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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隐私保护法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隐私权法的道德性,既指隐私权保护对象的隐私内容与道德事项相互包含,也指隐私权立法精神的道德价值倡导问题。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具有同一性,权利具有内在道德性。但作为权利范畴的道德性,义务的道德更具有规范力。虽然高某自杀后当地警方介入了案件的调查,但并未对沈某行为做出不法行为的认定,只给出沈某行为不当、违反师德的定性结论。

新媒体环境下隐私保护法研究成果

隐私权法的道德性,既指隐私权保护对象的隐私内容与道德事项相互包含,也指隐私权立法精神的道德价值倡导问题。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具有同一性,权利具有内在道德性。《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权利”定义为,作为一个抽象意义上的概念,权利指正义伦理上的正当[28]。美国法律学者富勒主张,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愿望的道德是人类追求卓越、实现人生价值的最高标准。在愿望的道德层面,“义务的压力消失,而追求卓越的挑战开始发挥作用”。正是由于愿望的道德处于道德标尺的顶端,需要人们在实现义务的道德这样的最低起点的基础上努力向愿望的道德无限靠近,却几乎达不到标尺的顶端。在这样的理解基础上才有将法律理解为一项延续的有目的的事业,凭着人类的能量、智识来不断推进这项事业,但却受限于各种人类的依赖无法完全实现其指引目标[29]。当然,作为法律事业的目标,愿望的道德作为“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它对人的行为应当具有规范作用,即这种道德下的行为就是“人在发挥最佳可能性的时候能够做出的行为”。但作为权利范畴的道德性,义务的道德更具有规范力。因为义务的道德是从最低要求出发,规定了社会生活的必需条件,如同语法规则,“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义务的道德可以比作语法规则……规定了维护语言作为交流工具的必要条件;而愿望的道德则好比是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义务的道德是道德阶梯中较低的层次,是人类追求有序生活的起码约束条件,通常表达为“你不得……”,或者“你应当……”[30]。就隐私权法而言,道德性尺度更加凸显,道德问题本身就构成了隐私权的客体。

(一)隐私与道德关涉性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别之一就在于隐私的道德敏感性或关涉性,个体生活中的诸多道德事项就构成了隐私事项。近些年来,在诸多的隐私侵权诉讼中,因婚恋情感、家庭亲朋纠葛的道德问题公开扩散而导致纠纷的占据相当的比例。出于道德舆论谴责的目的,在有些纠纷案中尽管道德败坏问题已经超出社会舆论可以容忍的程度,媒体替受害的弱势一方仗义执言、陈情私事,仍然可能面临被诉侵害隐私权的风险。而更多的经由网络扩散的道德范畴的纠纷或冲突事件,虽未进入诉讼程序,在事件的舆论发酵过程中,一方面人们对事件真相的逐渐接近与触摸,缓解了一部分怨恨的情绪,另一方面也程度不同地伴随着或显或隐的忧虑,私人之间道德瑕疵或重大过失的细节曝光,是否不当地损害了当事方应予保护的隐私权。

隐私的本义在于“私事”与“隐匿”心理的结合,无论“私事”还是“隐匿”,都与道德戒忌有天然关联:无论私的德规范或公德准则,其所规制的行为事项如果发生在个体身上,都可以被解释为私事范畴,都因为本能的羞耻感而主动隐匿,需要讨论的仅仅是某一违背私德或公德的行为事项作为私事看待是否合理、特定情境下的该种隐匿心理与动机是否合理。道德作为价值观体系与行为规范体系,其本质在于约束扮演着不同社会角色的个体或群体以符合他人或社会期待地有所为与有所不为,不被他人或社会期待的行为显然是道德禁忌的内容。虽然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约束,是自我的内省与克制,但如果个体行为背离道德,道德舆论谴责必然有损其人格尊严,尤其在私人道德领域,如恶待老人、婚姻不忠、感情欺骗或报复、嫖娼嗜赌、不尽家庭责任、家庭暴力、失信于亲友、虐待动物等,这些失规的行为事项既构成隐私的内涵,也是道德舆论关注焦点。如2018年4月,定居加拿大的北京大学1995级学生李某某通过网络发文《现南京大学文学院语言学系主任、长江学者沈某教授,女生高某的死真的与你无关吗?》,披露20年前自杀的北京大学女生高某生前遭到当时的北京大学中文系教师沈某性侵,要求沈某公开道歉。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合力介入之下,为应对社会高涨的舆论,北京大学校方将学校、中文系1998年给予当事人沈某的“行政警告处分”材料经由多家媒体向社会公示,材料显示当时离异的43岁沈某与其授课对象大一学生高某发生了一段超出正常师生关系的恋情,并有搂抱、亲吻行为。后沈某不接受“草率承诺”的男女朋友关系,高某自杀。但作为高某关系亲密的同学李某某坚称,当年其与高某多次隐晦交流及高某的反应,可以认定沈某对高某实施了性侵害,最终导致了高某自杀。虽然高某自杀后当地警方介入了案件的调查,但并未对沈某行为做出不法行为的认定,只给出沈某行为不当、违反师德的定性结论。南京大学文学院在事发两天后由院方公开发文解聘沈某。另有2018年1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女博士罗某某实名举报“长江学者”陈某某教授性骚扰女学生,校方介入调查属实,教育部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并责成学校与之解聘。类似的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如果法律机关没有给出行为违法性的书面结论,一般只能作为严重违背师德的道德问题处理。而根据形成于传统媒体时代的媒体隐私侵权诉讼的主导性司法理念,凡是道德范畴的纠纷事项如果未经同意的公开报道,如果当事人告诉,即可构成隐私侵权。

