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爱沙尼亚政府经历了一次真实的网络战: 一次以民用和政府系统为目标的匿名的网络攻击,袭击了该国的网上银行、政府部门、报纸和广播电台的网络系统。这次袭击甚至使爱沙尼亚无法告诉世界其遭到了网络攻击! 袭击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并出人意料地集中。当时,Economist对其报道称: “一些关键的计算机终端系统,如电话交换机等遭到攻击,成千上万一样大小的邮件炸弹投向了一个又一个用户。”[2]这次袭击给爱沙尼亚人民造成极大的不便,但没有任何国家或恐怖组织宣称对之负责。
网络战的基本含义是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来影响对方的信息与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己方,以达到国家目的的行动。其主要内容是: 通过互联网,截取、篡改、破坏该国的信息,或利用病毒和虚假信息来影响该国的信息与信息基础设施。在不造成人员流血和伤亡的前提下,通过破坏敌国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军事等系统,在敌国国民中引起普遍的恐慌,达到不战而胜。美国认为,网络战是以网络武器,通过信息网络对一个国家的通信网、公路铁路网、电网、金融网、股票交易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进行软破坏或软摧毁。美国政府安全政策委员会的白皮书提到: 通过网络尤其是因特网(国际互联网)对国家基础设施的攻击已经是一个现实的威胁,它将造成大范围的社会瘫痪。[3]网络战通常使用多种网络攻击武器,如固态病毒攻击武器、计算机病毒枪、芯片捣鬼攻击武器、吃硅细菌和纳米机器人等。[4]由于计算机芯片、大容量硬盘、集成电路等大多是发达国家生产的,这些国家有能力也有可能把逻辑炸弹以各种方式植入信息、技术产品之中,然后卖给别国。这些逻辑炸弹平时处于休眠潜伏期,只会传染繁殖,不会发作。一旦发生战争,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国便可发射无线电指令,激活引爆这些预设的逻辑炸弹,给敌国的军事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一、现代互联网及网络战发生的可能性
现代互联网为民用和军用计算机系统不加区别地提供了广泛的相互联结。
(一)现代互联网概况
互联网是由许多计算机相互联结组成的国际网络。当今世界的大多数民用和军用设施都为计算机所控制,包括通信、电力系统、金融网络和医保系统。在美国,军方使用的计算机超过200万台,并与数以万计的局域网联结在一起。此外,互联网为民用和军用计算机系统不加区别地提供了广泛的相互联结。
互联网这个简单的术语揭示了一个单一的系统: 事实上,互联网的物理结构由互相联结的不同部分所组成,具有在世界范围内跨国、跨洲、跨洋传送数据的能力。与其军事用途相符的是,在某一网络发生问题时,互联网能够改变路径,及时避免发生事故。但随着互联网逐渐地被商业化,从而显著提高了互联网的脆弱性。
(二)网络战的案例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电子邮件、网页浏览和聊天室来使用互联网的,但互联网的用途及其脆弱性远远超出这些功能。网络战远远不只是一个网址或若干交流形式的问题。事实上,一些网络攻击可能引发严重的物理影响,如果袭击具有全球性,成百万上千万人的通信联系就会中断一段时间——这既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又可能破坏全球经济; 而针对纯粹军事目标的网络攻击可能会有效地解除敌人的威胁,而不会危及生命或设施。下面介绍几个相关范例。
1. 使用网络攻击,导致一个军用机场关闭
网络战通过使用网络攻击来将一个军事防空设施瘫痪一段时间,作为完成一项更大目标的军事行动的组成部分。网络攻击可能采取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密码”的形式,来使军用防空设施瘫痪,而不会对其设施造成物理破坏。攻击者可能通过本国的互联网发射网络武器或直接从飞机上向目标发射武器“束”,如果使用得当,网络攻击会产生和常规空袭相同的效果,而不会造成平民或军人的伤亡。于是,这样的网络攻击就会成为“精确武器的终结者”。
2. 侵入敌方国防网络中枢系统
在20世纪90年代的科索沃行动中,北约的空军指挥官曾设计了一次网络攻击,将垃圾信息和病毒发给塞尔维亚军队的防空中央指挥系统。[5]这次袭击削弱了塞军在攻击中精确打击北约战斗机的能力; 如果准备不周,这次网络攻击可能会使民用目标陷入危险,因为防空系统可能会误将救援飞机或商用飞机当作军事目标。此外,发射燃料驱动的导弹可能会落到错误的目标上,如民宅、医院和学校等民用建筑。好在北约最终没有实施那次网络攻击。但在未来,北约指挥官也许会为减轻北约战斗员的牺牲而不顾给平民造成额外损失的风险了。
