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每时每刻都处于发展变化中,尤其是近些年来,科技的飞速发展为各国国际交往实践提供了更加快捷的途径,各国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进行合作开发已成为普遍的现象,同样,各国互动的增多也带来了大量的问题。首先,在现实世界,随着国际交通、媒体的发展,一国国家的内部问题也常常被其他各国所关注,甚至会与他国产生某种联系,在此过程中,各国都要注重对他国主权的尊重,以免因干涉别国内部事务而承担国家责任。其次,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一国可通过网络对另一国采取某些行动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这些行为与现实世界中的国家行为相比,行为主体的身份更加难以确认,行动更容易实施,而且由于国际法中对国家在网络中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相对缺乏,进一步导致了此类问题在国际实践中难以被认定解决。
近年来广受各国关注的网络战问题,不仅引起美国、俄罗斯、日本、印度等国纷纷组建网络战部队,以求在未来网络战中争得先机,而且网络战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并将引起国家责任构成理论在该方面的新发展。[1]
一、国际实践中的网络战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被应用于世界的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军事领域,这种网络普及一方面提升了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提高了军队的指挥协调能力、信息传递能力和战斗能力,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战争形式的演变与发展,“网络战”这个新名词开始逐渐被各国所关注。
网络战是一种代表现代高科技信息战争的重要形式,其是以破坏敌方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效能和保障己方信息网络系统正常发挥效能为目的而采取的综合性行动。[2]网络战分为两种: 一种是战略网络战,主要在国际互联网上展开,敌对双方在政治、经济、科技和军事领域运用网络技术,为争夺信息优势而进行的斗争; 另一种是战场网络战,主要是在战场有线和无线网络上进行,敌对双方在军事领域,主要包括作战指挥、武器控制、战斗保障、后勤支援、军事训练、情报侦察、作战管理等方面,运用网络技术所进行的一系列网络侦察、网络进攻、网络防御和网络支援行动。[3]前者常被称为广义的网络战,后者被称为狭义的网络战。广义的网络战早已存在于各国的发展竞争中,而本文所指的网络战即狭义的军事意义上的网络战才刚刚拉开帷幕。
在1999年科索沃战争中,北约组织多名计算机专家将大量的病毒和欺骗性信息输入南联盟军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和通信网络,使南联盟的信息传播渠道阻塞。南联盟也作出还击,众多黑客进行集团作战致使美国白宫网络服务器一度无法工作,另外,南联盟注入北约军队计算机信息通信系统的“梅莉沙”、“疯牛”等病毒也造成北约军队信息网络的局部瘫痪。[4]在2003年伊拉克战争开始前的一个月,一场网络战争就已打响。2003年2月底,数千名伊拉克人在他们的电子邮箱里收到一封匿名邮件,邮件上写着“放弃吧,起义并倒戈,到另一边来,否则美国就开战了”。[5]此外,在正式战争进行的过程中,美军还命令其“网络特种部队”针对伊拉克的军事通信系统使用2000多种计算机病毒进行摧毁性的袭击,导致伊拉克军队接受信息错误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作战信息。与此类似的事件还有许多,网络战作为一种没有硝烟的战争形式开始引起各国的瞩目与思考。但是,真正被国际社会称为第一次正式网络大战是“俄格网络战”。这场战争正式宣告了网络战的到来。
俄格网络战发生在俄罗斯与格鲁吉亚间因南奥塞梯问题爆发的军事冲突中。南奥塞梯是格鲁吉亚的一个自治州,与俄罗斯接壤。南奥塞梯在苏联解体后宣布独立,并一直同格鲁吉亚中央政府处于对抗状态。2008年8月8日,格军进入南奥塞梯控制区,并炮击南奥塞梯首府茨欣瓦利市。俄军随后开进南奥塞梯,增援驻扎在那里的俄维和部队,与格军发生激战。5天后俄方结束军事行动,并在此后不久宣布承认南奥塞梯独立。[6]但俄格网络战却开始于2008年7月20日,即在俄罗斯向格鲁吉亚正式发动地面战争前,当时格鲁吉亚社会基础性网络受到黑客的攻击,接下来,几乎与战争同步,格鲁吉亚政府网站也遭到黑客攻击。
据报道,7月20日,美国Arbor Networks网络安全公司的工程师约瑟·纳扎里奥发现,一条包含着“win+love+in+Rusia”字节信息的数据流向了格鲁吉亚政府网站。在接下来的10多个小时里,格政府网站的服务器因收到数以百万计的访问请求而濒临崩溃。这是典型的“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是目前黑客经常采用且难以防范的攻击手段。在发起攻击前,黑客通常先利用木马病毒控制多台“傀儡机”,然后操纵这些傀儡机向目标发起进攻,目标将因服务器不堪重负而瘫痪。[7]该事件仿佛是为后续的网络攻击的一次预演。据格鲁吉亚宣称,其国内的电视媒体、通信系统和交通系统均受到了来自网络的攻击。当俄罗斯和格鲁吉亚的军队正式交火后,网络攻击随即全面展开,8月8日,俄罗斯军队进入格鲁吉亚南奥塞梯后,专注于跟踪恶意网络活动的志愿者小组“阴影服务器”发现,黑客对格鲁吉亚的网络攻击扩展到了整个政府的计算机系统。[8]格总统萨卡什维利的个人主页被人篡改,黑客在网站上贴出了萨卡什维利和希特勒“有相似性”的照片,借而宣传萨卡什维利与希特勒有着某种联系或共同之处。迫于无奈,格鲁吉亚总统萨卡什维利向波兰总统卡钦斯基“求救”,波兰总统卡钦斯基11日表示,俄罗斯正在封堵格鲁吉亚网站,应格方请求,他已将自己英文网站上的部分空间借给了萨卡什维利。于是格鲁吉亚政府将外交部的新闻稿张贴在卡钦斯基的网站上。[9]同日,格鲁吉亚驻英国大使馆发言人在接受英国媒体采访时表示,格鲁吉亚的网站全面遭到封锁,目前从英国已经完全无法通过国际互联网访问格鲁吉亚国防部的网站,而对于格鲁吉亚总统府和外交部的网站虽然还能偶尔访问成功,但“这是格鲁吉亚重新引导流量的结果”。
