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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隐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个人隐私无庇护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的“媒介化”与“去单位化”导致社会生活方式与个体自我约束意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公有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话题与私人话题、个体自由意志与单位意志的约束等的界限日益模糊或弱化。很大程度上,个人隐私命运已经被他人控制。与之相适应,隐私权益被侵害的救济有效性亦随之弱化。而自媒体运作的实际情况并不令人乐观,表达资源不适度的滥用导致公民私权利轻易被侵害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个体隐私的扩散问题又尤为突出。

新媒体环境下隐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个人隐私无庇护

社会的“媒介化”与“去单位化”导致社会生活方式与个体自我约束意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公有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话题与私人话题、个体自由意志与单位意志的约束等的界限日益模糊或弱化。囊括一切媒介特点的新媒介手段以深度渗透性、个人生活广泛介入性、以无时差的扩散性及用户使用媒介态度的复杂性,这些使得隐私权作为消极权能的属性强化,而作为积极权能的属性则明显弱化。很大程度上,个人隐私命运已经被他人控制。与之相适应,隐私权益被侵害的救济有效性亦随之弱化。

(一)媒介化的个体:“社会人”属性凸显

“单位人”是指个体从物质供给到精神状态高度依赖于单位,个体与单位之间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个体具有显著的“单位情结”,单位人是一种全面依附的非独立个体。与之相对的“社会人”,则强调个体融入社会,在社会生活中突出主体意识,个体成为社会生活中真正意义上的主角,个体行为的目标在于获得社会的尊重与认同。社会人通过自立、自主、平等的方式真正参与社会生活,个体的“参与性”凸显出来[1]。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中,有两个要素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物质关系层面的“单位人”融入并归属为“社会人”是由日益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促动并完成的,这个过程在一定规范的社会范围内走向深入;而精神状态层面的这种身份转换则更多地归因于互联网技术与新媒介的社会化运用的推进,互联网空间的强大磁场将渐属于物质关系的“社会人”从精神层面又一次“格式化”,与组织或集体准则的严格规训完全不同的自我张扬、自我主体与权利本位意识成为个体精神生活的底色。这种“格式化”功能是基于新媒体的高度社会化、社交化属性。

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所进行的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的新媒体发展到“自媒体”“社会化媒体”阶段,媒介使用者的普通个人作为传播者替代权威媒介组织机构发挥显著作用得以体现。自媒体或“个人媒体”,强调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理念与信息提供,最大限度地激发了那些善于表达的独立个体的潜能,使个体表达的欲望、自愿付诸行动且常态化的意愿得以满足。而作为自媒体更小范畴的社会化媒体更多地强化媒体的社会化属性,即媒体高频互动、意志自愿的社交、参与功能。社会化媒体以社会化关系网络与个性化色彩为基础,诚实与透明是核心价值,它模拟了真实世界人际关系,并且将真实世界的信息传递方式在互联网进行移植、扩大,使得个体表达与分享行为得以充分实现。

新媒体的社会性最直观地体现为媒介使用者的广泛性。据2018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现状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网民已达8.02亿,普及率达57.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为7.88亿,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高达98.3%[2]。“两微一端”(即微博、微信与各类应用客户端)成为网民参与传播的主要渠道。新浪微博2017年财报显示,新浪微博的日活跃用户达到1.72亿,月活跃用户为3.92亿,2017年全年新增月活跃用户7 900万;根据腾讯的2017年财报,微信与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更是超过10亿。2017年网络娱乐类应用用户规模高速增长,网络娱乐应用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年增长率达到22.6%,其中游戏直播用户规模增速达53.1%,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增速达51.9%[3]。个体被全方位覆盖的网络媒体浸渍,媒介化的社会与媒介化的个体渐渐被型塑,无论对于社会还是个体而言,媒介已不仅仅是手段,而是已经内化为社会肌体、个体肌体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功能性结构要素,抽去这一结构要素,社会或个体的功能正常运行将会失灵。媒介环境这一结构性的变化则依赖于新媒体的多功能化与庞大的存在规模,传统媒体时代的个体或社会虽然很大程度地依赖于媒体,但并没有以“媒介化”方式生存。

而以新媒体为依托的“社会人”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注重社会交往,交往是人们行为的主要动机,在社会交往中获得资源与生存价值。正如前媒介化时代的乔治·埃尔顿·梅奥等人执行的霍桑实验结果所支持的“社会人”假说,即一个正式组织中往往会存在一个非正式的组织,甚至会有非正式的领导人。正式组织中一切都是定制的,不允许通过个人的主观感情来协调,因此,正式组织的管理并不能使每一个组织内的成员都满意,即使有些激励的措施,也不能完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因为正式的组织并不能让所有的人都对它产生感情,因而不能投入全部的热情[4]。媒介化的个体无疑更强化了“社会人”而非“单位人”的属性。