3. 对核电站发动的网络攻击
美军也在开发具有军用和民用双重功能、可打击民用设施的网络武器。最近,美国空军的许多轰炸行动就是全面打击这些目标,包括核电站、通信系统和交通设施。与常规袭击导致平民数日、甚至数年缺少能源所不同的是,网络攻击只是在战时导致能源供应中断,而一旦交战结束,就会立即恢复其供应。尽管(美国)使用精确炸弹来打击,但根据五角大楼一份内部的研究,到2003年4月中旬,战争带来的损失和破坏使巴格达的电力供应相当于战前的五分之一。到7月中旬,电力供应相当于战前的一半,全城居民实行轮流供电3小时、再停电3小时的制度(联军对巴格达电力系统的轰炸是否构成战争罪,存在争议)。[6]这个结果不一定完全消除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关注,但较之常规战争,网络战至少为降低这些损失提供了可能。
4. 对通信设施发动的网络攻击
战斗员可能会使用网络武器攻击敌方宣传部门的广播电台。例如,一次瘫痪性的袭击可能会破坏发射台与外界的联系能力(1999年4月23日,北约轰炸了塞尔维亚国家广播电视台)。[7]战斗员的另一种选择是实施破译发射台的密码,并用己方的广播取代敌方的节目(这是一种心理战)。这些伪装为合法的广播可能会播送与军队调动或停火谈判有关的错误信息。尽管这些行动可能会实际上违反国际人道法,它还是被证明为一场大规模军事或政治斗争的组成部分。
网络战还有其他形式,例如,先将计算机病毒送入敌方的电话交换枢纽,造成电话系统全面瘫痪; 然后,用定时计算机逻辑炸弹摧毁敌方控制铁路和部队调动的电子运输指挥系统,造成运输失控,使部队和军需物资调动陷于混乱; 干扰无线电信号,并通过无线电向敌方的战场指挥官发出一些伪造的命令,把敌人的部队调动到荒山野岭中,使之失去有效的战斗力等。
二、网络战更容易违犯区分原则
在网络战中,各国将会比常规战争更频繁地违犯区分原则,因为各国会加大对传统意义上受保护的目标和个人使用网络武器的可能性。
(一)国际人道法下“区分”的含义
“区分原则”是所有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基石,它适用于平民与战斗员之间、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之间。根据区分原则,只有战斗员和其他军事目标是合法的攻击目标; 平民以及其他应受保护的人(如战俘、伤者、病者等)和民用物体不得成为攻击的目标。人道法尤其禁止故意地直接攻击民用目标,禁止在平民居民中以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或以报复为目的的攻击,并禁止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8]另外,应该尽力避免破坏医院、学校、民用建筑或伤害手无寸铁的对军事行动没有威胁的平民。
《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8条规定: “为了保证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与战斗员之间、和民用物体与军用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9]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接受了《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但区分原则还是被视为习惯法。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平民和民用物体不能作为攻击目标。它还禁止战斗员破坏那些对平民生存必不可少的物体,如粮食、农作物、牲畜、饮水装置和饮水供应和灌溉工程。国际法院关于以使用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咨询意见表明,各国“必须禁止使用不能区分民用物体与军用目标的武器”。[10]
在实施军事行动时,战斗员有义务时刻关注如何“对平民生命和民用物体造成的危险最小”。军事指挥官必须使攻击严格限于军事目标。《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军事目标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且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 战斗员也有义务关注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并保护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如堤坝和核电站; 战斗员还有进一步的义务: 禁止以在平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11]