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发言人否认了上述指控,并声称“与此相反,俄罗斯媒体和官方机构的许多网站都受到黑客的攻击”。8月8日,一家俄文网站发布消息称,南奥塞梯政府官方网站和俄罗斯官方通讯社俄新社网站均受到DDOS攻击。俄新社记者纳塔利娅·洛谢耶娃在博客中称,这是“非常严重的预谋行动,是信息战的一部分”,但她并未透露黑客攻击究竟来自哪个国家。8月11日凌晨,俄罗斯英文电视频道“今日俄罗斯”也受到黑客的攻击,网站资源库被锁,随后出现大量技术故障。该电视频道信息安全部的专家透露,IP地址显示,黑客攻击来自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10]
美国研究人员表示,除了使格鲁吉亚有限的互联网基础设施瘫痪,有证据表明,自8月8日开始,俄罗斯的电信企业对网络流量进行了“重定向”,以向格发动攻击。一家俄文网站还提供了用于进行DDOS攻击的软件下载服务。知名互联网安全专家、以色列计算机“安全紧急响应小组”的创始人戛迪·艾荣认为,此次攻击行动很可能是民族主义分子所为,并非俄罗斯政府操纵的。两国兵戎相见,一方的支持者向另一方发动进攻很正常,不见得就是官方组织的。还有美国研究人员认为这是俄罗斯的间接军事行动。[11]
二、网络战对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构成制度带来的新挑战
有关专家宣称,俄罗斯与格鲁吉亚就南奥塞梯问题爆发的军事冲突是已知的第一次伴有网络攻击的军事行动,因此,俄格网络战也被称为是“第一次网络大战”,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一方面,网络战作为一种新的战争方式被各国所重视,另一方面,网络战也对国际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包括对国家责任构成制度的挑战。
首先,国际法对于国家间关系的调整不仅包括对和平时期国家间关系的调整,也包括对战争时期国家间关系的调整,这几乎是国际法最基本的部分。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经历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对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作战手段和方法、人道主义保护、战时的中立及战争的犯罪和惩处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的法律体系,并且从原则上规定任何形式的战争都要严格服从于国际法和战争法的制约,但随着国际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法律本身难以避免的滞后性,现代国际法中的某些部分已经严重滞后于现代战争的发展。而网络战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全新的作战形式,国际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则来规定和制约它,所以网络战使现行国际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12]同时,由于国际法中对国家进行网络战的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因此需要对网络攻击行为是否违背国际义务以及这种情况下该行为是否构成国家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
国家责任构成的判断标准就是国际法,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要依据国际法加以认定,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必须根据国际法上该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进行判断,一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是否符合可以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条件也必须依照国际法加以判断,国际法对于网络战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就使该部分国家责任制度失去了判定的基本标准,造成了对一国进行网络战的行为无法判断其是否应承担国家责任的法律困境。
其次,在主体的问题上网络战也使国际法面临着各种问题。网络战借助的是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行为影响现实战争局势的作战手段,因此较难确认行为主体的身份,这为确立一国的国家责任带来了困难。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构成要件中首先就是对行为主体要件的要求,该行为必须是依据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并不能是个人或实体的完全私人化的行为,这一要件是必须明确的。但是在国家间的网络战中,攻击行为只需要建立在计算机的操作上,只要是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电脑黑客就可以胜任,而这种黑客数不胜数且无法确认其身份,他们只要拥有电脑和入网线路就可以参与战争,我们很难准确地知道攻击行为的作出是该国严密组织的网络军队所为还是该国或其他国家自发行动的黑客所为,这样自然也就难以判断一国是否应该因网络战而承担国家责任。