西方不同学科领域一些智者强调人性是自利与恶的,人性恶构成法存在的基本理由。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等都提出了人性总是贪婪自私的观点,主张在人性不能向善的情况下,只好采用法律这种外在力量加以抑制。基督教的“原罪”说则使得西方智者更坚信人性恶的主张。霍布斯认为,人作为自然的产物,情感和欲望构成了人性,利益是情感和欲望的动因。人的行为都是为了个人利益,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情感,人天生就是自私的和恶的。斯宾诺莎、孟德斯鸠等明确主张将人性恶作为制定法律规则的起点。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利、权力的倾向,法律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的缺陷的。每一种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都是针对源自人性的恶而设计的。如休谟就主张,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法律的制约和控制时,应该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31]。有些自利与恶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有的则属于道德范畴。人的本性所驱使的难以避免的背离道德行为,恰恰构成了隐私保护的必要性、迫切性以及有选择地保护的理性。

目前,涉及维系公序良俗、倡导禁止有伤风化宗旨的隐私权限制的立法精神还很不明朗。公序良俗原则构成道德倡导的核心内容,是对不合道德规范行为的矫正。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人伦和有违正义的行为,这类行为背离了人在道德名义下应有的羞耻之心、负罪之感、自省之德。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人身或人格为标的的买卖行为、非良心的交易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道德风俗的行为、给人以不正当联想或对人的心灵带来不健康影响的行为、有伤风化的行为等[32]。而作为隐私的内核组成,与性有关的有伤风化行为涉及性骚扰行为(如语言骚扰、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攻击)、卖淫行为、通奸行为及其他非婚性关系。但“风化”内容虽然并不仅仅局限于性关系、性行为,而是涵盖了人伦关系的诸多方面,而其核心仍以性关系的道德禁忌为主。有伤风化的主要评价依据是社会道德标准,有伤风化行为应当是一种带有社会性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单纯的私人行为。有伤风化行为所侵害的并不是民事主体具体权利,而是社会公德所维系的人伦准则与羞耻之心。从有害社会风化的实际社会影响性看,对该类隐私保护的适当限制是有公共价值作为抗辩依据的。

但从理论层面看,以道德事项作为隐私内容的隐私权限制问题的立法面临双重困境。其一,该方面隐私的隐私权保护限制与禁止有伤风化行为的立法目标在价值倡导方面存在不完全一致性。就风化行为的立法观念而言,效果论和道德论本身就存在不一致。道德论者认为,某种行为按照传统观念看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或邪恶的,就有足够的理由禁止该行为。比如婚外情、离婚、堕胎或私生子的法律目标,就是为了区分合法与非法的行为。效果论者则主张,如果对某种风化行为的法律禁止比起允许这种行为会造成更有害的后果,那么就应该允许这种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英国20世纪50年代的沃芬顿报告是效果论立法思想的典型代表,该报告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法律不应当插手道德领域的事,相信成年人有自己做出道德选择的能力。如果道德领域的某一行为侵害了别人的利益,则是非法的。如果没有侵害任何人,就没有理由受到惩罚。这与边沁功利主义立法思想是一致的,“所有的法律或应有的法律的一般目的都在于增进全民的幸福,根据功利的原则,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因为它可以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33]。其二,即使上述立法观念差异被消解了,如果未来的隐私权立法大为弱化这方面的隐私保护,或者该方面涉私事项的扩散不再加以限制,那么,出于各种动机的网络自由传播必然污染社会精神环境,有损社会公序良俗,这将形成一种悖论。因此,涉及道德事项与道德价值倡导的隐私权立法限制需要更为细致的规则指导。

(二)网络“道德谴责”的侵权关联性(www.xing528.com)