区分原则在适用中的主要困难是,如何界定军事目标。有些物体具有军事和民用双重用途,这些所谓的双重目标使区分原则的适用更为复杂。此类物体包括电站、通信站、桥梁和其他在战时用作军用的民用基础设施。如果该物体能有效地用于军事行动,作为“准军事用途”就可能将民用物体变成合法的军事目标。即使如此,这类攻击仍然充满争议。
(二)依据区分原则确定网络攻击的合法性
分析网络攻击如何遵守区分原则与对常规攻击的分析很相似。在许多场合,网络攻击都要明白无误地遵守该原则。军方在制订使用网络武器的计划时,有必要将该原则有效地适用于网络战。有些军事指挥官认为,任何在常规战争中可以合法攻击的军事目标在网络战中也可合法地成为网络攻击的军事目标。与此类似,国际人道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并不取决于使用武器或战争的类型,而毫无疑问地适用于网络战。例如,禁止袭击对平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目标,如储藏饮用水的容器和灌溉设施,或袭击含有危险力量的设施,如水坝和核电站等。这些禁止取决于战争中使用武器或战术的类型。为此,根据区分原则,有些网络武器的使用是允许的,有些则是禁止的。
一方面,该原则似乎允许一国使用网络武器攻击某一纯粹的军事目标。看上去,上述使用不会违犯区分原则,也不会给战斗员带来军事利益。事实上,使用网络武器要比使用常规空袭行动造成的平民伤亡少得多。这种袭击的合法性看起来是“毫无疑问”的。
军事行动往往可能造成的平民伤亡,比如对防空系统的袭击,区分原则在衡量这种军事行动时,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国际人道法要求军事指挥官至少要“了解战斗在何时、何地进行,还要能预测攻击造成的所有影响”。如果发给防空系统的错误信息或目标对救援飞机或商业飞机构成威胁,区分原则就会迫使指挥官权衡: 该计划是不是既能获得预期的军事利益,又能将平民伤亡降低至最低点的最佳办法。同时,该原则能够改变行动的范围而避免殃及平民。
另一方面,国际人道法可能会禁止“直接造成平民伤亡、损失,并具有国际性影响”的网络攻击。这类攻击的例子可能包括通过破坏空中交通管制系统造成民航班机相撞,或侵入卫生数据系统、致使平民或受伤的士兵接受错误血型的输血,等等。这种攻击带来的军事利益模糊不清,将诱使军事指挥官采取此类攻击方式。与此类似,国际人道法禁止会严重破坏环境或导致释放自然力量的网络攻击,因为它们违犯了《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54条、第55条和第56条。同样地,使用网络武器不会改变对这些攻击的分析。
但是,网络战的实施过程很可能会对平民造成伤害。比如,重要的保健或急救服务系统在攻击时被命中,则人的生命必定受到威胁。但网络战由于其自身特点,通常是针对平民的。在网络战期间,伤害平民很可能会发生,这包括失业、个人计算机被破坏或损坏、危及个人数据。[12]部分原因是由于对信息系统的高度依赖以及大量民用计算机与网络相连。这就使得在网络战中对平民的伤害将是不可避免的。
(三)网络战对区分原则的消极影响
网络武器非致命性的潜在特性使传统意义上受保护的物和个人比在常规战争中更易受到攻击,这将使人们困于对其合法性的评价,使这种新战争形式比常规战争更容易违犯区分原则。如上所述,在问题的任何一端,网络攻击的合法性都是清楚的。设身处地地看,对于指挥官而言,区分原则并非有效的指南。其部分原因要归因于军用网络和民用网络高度地相互交错的现实,它使大部分互联网成为双重用途的目标。
网络武器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其非杀伤性的特性,只会使区分原则在现代战争中更加难以适用。现代战争概念所产生的区分原则,存在着一个法律上的灰色区域,它不会由于不直接地实现战争的总体目的而摧毁目标或使目标瘫痪,而是不可避免地削弱敌方作战的能力和意愿。现在战争的目的似乎包括“恫吓、欺骗、甚至消灭”敌对方的平民。因为在现代战争的战火中,一国的整个社会都将卷入战争,难以区分谁是合法的袭击目标,谁是非法的袭击目标。而由于网络战使战斗员在获得军事利益的同时不会过分地威胁平民的生命,它就比常规战争更容易使战斗员无视区分原则,而直接攻击传统意义上国际人道法所保护的目标。