再次,从一国行为是否违背其国际义务的构成角度来说,国家间的网络战也颠覆了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及主权的概念,在传统国际法上一国的不法行为尤其是战争行为是建立在对另一国领土或主权的侵犯上的,对一个国家领土和主权的任何形式的侵犯都是严重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国是必须承担国家责任的。而网络却恰恰是无国界的,互联网是一种虚拟的存在,在网络世界中很难精确界定各个国家的领土和主权的范围,所以在网络战中很难判定哪个行为是违背国家义务的行为,或者哪个范围哪个程度的网络攻击属于“侵犯”的范畴,因此国际法上也很难用现有的国际法认定实施网络攻击的国家的责任。[13]
最后,常见于战争领域内的合法自卫原则也难以在网络战中适用,国际法规定自卫是各国都享有的自然权利,《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也明确指出合法自卫是解除一国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之一,但是在网络战中,网络攻击行为往往是相互交织的,有时很难判断是哪一方先发起了攻击,况且这种虚拟世界中的攻击行为能否被定义为“武力攻击”还是一个未知数,[14]受到网络攻击的国家是否能以同样的网络武器自卫还击也没有在国际法中明确规定,因此,网络战中是否能以自卫为理由解除本国行为的不法性也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这对判定一国的网络攻击行为是否会引起其国家责任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条件。除了上述几个问题外国际法在网络战的相关领域内的法律空白还有许多,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三、俄格网络战中国家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构成问题
虽然国际法对网络战的直接明确的法律规定十分缺乏,而且在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构成制度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关案例得到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定,但是,不能因为国际法上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可循就不追究进行网络攻击行为国家的国家责任,如果在网络战中一个网络攻击的行为依照国际法是可归因于国家的,并且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这个行为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当其不存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时该国就必须因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在俄格网络战中,俄罗斯或格鲁吉亚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俄格网络战中的网络攻击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
在网络战中如何找出是谁发动的攻击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像现实的战争,在常规战争中责任在哪一方经常是很明显的,而网络中的攻击行为由于是发生在虚拟环境中的,我们只能通过IP地址等技术参数判断该行为发生的地理位置,却不能确认发动网络攻击者的主体身份,即使我们找到该计算机的主人,我们也无法断定其就是网络攻击的主体,因为计算机可以被黑客进行远程操控,没人知道该计算机是否被从另外一个地方来的入侵者所利用发起网络攻击[15]。追踪一场网络攻击可能最终找到的是一个无辜的计算机用户,而不是真正的行为主体。因此,我们就无法准确判断该行为到底是由谁作出的,进而无法确定该行为是否由某一国家指挥其军队的技术人员或者是授权某些黑客个人或黑客团队进行的,即无法断定其是否可以归因于某一国家。
在俄格网络战中,各国均十分关注网络攻击的来源,多数专家的观点认为此次网络攻击的主体是来自俄罗斯的黑客。格鲁吉亚则认为,这次网络攻击是俄罗斯的“官方行为”。格鲁吉亚驻英国大使馆指称,这次网络攻击的原因还在调查中,虽然仍无法证实“是俄罗斯方面搞的鬼”,但由于网络攻击适逢俄军开进南奥塞梯,因此有理由相信“这是俄方有组织的攻击行为”,[16]而且俄罗斯完全具有发动此次网络攻击的动机与实力。对于格鲁吉亚方面的指控,俄罗斯官方没有回应。
美国网络专家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认为,一个名为“俄罗斯商业网络”(RBN)的组织可能是此次网络攻击的组织者,该公司曾为俄罗斯犯罪分子提供网络服务,这次的攻击手段和使用的工具,与RBN此前的攻击行为如出一辙,并且RBN曾发布消息称,俄罗斯的黑客们基本上控制了所有通向格鲁吉亚的关键服务器节点。针对这个消息,一群德国黑客还在网络上呼吁“国际力量应该帮助全球实现中立的网络空间”,他们还表示正在帮助格鲁吉亚网民通过德国电信公司的服务器,绕过俄罗斯黑客的封锁。美国的研究人员还表示,除了使格鲁吉亚有限的互联网基础设施瘫痪,有证据表明,从8月8日开始,俄罗斯的电信企业对网络流量进行了重新定向,以便向格鲁吉亚发动网络攻击,一家俄文网站甚至还提供了用于进行DDOS攻击的软件下载服务。上述观点均认为俄格网络战中的网络攻击行为可以归因于俄罗斯。
