礦務局查驗,果無窒礙,給予准開憑據,始由保富公司向業主租轉,租與該公司開采。惟每次奉准開辦之後,倘三年之内,未能興工,應將礦地交還中國,以便另行設法辦理。至土司礦産,有不能相讓之處,勿得强勉。
六、會蜀公司開出各種礦産,應按北京外務部酌定章程,抽收出爐、出井各項税課,作爲川省落地税。此次所開金礦産,其落地税課,自應照章分别輕重抽收完納,由駐廠委員隨時查記礦産出爐、出井數目核對,每届三個月抽收一次。至出口税則按關章辦理,其請三聯單照例納税者,則内地厘金,概免重徵。至開礦所用機器材料進口,亦照關章完納,其請有子口半税者,内地各厘,亦概免徵。所有進出之件,如有夾帶貨物及違禁之件,希圖偷漏者,察出應照關章罰辦。
七、會蜀公司勘定礦産後,繪圖貼説,指明地段,知會保富公司,照章呈報四川礦務總局查驗合式,得有允開憑據,始行指交地段。與會蜀公司承辦。其地祇准足敷掘井蓋用各廠,不得多占地段,亦不得自向商民徑行租買,免多交涉不清。至開采之地,如因無利停辦,或有利已取,即將無用之地,退歸保富公司,以作别用,均與會蜀公司無涉,不得索取已出之地價年租。業主本管地面,地中之産,如公司開礦可以不用地面之地,仍許原業主照常耕稼居住,不得逼令遷徙。其所應納之年租,照陰面所用寬廣之數科算,不得因此减少,以利居民。如必須遷徙,除年租外,所有因此損失之禾稼房屋,均照時價賠償。如業主不願遷徙,則會蜀公司必須設法繞越。
八、冕寧、鹽源之麻哈、瓜别暨驢馬河各礦産,係在中國留爲自辦之列,應將礦界開列於後,以免争執。查原定咨部礦界,係由瓜别之金河沿起,至打箭爐之金河止,共長四百里,河岸兩旁,各寬一百里,自應定爲礦界。所有五廳州縣之中,金類礦産如在所指界内者,會蜀公司即無庸前往查勘,如驢馬河之礦,未包在咨部界内,亦均留爲自辦。會蜀公司均應遵守原定界限,無論陰陽兩面之地,均不得明侵暗占,如有此項情弊察出,從重議罰。至陰面界限,以陽面之垂綫爲憑。(www.xing528.com)
九、查銅政爲中國鼓鑄要需,會理州商廠林立,商民藉爲世業者,實繁有徒。該處各種銅礦,應否與外洋合辦,及與商民生計有無妨礙,此時尚無把握。會蜀公司於采銅一端,應俟中國察看三年之内,如可合辦,再行商議。倘可合辦,其民間自立之願否租賃會蜀公司照章開采,悉聽民便。其餘該州别種金類之礦,會蜀公司三年之内,可以查勘。至五廳州縣内之銅鉛暨一切礦産,中國官民均可隨時、隨處任便查開。
十、此次華、英合辦金類礦産,除官商合辦公局、各礦,一切官礦扣除外,所有商礦暨民間試辦之礦,亦不得侵奪。惟業主或願出租,或願入股,均聽其自由,可由保富公司商議。惟此項年租,均應由業主收領,保富公司祇抽年租二成,以資辦公,并爲應得之利益。
十一、開采之後,除繳地價年租,暨落地税則費用并利息八分之外,所有盈餘,即爲净利,准提一成,攤還股本,再提一成,以爲公積,預備要需,提足即行停止。倘有盈餘,即照下開之法分攤,其餘八成,應照下款所言分數,公平均沾。
十二、照上款所餘之八成淨利,分作一百份,各股東得六十五份,川省得十份,中國國家得二十五份。四川大憲暨公司各派一員,查核各礦各賬,分領應得之款,惟不得以此廠之盈,抵彼廠之虧,以損中國利益。至會蜀公司如有虧累情事,與中國國家、川省大吏暨保富公司無涉。
十三、會蜀公司自批定合同之日起,每廠以六十年爲限。限内均照現訂章程辦理,限外無論股本已否提清,所有礦地、房廠、機器一切,皆由保富公司管理,呈繳礦務局報效中國國家。倘限滿後,礦務興旺,公司願意接辦,中國可允展限,所展至多不得過二十五年。
十四、麻哈礦産,中國留爲自辦,嗣後如願華洋合辦,或借洋款,均應先向會蜀公司公平商辦。
十五、開礦需用工役繁多,難保無口角鬥毆暨不法情事。所有約束工匠夫役之權,均由華官主政,洋人不得與聞。如係細故,可以立時了結者,即由各廠委員分别辦理。或扣薪資,或罰錢款,或予剔退。扣資、罰款,應充地方善舉,不得施用刑法。并由委員隨時報明華總辦,轉報保富公司,暨礦務總局查核。其有情弊重大者,則由委員呈請總辦,一面移送地方官查辦,一面移報礦務局知照。至應如何辦法,地方官自有權衡,洋人絲毫不得干預。至洋人無論何項事故,均不得凌辱華人,毆打工役。如有似此情節,應如何究辦,仍移知本管領事察照本國律法辦理。至工匠夫役,因工作或受傷,或成廢,或致命,會蜀公司應分别從優給恤。