(二)社会性媒介使用强化了涉私性(www.xing528.com)

当个体生活轨迹已无可回避地置身于社会性媒介所建构的具有强大穿透力与覆盖性的全民传播环境,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之间“价值协调”成为全社会公共话题:个体隐私的人格利益以何种程度保护为限,技术赋权的新媒介才能符合工具理性要求地最大限度发挥其社会分享功能,同时人们对于当下的网络“公地悲剧”的担忧又可以适当地得以减弱。

以用户自生内容为特征的社会性媒介因其具有的深度和广泛参与性、极强的瞬时互动性,让用户获得前所未有的自主创作、编辑、分享的媒介接近与使用优越感,“用户中心—弱把关”的分享性传播模式亦使社会性媒介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结构性装置”—社会结构的功能性要素。由此,个体所获得的自由传播权利已经达到了一个临界点。但这种完全依赖于技术的话语权配置更强调支配自由的意志和行使自由的实际能力应该匹配,自由权利行使的程度以对行为后果负责的能力状况为限。而自媒体运作的实际情况并不令人乐观,表达资源不适度的滥用导致公民私权利轻易被侵害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个体隐私的扩散问题又尤为突出。诸如妻子以微博直播丈夫与第三者“偷情”,分手后的男友将恋爱期间私密照、恋爱细节、女友个人信息在微博上曝光,离婚妻子将丈夫与小三的照片和个人资料公布出来让更多人唾弃“小三”,等等。2016年12月,某专业网站关于微博与隐私话题的一份在线问卷调查显示:“你认为公众使用微博有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吗”,回答“有”的占总人数的37.4%,“没有”的占总人数的62.6%;“如果微博有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那程度如何”,回答“严重”的占总人数的6.3%,“一般”的占总人数的63.2%,“几乎没有影响”的占总人数的30.6%[5]。由于社会性媒介使用者的法律素养与意识总体水准偏低,自我诉求与情绪宣泄缺少必要的克制,尤其在涉及他人隐私、共同隐私的家庭、婚姻、情感与利益纠葛中,带有挟私报复的非善意披露隐私已为社会所诟病。

因为技术而非制度赋权,新媒介的使用具有超越传统媒介的“社会性”特质,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不可或缺。而技术理性内涵既强调避免技术权利的滥用导致社会化威胁,也主张合理限度内技术权利充分行使,彰显新媒介使用的“社会性”功能与特质,以优化社会话语权分配的格局,这是新传播技术的社会价值所在。媒介使用的社会性功能和特质与生活的贴近性密不可分,脱离个体的、社会的生活内容、生活方式与生活态度,新媒介“社会性”禀赋将无所依附。“社会性”特质既指使用主体的广泛性与自主性,传播过程及效果的互动性与扩散瞬时性,也指表达内容的随情性、生活化与个体性。隐私就交织在生活网络之中。社会性媒介以记录、抒发个人视野所及的人与事,进行思想、情感的交流为主导功能,涉及个人信息与事项不可避免。如果人们的隐私意识过于泛化,将一切与个体生活、个人行为、个人事项等有关的信息皆归入隐私权范围,结果只能是人为阻止了新媒体传播社会性功能的正常实现。所以,新媒介的工具理性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隐私意识甄别的价值合理性,放弃审视隐私范围的合理性,将保护隐私的“应当”义务扩大到不适当的范围,最终会使得传播技术所赋予的权利完全失去自由行使空间,使膨胀的“隐私”意识与新媒体优越的社会性功能形成对立。

