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九年正月初八日(1903年2月5日)
如詳先行開辦,候會核奏咨立案,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同日,又奉廣東巡撫部院張批,同前由,奉批:如詳辦理,仰即出示,曉諭商民一體遵照。此外,如有未盡事宜,仍隨時督飭楊令妥議詳辦,暨候督部堂批示繳。
《詳定省河堤岸築成後商民繳價承領地段埗頭章程》,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七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64—265頁,第305—594號
附:詳定省河堤岸築成後商民繳價承領地段埗頭章程
光緒二十九年正月初八日(1903年2月5日)前
廣東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廣東海防兼善後總局、廣東等處提刑按察使司,爲詳情奏咨立案事。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奉憲台署督憲德批,據委員候補知縣楊蔭廷會同南、番二縣具禀,會同勘估省河堤岸禀復,祗候察核批示等由。奉批:禀及圖摺均悉,仰善後局會同布、按二司覆加查核,妥議辦法,詳情具奏。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圖摺存。又於是月十八日,奉撫憲李憲台批:據禀及圖摺均悉。所擬修築省河堤岸施工辦法及估需工料價值,均尚切實。仰善後總局再加確核,轉飭遵辦。至請奏咨立案一節,既據并禀,應候督部堂會核辦理,暨候批示,遵照此繳,圖摺存。等因。奉此,并據該縣委等開列價值章程、册摺、繪圖會禀到局。(www.xing528.com)
本司道等伏查省河堤岸利商便民,兼可防弭水患,比年屢據各國領事代洋商懇請承辦,冀握利權,均奉議駁。是此項堤岸,覬覦者多,修築誠不可緩。惟前憲督憲張,於光緒十四年奏請興築,當時勘明築堤一千八百丈有奇,估計工料銀四十餘萬兩。迄今事隔十餘年,石樁工料價值昂貴,較前幾加一倍。該縣委等召匠詳勘,確估應築之路,除已修成天字馬頭堤岸一百二十丈,又劃歸鐵路公司興築由黄沙泮塘至澳口二段外,其餘共祇九百八十餘丈,每丈需銀二百九十餘兩及三百兩零,合共銀二十九萬二千四百餘兩。又連拆買民房,開修舊路,餘地填沙,約需數萬金。統計全堤告成,約需工料銀三十八九萬兩,似已核實。復經飭令,本善後局提調委員陳守望曾等前往覆勘,再加確核。據稱該縣委等所擬辦法章程,均尚妥洽,應請准其先行開局領發銀兩,預備購買石樁等件,以免料價再長,致與原估不符。每築成一段,即招商繳價承領,逐段興築,以資周轉。
除詳撫督憲外,理合詳請憲台察核,俯賜奏咨立案,并請批示祗遵,實爲公便。
再,本案係本善後局主稿,合并聲明,爲此備由具呈,伏乞照詳施行。一詳兩院。
光緒二十九年正月初八日奉署兩廣總督部堂德批。
《詳定省河堤岸築成後商民繳價承領地段埗頭章程》,澳門基金會、葡萄牙外交部檔案館、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澳門大學圖書館編:《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檔案(清代部分·中文)》(第七册),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61—264頁,第305—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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