但也有专家对此持不同意见,以色列计算机“安全紧急响应小组”创始人戛迪·艾荣就认为,此次攻击行动很可能是民族主义分子所为,并非俄罗斯政府操纵的。[17]
基于上述观点和资料显示,俄格网络战中的网络攻击行为可归因于俄罗斯,属于国家行为。例如,俄格冲突正式爆发前1个月的7月20日,格鲁吉亚政府网站就开始受到黑客的攻击,宣称有利于俄罗斯战胜的内容,并且该攻击时间持续达一个月,完全配合了俄罗斯的军事行动,即说明此次的攻击行为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根据资料显示,在此期间俄罗斯存在着电信企业对网络流量重新定向等支持网络攻击的行为,使俄罗斯政府与该次网络攻击脱不开联系,我们可以认定该行为是由一群黑客在俄罗斯政府指挥或控制下完成的,根据《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8条的规定,“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该国的行为”。该网络攻击行为可归因于俄罗斯。
(二)俄格网络战中的网络攻击行为是否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法对于网络战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一国在网络战中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网络战也是战争的一种形式,其要受国际法一般原则和战争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上述原则可作为网络战的法律基础,各国必须遵守,否则就构成了国际义务的违背。
首先,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网络战,国家在网络中的行为也要遵守国际法。例如国家主权原则、条约必守原则等。网络战中,国家固有的权利仍然存在,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政治和经济独立、确保国家的信息安全等,当一个国家遭遇网络攻击,其行为显示出侵犯国家安全的敌对意图时,完全可以认为是受到侵略,从而可以依照国际法行使自卫权,维护自身的信息安全。而且尽管现在尚无直接规范网络战的国际法规,但是国际上已有相关公约,如1992年欧洲经合组织通过了《信息系统安全准则》, 2000年欧洲委员会制定的《打击计算机犯罪公约》都将计算机网络攻击明确认定为犯罪,这可谓是一种国际立法的导向,虽然上述国际组织的决议还不能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但其也可以说是对网络战的一种限制。
其次,战争法适用于网络战。任何形式的战争都要服从于战争法的制约,虽然对于网络战,战争法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但是战争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区分原则、比例原则、限制原则等适用于一切战争形式,其中网络战也同样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18]
在俄格网络战中,先不考虑2008年俄格军事冲突发生中的责任问题,仅就两者间的网络战而言,是由俄罗斯先发起的网络攻击,致使格鲁吉亚的政府、新闻等网站瘫痪,网络攻击与传统军事行动的结合,对格鲁吉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根据《联合国宪章》对国家战争权的全面禁止,除自卫等三种特殊情况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战争都是非法的,网络战作为一种新的战争形式,也应受战争法的约束。因此,俄罗斯发动的网络攻击行为违背了俄罗斯的国际义务,同时侵犯了格鲁吉亚的网络主权和网络安全,有悖于国际法不损害他国主权的基本原则,违背国际法和战争法下的国际义务。
综上所述,俄罗斯的网络攻击行为应视为配合其军事行动的国家行为,又因发动网络战行动违背了国际法和战争法中不发动战争的基本义务,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
(三)俄格网络战中是否存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形
在俄格网络战中,格鲁吉亚政府的反击行为可被认定为自卫,并因此解除其行为的不法性。网络战中也应适用战争法中的自卫原则,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1条的规定,对违反《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行为即可以采取相关行动予以自卫还击,虽然在网络战中没有武力的适用,但是电脑黑客的网络技术和网络战的电子器材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变相的武器,可以起到与传统军事攻击相同的效果,[19]可以成为直接摧毁敌人的强大手段,因此武力要件在网络战的自卫措施构成中应做扩大的解释,否则就无法维护被攻击国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俄格网络战中,格鲁吉亚所受到的网络攻击可归因于俄罗斯,且俄罗斯的网络攻击行为违背了相关的国际义务,构成了国家不法行为,俄罗斯应该为此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