十六、會蜀公司如欲在礦廠之外修築道路,應由保富公司轉請川省大吏查驗,實無窒礙,方能准行。所修之路,無論是否官路改良,抑或會蜀公司自行購地建造,另闢新路,一經修築之後,即永遠作爲官路,由官管轄,會蜀公司不得視爲己業。至將來如有必須修造小铁路,以資轉運礦産,則照北京礦路總局所定《運礦枝路章程》辦理。惟該路不准攬載客貨,并不准經過夷地。
十七、會蜀公司所辦各礦,除礦師辦事各項,確係不可少之人外,均宜全用華人。礦丁全用本省之人,不足則取之鄰省。其薪水工食,一切從厚,以順民情,而開風氣。
十八、會蜀公司股票,既係華、英合璧,其所出股票,華、英商人均可按照時價,一律買賣,每股約銀百兩,周年行息八分。其銷售買賣數目,按月册報礦務局存查,以昭大信。
十九、金類各礦産,既係中國土地所出,會蜀公司應聽中國號令,遇戰事不得接濟敵國。如有别國戰事,中國應守局外之例。該處所産,亦應守局外之例,不得私行接濟,致啓釁端。
二十、會蜀公司財産性命,地方官照例保護,如有不法之徒,煽惑事端,地方官即應嚴拿,照中國律例懲辦。倘地方官有縱容情弊,察出亦照例懲辦。如願招募土勇,保護彈壓,可由地方官招募,一切費用均由會蜀公司照給。倘因地方不靖,土勇不敷應用,則由川省大吏酌派官兵彈壓。中國國家既分公司餘利,則公司之礦務,關係國課,自應盡力保持,俾收實效。所有章程各款,皆應令地方官及保富公司切實遵行。
二十一、會蜀公司於查勘礦産時,必須先行知照保富公司,報明地方官遣派員勇保護。一切薪工公費,均由該公司支發。如有不先知照,任意前往查勘,倘出意外事故,地方官不任其咎。
二十二、此次章程未能周備,嗣後北京外務部,暨礦務總局所有續訂公共章程,爲各國所共守者,無論損益如何,彼此均應遵守更改。
二十三、此次定約之後,倘彼此有争執之時,應按西洋調處商務章程辦理。其法係由礦務局會蜀公司,各請公正人理斷。如所請之人,意見亦不合,即由此兩人再請第三人公斷,兩家不得異詞。
以上合同二十三條,彼此均應遵守,繕具華洋合璧共八份。四川礦務總局總辦韓銑、林怡游、嚴翽昌、保富公司總辦、華英會蜀公司華總辦、華英會蜀公司洋總辦立德樂同時畫押,蓋用四川礦務總局關防。分呈外務部衙門、統轄路礦總局、户部衙門、四川總督部堂、四川布政司各一份。餘三份,四川礦務總局存一份,四川保富公司、華英會蜀公司各一份,分執爲據。華、英文字,如有錯誤及争執之處,惟以華文爲憑。
兹先行訂立草約,呈候四川總督部堂核定,咨呈外務部核準後代奏。當俟奉到批准部文,始爲准辦之據。再,此次在川先將華文合同畫押,英文合同,因川省華員於英文翻譯不甚精通,應俟外務部英使館彼此核對後,再行畫押,理合登明。
保富公司總辦、華商總辦、會蜀公司總辦、洋商總辦立德樂。
大清光緒二十九年正月十四日。
四川礦務總局韓銑、林怡游、嚴翽昌、駐渝領事官韋禮敦、辦理四川礦務總局奉總督部堂岑諭准,四川礦務總局設立保富公司,招商華英合辦普濟公司,議辦川省煤油礦務,所訂合同規條,開列於後。
計開:
一、照此合同章程,如果蒙北京外務部核定,奏奉批准辦川省煤油礦務。普濟公司即派礦師來川查勘樂山、射洪兩處地方。如驗看後實在可以開采,普濟公司立即興工開辦。
二、如樂山、射洪兩處,經礦師履勘後,實無油礦,或不足開采,准該公司在川省另擇兩處,勘定後,立即興工開辦。其另擇之限,除意外不測等情不計外,從北京外務部奏准,移文至英京交普濟總公司認允刊報之日始,以一年爲限。自奉准至刊報,不得逾五個月之限,倘逾十七個月限期,仍不開工,合同作爲廢紙。至此次普濟公司指開蓬溪煤油,當經劃出不允。嗣後除華民自辦外,無論何項華洋合辦公司,均不得在此縣内采油。將來設願華洋合辦,應先儘普濟公司承認,惟前後統算,仍不得過兩處之限。
三、普濟公司應俟礦師按第二條勘定礦地後,該公司與川省礦務總局商定開采事宜,及運油所用之快路若干長,繪圖貼説,由普濟公司呈川省礦務總局咨報外務部核準後,電知川省照辦。