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军计算机“黑客”多次对南联盟军队和政府的指挥控制网络实施攻击,企图瘫痪其指挥系统,以阻塞南联盟的信息传播渠道。在北约空袭南联盟的战斗中,美军通过通信节点渗透到南联盟的军方计算机系统,并插入错误信息和目标,有效干扰了南联盟的防空体系; 南联盟也曾向北约的国家和军队的信息系统倾泻了大量的垃圾信息和病毒,造成北约军队的网络通信阻塞和瘫痪,美国海军的计算机系统甚至瘫痪达3小时。[13]其中,北约对塞尔维亚电视台(以下简称“RTS”)的轰炸揭示出这个悖论的一方面,尤其是假如它被想象成一场网络攻击的话。当时,北约为其攻击RTS辩护时强调,该电视台是塞尔维亚宣传机器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其军事通信的中转站。考虑到北约战略目标(其战略目标包括“摧毁塞尔维亚在未来对科索沃发动战争或将战争扩大到邻国的能力”,这要通过打击或削弱其发动战争的能力来实现)的宏观背景,北约将RTS当作军事目标是不会令人吃惊的。有人说,这次袭击所获得的军事利益微不足道,不能作为牺牲16名平民生命的合法借口。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网络武器就能为北约攻击主要为民用服务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依据。借助网络武器,北约也许就能避免任何平民生命的牺牲。尽管RTS的军事价值存在争议,但还是实现了目标——削弱RTS作为米诺舍维奇政权一个通信平台的作用。法律界会谴责这件事违犯区分原则,因为目标显然是作为民用目的的,其军事价值值得怀疑; 但是,如果没有造成平民伤亡,那些批评是不会引发公众如此广泛的同情的。美国则坚持认为,攻击被战斗员使用的民用电台纯粹是心理战,“是一个还未得到国际社会授权的问题”。例如,假如行动只是导致了不方便,它不会提高到攻击的层级,并不会成为攻击目标的核心,也不会引起军事行动。
根据这个逻辑,战斗员更倾向于选择网络战而非常规手段来发动攻击,并违犯中立原则,因为这样做不会产生与平民伤亡有关的政治代价。例如,战斗员可能会不用常规手段而改用网络武器来袭击传统意义上作为“民用物”而受到保护的目标。国际人道法之所以保护这些物体,是因为一次常规袭击可能会造成平民伤亡,并给平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响,即使它们只是间接地用于军事目的。与常规袭击不同,网络攻击可以造成这些目标瘫痪,而不会给平民带来物质损失、或在物理意义上破坏这些场所,尽管攻击者认为这种袭击至少使遭袭战斗员开展新的军事行动的能力受到一定影响。为此,网络战使战斗员更倾向于违犯区分原则。并且,正如一位评论家所说,还不清楚的是,攻击所产生的后果是不确定的,比如破坏金融或社会安全系统或销毁个人的信用记录,是否构成对人道法所保护平民的伤害。有鉴于此,网络武器要比常规武器更多地用于直接打击民用物体,且不会遭到构成战争罪的指控。[14](www.xing528.com)
三、网络战中适用区分原则的完善措施
考虑到在网络战中适用区分原则的困难,以及战斗员在那种环境中违犯国际人道法原则的动机,就需要国际人道法为各国提供更好的指导。一方面,国际人道法应参与这些情形,并在特定情形下鼓励实际使用网络武器而非常规作战手段; 另一方面,发展这些规则的最好办法并不是制定新条件,而是鼓励通过国际习惯法来实现其发展。
(一)对区分原则的现有定义进行扩大解释
网络战向国际人道法提出了挑战,因为区分原则的现有定义过于狭窄。要使网络战符合这些原则是不大可能的。但网络武器的一些禁止性用途为国家提供了打击敌人的手段,可以较低的平民伤亡和物质损失为代价来实现目标。由于可降低平民和士兵的伤亡数字,同时却能迅速获取胜利等好处,决策者往往会将网络战作为政策性的选择。区分原则鼓励各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网络武器,但在其他情形则限制其使用,而不是阻碍这些武器的改进。
在评价网络攻击的合法性时,区分原则可将军事目标的概念超出其习惯范畴来扩大适用。现代军事冲突的范围和目标不断变化,模糊了民用目标与军用目标的区别,但网络战潜在的非致命性特点将许多物体都泛化为军事目标了。新定义应该将传统意义上被视为民用目标的一些设施和服务也包括进去。
现代战争概念给军事目标的定义提出了挑战,部分原因在于战争的性质发生了剧变。传统的区分原则是“基于这样的原则,尽管冲突的目标绝对是政治性的,但要达到该目标的暴力行为,只是要达到战胜敌人的军事力量即可”。[15]在21世纪的战场,认为战胜敌人的军事力量是战争的唯一战略目标显然已经过时,因为今天的平民在明天就可能充当战斗员了,军方的力量更多地由民间力量所决定,一次精心发动的心理战就足以瓦解一个敌对的政权。各国对《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批评已经很久了,比如“关于评估北约空袭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委员会向检察官提交的最终报告”就写道:(南联盟)……过于狭隘地关注绝对的军事利益,而忽视维持战争的能力,包括诸如出口工业在内的经济目标。[16]同时,向“二战”时不分青红皂白的袭击的回归是令人憎恶的,尽管这种作战方式能对交战者的经济或基础设施予以长时间有效的破坏。