近年来,引发网民关注和参与的网络道德谴责个案时有发生,如2006年网民发起的声讨“虐猫恶女”活动、2008年因“死亡博客”曝光而掀起的对出轨丈夫的网络讨伐、2013年网民人肉搜索在埃及神庙上刻字的“丁锦昊”、2015年对“南京虐童”后母的舆论谴责等,每一次网民对违反社会公德或个人私德行为的道德谴责,都会涉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个人事项的不当收集与公开,不仅包含他们的真实姓名、照片、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资料,有时还会涉及私人感情、生活经历等。有些个案中,情绪激动的网民甚至会进一步根据这些信息追踪到具体当事人,现实生活中对他们进行人身的威胁和侵扰,“道德谴责”从线上延伸到线下,从虚拟空间的言语行为升级为现实生活中的实质性侵扰行为。一方面,大量的个人隐私在“道德谴责”过程中面临着被非法收集和泄露的威胁,原本基于正义的言论表达很有可能无意之中侵害到他人的合法隐私权;另一方面,相较于现实环境,网络环境下的隐私范围可能有所扩大,一些原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在网络传播中就变成了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如果我们违反了道德规范,就会有造成不幸后果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谴责,被列入某种被贬斥者的名单,或者受到物质上的损害:不是人身伤害,就是财产遭受损失”[34]。道德谴责在现代社会之所以必需,就是因为它可以代替暴力形式的惩罚,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和道德良心等对违背道德法则的行为或坏的道德品质予以谴责,从而促使该行为主体实现由恶向善转化。它是一种以社会道德观念作基础的非强制性的无形的惩罚,是一种柔性的规范力量。“在不具备刑法的情况下,我将去偷,但对监狱的恐惧使我保持了诚实。如果我乐意被赞扬,不喜欢被谴责,我邻人的道德情感就有着同刑法一样的效果。”[35]英国哲学家罗素主张“赞扬和谴责”与“法律和监狱”具有同等效力的约束和震撼作用,这种或激励或抵制的言论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巨大的精神力量,威慑着人们在进行行为和品质选择之前不得不慎重考虑可能遭受的两种不同后果。“道德谴责”表现为对违背道德的行为主体施以嘲讽、蔑视、批判,通过让社会成员感受到来自“千夫所指”的压力和恐惧,来发挥它的惩罚效应和权威性。网络“道德谴责”是一种网络主体利用互联网实时、延时的信息交流工具,对道德事件及道德事件实施的主体进行道德判断并通过显性言论方式的表达,形成具有社会影响的网络行为。借助互联网实时性、广泛性、自由化的传播特点,道德谴责言论的网络表达确实起到了谴责不良道德行为和监督社会的正面效果,它有助于增强个体道德自主性、充分表达民意、锐化社会监督、补缺社会救助的正向社会效应。

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就社会舆论对个体的惩罚功效问题予以分析,归纳为“意见制裁”“交往制裁”和“暴力制裁”。其中,“意见制裁”和“交往制裁”就属于舆论所发挥的惩罚效应,舆论指向的客体对象可能会受到来自外界的负面评价,受到“意见制裁”;可能会因此而失去来自朋友或者社会的关怀,面对着冷淡、回避甚至是辱骂。对于“粗俗而生命力强的人可能不在乎社会污名,有教养的人则可能尽量设法避免”[36]。在“道德谴责”的运行过程中,个人内心或者仅是小范围人群内的谴责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一旦参与人数足够多,显性言论的声音和传播范围足够大,这种谴责性言论就会立即产生一种无可躲避、无法摆脱的谴责威力。如果说被谴责的个体在只言片语的谴责声中,尚且还存在着侥幸心理,“但是当他们违背了自己客观和主观上所归属的共同体中的风尚和立场时,没有人能逃脱周围环境的叱责和冷落这样的惩罚”[37]。而互联网环境则明显强化了“道德谴责”力度与效度,从谴责的主体数量到获得道德谴责素材的渠道来源,从谴责方式的复合多样化到舆论聚合效应的谴责强度与持久性。而这类道德谴责更多地呈现情绪化、绝对化的道德苛求,表现为非理性的言语指责、辱骂,这一表达行为不可避免地与隐私人格利益产生冲突。

一方面,易引发道德谴责的事件类型与隐私内涵具有高度关联性,传统伦理价值观中,“不忠不孝、薄情寡义、淫欲污秽、生活不检点”等行为一直被视为是道德败坏的核心事项,在网络道德谴责的实际运行中,被曝光比例最多的事件也主要集中在这类有违私德的行为。如感情不忠、婚内出轨、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夫妻婚姻冲突,因当事一方出现婚外情行为而被另一方曝光、引发围观和网民舆论谴责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这类过错行为没有触犯到法律底线,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处于冲突中弱势的一方只能选择通过网络来进行倾诉或者宣泄,以求得社会舆论对另一方的共同谴责。对社会中的个体而言,家庭、婚姻、爱情、责任等话题本身就是与日常生活最贴近的部分,也更加容易引起人们的情感共鸣,使得与事件无关的他人也往往会基于打抱不平而自发地对恶德行为予以曝光和谴责。对于被谴责的客体来说,其不当的行为造成对另一方的伤害以及家庭的不幸,固然不被道德所允许,但就目前司法所持有的宽泛性隐私理念而言,这种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仍属隐私范围。