四、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构成制度展望(www.xing528.com)
网络战引起的问题使各国意识到现有国家责任构成制度中的不足之处,现有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只规范如何确定现实行为的国家责任构成,而对网络战中不可见的虚拟行为的国家责任构成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出现了法律空白进而使一些国家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责任,但这也将促进国家责任构成制度不断完善。
(一)增加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的情况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了8种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涉及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和通常不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三类,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时,我们需要先将该行为与上述8种行为种类进行分析对比,根据国际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事实判定该行为的性质为何。例如依据行为具体实施者的身份和行动来判定该主体在行为中是否行使了政府权力要素,或者根据命令、合同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否行为主体在国家指挥或控制下进行的。
但是在网络战中,由于网络攻击行为主体的隐蔽性,我们无法准确认定网络攻击的行为主体到底是谁,只能根据相关技术参数确定大致的攻击方向,这就使我们很难单纯依据网络攻击行为确定其是否可归因于某一国家,这是国家责任构成制度中急需完善的一个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针对网络战中出现的新问题确立新的行为主体认定规则,不能再教条地要求以完备的事实证据来确定一个我们无法见证或确认的行为的主体属性,应确立新的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对原有标准进行扩大化解释来适应日益发展的国际实践的需要。
例如在俄格网络战中,我们只能借助IP地址跟踪等手段确立网络攻击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条件从客观上来确认该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对此国家责任构成制度中应增加对此类情况的规定,确立新的原则和标准,如对于“受到国家指挥或者控制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这一条款中所要求的“指挥或者控制”就应做扩展延伸,传统战争中这种指挥或控制往往有确实可见的行为存在,但在网络战中这些行为却无法准确查实,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这种“指挥或者控制”的判定依据不应再局限于对具体直接的行为的认定,还可以是从行为的实施过程和客观效果来间接认定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
(二)国际义务的内容不断增加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仅从次级规则角度规定了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构成制度,对初级规则却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条款草案第12条规定: “一国的行为如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为违背国际义务,而不论该义务的起源或特性为何。”即将对一国有效的所有的国际义务作为国家责任构成的客观标准。这种立法方式是由国际实践决定的,因为国际社会中对一国有效的国际义务数量繁多且不断增加,而各国应遵守的国际义务又各不相同,因此《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未对国际义务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这种原则性立法方式可以满足国际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当新的国际义务出现时即可自动适用于国家责任制度中,也使国家责任构成制度中的国际义务的内容处于不断增加的趋势中。
这种增加的趋势还表现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上: 一是新的国际义务的产生导致国际义务内容的增加; 二是传统的国际义务有了新的发展,进而使一国需要遵守的某项国际义务内容不断丰富。
例如在俄格网络战中,俄罗斯发动网络战的行为所违背的国际义务既是因为新的国际实践的出现而衍生出的新的国际义务,而对格鲁吉亚自卫行为的认定,便是在国家法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扩展解释,《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一国当受到武力攻击时采取自卫,但是在网络上根本不存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如果严格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规定,就不会存在网络战中的自卫,在此必须将“受到武力攻击”的要件发展为网络战中基本相当的要件,扩大国际义务的内容,这样才能维护相关国家的合法利益。