网络战为各国提供了第三条道路,国际人道法鼓励各国效仿。网络战如果限制得当,就可让交战者对更加广泛的目标发动攻击,同时避免伤及平民或损坏平民的财物。由于这些武器非致命性的潜在特性,国际人道法给予各国更大的自主性来部署网络武器,而不是以适用于常规武器的同样的限制性规则来规范网络战。例如,国际人道法允许攻击提供有效维持战争能力的武器或对军事行动不起直接作用的目标,而不考虑只提供有限军事利益的中立方。这刺激了各国发展网络战的能力。
同时,在限制攻击的影响时,比例原则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这项原则,“袭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不超过与预期达到的具体直接军事利益相称的程度”。[17]只要造成的平民伤亡较低,并存在可观的军事利益,各国都会攻击一些传统意义上受到保护的目标。如果任何条件都不具备,比例原则就能起到防止网络攻击的作用。这需要确保平民的生命得到相应的保护。这样,区分原则就能拓展到将更多目标包括进来,而不会真正增加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并伴随平民的伤亡。
(二)改进网络战的规则
要制定规范从事网络战的新规则,不可能也没必要制定新条约。至少国际法律界可将现有的一些规则适用于网络战。可用同样的办法对国际人道法的其他规则进行进一步的更深入的分析,而不必通过任何国际协定,这些规则可结合习惯、行为准则、交往规则,甚或以经验为基础并根据最终目的来加以修订。
通过任何新条约都是不成熟的。事实上,各国都试图避免过早地限制一种在冲突中可能是非致命性的武器。虽然制定明确的规则符合各国的自身利益,各国还是应限制新武器的使用,因为大家对其最终的能量一无所知。与20世纪80年代通过有关地雷或激光致盲武器的常规武器条约不同,发达国家对通过一项有关这种新型战争形式的条约丝毫都不感兴趣,因为网络战使这些国家有可能以最低的人员和资源代价来进行一场战争。大多数国家只是在已将网络武器在战场或训练场上部署完毕并已充分了解其潜在影响后,才会考虑制定一项新条约,而不是过早地限制这些武器的使用。
此外,任何新条约执行起来都很困难。准备实际缔约的国家在确立战斗员与网络攻击的联系时,都会遇到严重的困难。了解网络战也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甚至在判断是否违犯国际人道法时也很困难。国际法其他领域在传统意义上的实施机制,如国际法院或其他法庭主要由律师组成,他们不适合处理这些问题。此外,由于恐怖分子或犯罪组织等非国家行为者可能不受约束,各国也会反对制定新条约。
各国也可通过其他办法来发展与网络战有关的新规则,而非关注于通过新条约。只有建立在更充分地了解网络战的状况的基础上,才可能最终通过新条约。正如一位观察员所指出的: “由于前景不明,应通过发展习惯规则和一般规则,来制定(网络战的)规则,这是通过其他发展成熟的战争法规则来实现的,如(海洋法)海战规则、空战规则,在认真考察制定一项新条约之前,也许还要寻求军事评论家们的帮助。”[18]
与这些规则有着相似性的一个办法是,通过军队指挥官对一起攻击行动履行合法批准程序的过程来考察。这些程序要求指挥官充分考虑各种对现实基础设施发动攻击后所产生的全部影响,以及如何将国际人道法规则适用于网络战,并被用于制定规范网络战的新规则。通过要求军事指挥官依据法律原则来采取行动,各国就能了解在战争中国际人道法的规则是如何地改变网络武器的部署,就会形成一个国家共同的行为规则。
四、结论
由于《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战争在国际法中已经失去其合法性基础。但在现实世界中,战争往往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二战”后此起彼伏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9· 11”事件后的反恐“战争”,都在不断地冲击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底线。而网络时代出现的网络战更是受到西方不少军事思想家的推崇,并认为它可以合法地规避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规范、约束,但对于其潜在的破坏作用和杀伤力则缄口不谈。事实上,任何形式的战争都会殃及无辜、尤其是造成平民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所以都应该予以禁止、反对。