与此密切相关,新媒体技术逻辑也空前地强化了涉私性事项。大众传播史表明,除了受商业法则支配,媒体对私人生活介入程度还取决于相应技术运用。先后以印刷技术、电波技术、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报刊媒体、广电媒体、数字媒体以逐渐加速的方式侵入私人生活空间,并以日益感性化、全息式手段呈现涉私内容。源于媒介技术逻辑的传播理念革新在不断适应市场需求的同时,悖离媒体责任与伦理价值的现象逐渐加剧。“内容自生—弱把关”的新媒体传播模式无与伦比地满足了个体自我表达的欲望,技术赋权的自由表达与传统媒体有着本质的区别。新媒体表达虽以内容共享为基础,但以个体生活经验为立足点,公共话语依托于私人话语。个体生活经验总是伴随着对私人活动或行为、私人遭遇或境遇、私人交往、私人生活习惯、私人感情体验等个体生活信息的关注、记录、呈现、评说与解读,公共话语与私人话语的界限在这里是模糊的,缺少个体生活经验参与,或者说,没有表达内容的随情性、生活化与个体性,相当比例的网络公共表达将不复存在。就此而言,技术逻辑所驱动的新媒体社会分享功能同个体经验、私人生活的“贴近性”密不可分,脱离个体的、感性的生活内容、生活方式与生活态度,新媒体的“社会分享”特质将无所依附。高度社会化的新媒体以记录、抒发个人视野所及的人与事,进行思想、情感的自愿、平等分享为主导功能,涉及私性生活内容不可避免。这些私性话题和广义“隐私”内涵有着高度关联,如何寻求一种平衡,在传播技术社会性使用不可避免地冒犯私人领域与限制新媒体“社会分享”功能以严格保护隐私利益两者之间作优先选择,应当强调隐私保护的社会效应,“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理论只是一种假设,孤立的个人无天赋权利可言,权利只能从社会中获得,在社会连带关系中义务对于整体利益比之权利具有更为重要的决定性意义”[6]

社会化媒体采用“用户中心”的分散管理模式,每一个客户端都是内容生产的中心,“当大众媒介转换成为去中心化的传播网络时,发送者变成了接受者,生产者变成了消费者,统治者变成了被统治者”[7]。传统媒体有着严格且易控的多个把关环节,任何可能涉及隐私内容的公开都要经过审慎考虑,以媒体机构名义传播,体现组织机构意志,随意或恶意披露他人隐私的渠道并不畅通。如以声画手段记录私性内容的录拍设备在传统媒体时代属专营专控产品,不得自由购买和使用,这意味着因为技术平台限制,纯粹个人隐私通过传统媒体渠道进入公众视野的非常有限。新媒体技术实现了多介质类型的信息一体化,“它能够从一种介质流动到另外一种介质,能够触动各种不同的人类感官经验”[8]。随着各种客户终端功能的不断开发,数字化技术所具有的不同介质信息强大转换能力则激发了用户体验录拍设备的欲望。特别是新媒体各种应用技术与软件开发的高度智能化,如互联网技术的云端存储与追查功能、移动互联网终端用户的位置识别功能、“人肉搜索”功能、Cookie用户活动踪迹窥探与记录功能、秘密APP软件的亲密圈分享功能、基于移动RFID系统的无线射频识别功能、谷歌眼镜人脸识别与微表情及心理活动分析功能、谷歌街景地图360度房屋全景呈现功能、大数据对个体身份的强大析出功能等,其中任何一项技术的非理性运用,都牵涉隐私问题的争议。如2011年发生的苹果、谷歌“定位门”事件给广大手机使用者敲响了警钟,美国两位参议员由此提出一项手机资料隐私法案,目的是阻止苹果和谷歌手机软件对未经用户同意,任意定位追踪并收集储存用户所处空间位置信息的侵犯隐私行为[9]

质而言之,隐私体现为私人活动的独立性、自主性与自律性,处在公共规则的约束之外。私领域是以个体独立人格为基础的私人活动与私人交往空间,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承诺或者生活习惯等进行自由、自主地活动,私领域表示生活样式的范畴,它表明个人所可能有的一种自由自在、不受非法干涉的生活状态与存在形式。“私人生活空间是一个免除干扰、不拘礼节、隐逸的领地,每个人都可以扔掉他在公共空间冒险时必备的武器和防范工具,可以放松随意,脱去外出时确保安全的那层招摇的硬壳。在这个秘密场所,人们拥有的最为珍贵的东西,被置放在最贴身的私人生活领地,只属于自己,与他人毫无关系,禁止炫耀,因为这与荣耀所要求的在公众场合的所谓面子格格不入。”[10]但事实上诸如高倍望远镜、针孔摄像机、透视照相机、窃听技术、网络技术、生物科技等现代技术的大众化运用导致这种典型的私人领域主动或被动地大规模缩减,窥探私人生活领域变得愈发容易。新媒体传播环境使得隐私内容把控从依赖制度设计转向以工具特性为核心的技术逻辑,用户素质的整体水准决定了新媒体涉“私”内容正当性的程度。生活在技术情境中的人会不自觉地用技术的眼光来审视问题,技术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工具,而是一种环境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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