此外,当国际法对某一事项存在立法空白时,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国际义务的规定,一国就对该事项就不存在需要遵守的国际义务,也就没有违背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这个问题在实质上不利于国家权益的保障,对此应对不断加强国际立法,确立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改革完善原有国际法制度,满足国家责任构成制度发展的需要。
五、结语
俄格网络战作为第一次伴有大规模军事行动的网络大战引起了世界的关注,一方面它对国家责任构成制度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它也宣示着信息网络战时代的到来,中国也应当积极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的行动,促进本国相关领域的发展。
面对现有国际责任构成制度尚不完善的现状,中国应针对自身利益和需求,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努力营造对自身有利的国际法环境。中国代表马新民在第62届联大第六委员会就“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议题做了的发言,其中就涉及了关于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构成的问题。中国认为现行条款草案及其评注中还有一些灰色区域或者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论,有必要作出适当规定,[20]该发言表现了中国参与国际立法的热情和关注的问题,发挥了中国应有的作用。
针对《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国家责任构成制度的不足之处,中国应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战争法等国际法规则提出自己的建议,参与网络战中国家的责任认定问题的研究,从而在维护各国合法权益的同时掌握网络战中的法律斗争主动权。中国提出的建议应包括严格限制发动网络战,明确规定网络战中的国家责任构成要素,确立新的客观归责原则,明确网络战中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等内容。为了加速国家责任构成制度的完善,中国应积极倡导、参与制定网络战国际公约。
[1] http: //news.xinhuanet.com/world/2008-06/17/content_8382838.html.
[2] 田英: 《浅议网络战中的国际法问题》,载《法律经纬》2007年第7期。
[3] 李耐国: 《信息战新论》,军事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81页。
[4] 马亚西等: 《网络战》,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5] 田英: 《浅议网络战中的国际法问题》,载《法律经纬》2007年第7期。
[6] http: //world.news.cdqss. com/content/2010-01/22/content_222356. htm? node=130.
[7] 李文海: 《俄格之战: 网络世界兵戎相见》,载《网联天下》2009年第6期。
[8] http: //news.sohu.com/20080819/n259022586. shtml.
[9] http: //www.china.com.cn/military/txt/2008-08/20/content_16278360. htm.
[10] http: //news.sohu.com/20080819/n259022586.shtml.
[11] 章鲁生: 《俄格战前黑客大打“网络战”》,载《青年参考》2008年8月19日。
[12] 田英: 《浅议网络战中的国际法问题》,载《法律经纬》2007年第7期。
[13] 田英: 《浅议网络战中的国际法问题》,载《法律经纬》2007年第7期。
[14] 丛文胜: 《战争法原理与实用》,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
[15] 吕静: 《网络战危机》,载《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第3期。
[16] http: //news.sohu.com/20080819/n259022586. shtml.
[17] http: //news.xinhuanet.com/world/2008-06/17/content_8382838.htm.
[18] http: //www.gmw.cn/content/2010-02/01/content_104.
[19] http: //news.xinhuanet.com/world/2008-06/17/content_8382838.htm.
[20] 马新民: 《中国代表团在第62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议题的发言》,http: //www.fmprc.gov.cn/ce/ceun/chn/ldhy/ld62/t3752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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