从针对这类不道德行为的谴责性舆论来看,其涉及的内容也已经远远超出了简单的事件描述和态度表达,出轨时的照片、详细的聊天记录、大尺度的私密床照等具有明显私密性质的内容,也常常会被事件披露者作为证据一并公布。例如,男女分手、恋爱史等个人情感生活,由于恋爱双方之间出现情感纠纷,而导致一方出于愤怒或者报复的心理,在网上将对方的某些私人信息,如亲密的裸照、两性生活等予以披露的现象越来越多。鉴于感情纠葛有些情况下无所谓严格的对错之分,这类谴责行为本身就不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往往会有一些当事人因无法释怀,而选择通过曝光对方隐私而达到泄愤的目的。“剑桥大学女生状告男友在社交网站传裸照”案中,被告因在猫扑、Facebook等社交网站上公布原告的裸照而被起诉,虽然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但其中所涉及的道德谴责与隐私密切相关度却不能不引起关注,因为这类因男女情感问题而引发的谴责性言论表达,都或多或少地谈及情感经历、恋爱过程,甚至是性生活细节等隐私事项。又如,家庭中的收养及亲子关系,“大家都来看,禽兽养父养母有了自己的孩子后,虐待抱养的孩子”“养子不尽孝虐待养父母”“老夫妻不堪儿媳虐待与收养27年养子解除关系”,论坛贴吧中这些涉及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矛盾冲突的谴责性言论俯首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虐待儿童、不善待老人已经不仅仅属于道德层面上的过错,可能触及法律禁止的行为,将这类恶劣行为曝光并予以谴责也就无可非议,施害人理应为其错误行为承担后果。但有些情况下网民对这些不道德行为予以曝光和谴责时,却往往忽略了受害者本人的意愿。

除此之外,少数个体的特殊性取向行为、影视明星的纯粹私生活等素材,也容易被利害相关方披露而引发道德指责,前者如天涯论坛帖文《老婆出轨了,第三者是女同性恋》《老公被我捉奸在床,竟然是‘同性恋’》等,这种与社会传统伦理价值观相左的行为并没有被社会普遍认可,它的公开很有可能会让当事人承受心理上的压力和恐惧,乃至形象被破坏、名誉受贬损等不利影响。后者因婚外情而被网民声讨的更是屡见不鲜,影视演员王某自曝马某与经纪人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诉讼案、被他人跟踪偷拍的影视演员李某某夜宿异性宅第疑似出轨事件、“不赡养老父亲”而遭受舆论谴责的演员方某、因爆出“为钱与母亲决裂”而被质疑为不孝的台湾歌手张某某,等等,这些谴责性舆论事件的起因多是源于明星们混乱的感情生活、不负责任的婚姻态度、不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等私人生活,有时甚至就连特殊的生活习惯也能成为被大肆讨论和品评的对象,如对香港演员郑某某有“收集比基尼照片”特殊癖好的大肆扩散与讨伐。

另一方面,“道德谴责”的特质与隐私侵权有着相关性,“道德谴责”的目的在于通过将不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众,迫使不道德的行为主体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纠正错误行为,实现由恶向善的转化。因此,对于“道德谴责”而言,揭批性无疑是其最显著的特质之一,而这种带有披露性质的言论表达同时也意味着,其舆论内容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不道德事件或者行为主体的描述,亦带有特定的指向性。“道德谴责”的揭批性决定了其舆论内容中必然包含着披露和描述事实真相、发表谴责性言论这两大部分,其中,前者又可以算得上是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如果没有这一环节,他人恐怕很难会获悉到当前发生的不道德事件,“道德谴责”也就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有些情况下被披露和谴责的不道德事件本身就属于带有一定私密性质的隐私事项,由此而生发出来的舆论表达与隐私的勾连也就不言而喻。如果按照被谴责的对象作为分类标准,“道德谴责”可以具体划分为三类,即针对普遍的社会问题予以的谴责、针对具体行为或现象的谴责以及针对具体行为人的谴责。不论是针对具体的人,还是针对具体的事,特定的当事人总归是不道德事件的最终承载者,因此,谴责性的舆论内容中也就多多少少会带有能够指向特定行为人的信息内容。此外,除了这些指向具体个人的身份信息以外,“道德谴责”的指向性还表现在对不道德行为的具体样态的公开,即通过将不道德行为拍录照片或视频上传,达到曝光和谴责的目的。而这种对具体行为的曝光其实也就意味着是对行为人的身份曝光,如果不采取一定技术处理措施,指向性就非常明确,可能构成隐私侵权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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