四、普濟公司開辦煤油,因地方相距太遠,未能兼顧,應於總公司外,設分公司一處或數處,均照合同辦理,不得增改。
五、普濟公司内,應有華、英兩總辦,華總辦由制臺札委,英總辦由普濟公司揀派,所有買賣并與保富公司商量事件,俱應由兩總辦和同辦理。所用各帳目,用華、英兩文注册,以便彼此合算,每月繕成一份,由華總辦送川省礦務總局核查。至於工程各事,并擇用洋人,及采買機器材料,皆歸英總辦秉公經理,先行通知華總辦,并將所議之定貨單,鈔交華總辦存查。
六、所有與地方各官商辦交涉事件,皆歸普濟公司華總辦經理。
七、川省礦務總局設立保富公司,總辦出本二百萬,以備各國公司在川辦礦購地之用。所有普濟公司開辦之地,俟礦師查勘指定後,無論公地私業,禀請兩位總辦,然後再議定奪。除有礙田園廬墓外,由保富公司設法,或買或租,借與普濟公司試采。先由保富公司向地主商明,酌定試辦租價,如試采地段開辦不成,普濟公司即照酌定之價付給。倘兩公司有爲難緊要之事,應由川省礦務局總辦與普濟公司在中國總辦調停。
八、保富公司將地借與普濟公司開采煤油,該公司應照所出之油,按價值百抽五給保富公司,作爲地租。
九、普濟公司願備足所有開采煤油礦應用之費,以供開采之用。
十、普濟公司開辦煤油之股本,應先明白議定,或中國銀號,或買賣商家,皆可買票入股。無論初定之本,并後添之本,均以百分之五十爲限,中國股友與外國股友,利益同沾,無稍歧視。中國如欲派人在英京倫敦代理股票之事,即由川省制臺委員前往,其薪水川資,由普濟公司給發。至所派委員,應有專辦普濟公司中國股票各事宜之權,與西國股票之例同。
十一、普濟公司無論英、華各股本,或初定,或後添,均由付錢之日起,在公司所進利内,每年結算股息七厘。
十二、普濟公司應將所出礦産,按值百分之五,作爲井口税,報繳國家。其出口税仍照關章完納,所餘之利,除開除各費并七厘股息外,再將餘利以百分之五還股本,及辦事各人花紅若干分,至多不得過八厘。其餘净利,按照成本計算,如得百分之三十分,或不及三十分,均將此净利分百分之二十分,報效中國國家。百分之四十分,報效二十五分;百分之五十分,報效三十分;百分之六十分,報效三十五分;百分之七十分,報效四十分;百分之八十分,報效四十五分;一百分,報效五十分。以上是公平均分之法。如果公司格外興旺,將來中國國家亦多得净利,爲此望中國地方官極力保護,俾得同獲利息。
十三、普濟公司所開之礦,自開工日起,限五十年爲期,如期滿後,經礦師查勘,還能有益可采,普濟公司與保富公司商議,彼此均能獲利,方可接辦。
十四、所有未詳盡之語,俱在外務部、路礦總局以及四川礦務總局所定華洋合辦,并保富公司各章程内。普濟公司中人,均宜遵守,不得異詞。所有章程黏附於後。
十五、如華、英訂約,倘彼此有不合之時,應按西洋調處商務章程辦理。其法係由兩總辦各請公正人理斷,如所請之人,意見亦不合,即由此兩人再請第三人公斷,兩家不得異詞。
十六、此合同用華、英文字,由北京外務部核準,并由駐京英使館詳細核對,如翻譯不錯,嗣後遇有意見不同,應以華文爲憑。
十七、彼此議明訂爲合同,繕具華洋合璧,共八份。保富公司總辦、普濟公司華商總辦、洋商總辦立德樂同時畫押,蓋用四川礦務總局關防,分呈統轄鐵路礦務總局、外務部衙門、户部衙門,及四川總督部堂、布政使各衙門各一份備案。餘三份,川省礦務總局存一份,保富公司與普濟公司各執一份爲憑。
此合同由外務部奏請批准後,作爲允辦之據。
保富公司總辦、華商總辦,普濟公司洋商總辦立德樂。
《外務部收署四川總督岑春煊文·英商會蜀普濟兩公司請辦川礦來往照會并議定合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礦務檔》(第五輯),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0年,第2824—28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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