但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共有的局限,即其滞后性,它只能对既有实践作出反应,而不可能针对实验中的甚至虚拟的网络战超前地制定国际条约之类的立法(如前所述)。鉴于当前的互联网用户已经超过20亿(而且还将继续增长),反对网络战、维护网络安全就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共同任务。
[1] 本文原标题为《信息战时代的区分原则》,发表于《东南法学》2010年第1期,此次收录时略有修改。
[2] See Linnar Viik,Estonia's Top Internet Guru,Economist,May 26,2007, p.63.
[3] 于巧华、周碧松: 《鏖战电子空间: 网络网络战》,解放军出版社2001年版,第5~17页。
[4] 王正德: 《解读网络中心战》,国防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230页。
[5] W. J. Fenrick,The Law Applicable to Targeting and Proportionality after Operation Allied Force: A View from the Outside. Y. B.Int'l Humanitarian L.,V. 3(H. Fischer&Avril McDonaldeds.,2000),p.132.
[6] James Fallows,Blind Into Baghdad,The Atlantic,Jan.-Feb. 2004, pp.52,70.
[7] Eric David,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Distinction in the Kosovo War,Y. B. Int'l Humanitarian L.,V. 3 (H. Fischer & Avril McDonald eds.,2000), pp.81,86.
[8] 朱文奇: 《国际人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92页。
[9] Spieker,Civilian Immunity. Cited from Roy Gutman & David Rieff, Crimr of War,1999,p.84.
[10]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Advisory Opinion, I.C.J. Reports 1996,p.257.
[11] 朱文奇: 《国际人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120页。
[12] [美]埃尔布施勒: 《网络战——如何战胜计算机攻击》,常晓波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57页。
[13] W. J. Fenrick,The Law Applicable to Targeting and Proportionality after Operation Allied Force: A View from the Outside. Y. B. Int'l Humanitarian L.,V. 3(H. Fischer&Avril McDonald eds.,2000),p.246.
[14] Brian T. O'Donnell,James C. Kraska,Humanitarian Law: 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Digital Battlefield,Conflict and Security,2003,p.156.
[15] Marco Sassoli,Legitimate Targets of Attacks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Red Cross Review,2003(7),p.3.
[16] 39 I. L. M,1257,June 8,2000,para. 40.
[17] Marco Sassoli,Legitimate Targets of Attacks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Red Cross Review,2003(7),p.156.
[18] George K. Walker,Information Warfare and Neutrality,Vand. J. Transnat'l L.,V. 33,L. 1079,(2000),pp.1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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