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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隐私认知强,行动能力需加强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次调查显示,在单纯认知层面,大学生对隐私保护的主张与司法实践倾向性基本保持一致,即被调查的大多数大学生认为凡是私性事项都归为隐私范畴。但区别政府官员与一般人隐私范围的认知意识在此次调查结果中有较明显的体现。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隐私保护问题成为社会性话题,作为权利与义务意识比较自觉的新媒体使用人群,大学生对新媒体技术及运用知识有相对多的了解,对隐私侵害的复杂现象有足够的关注。

大学生隐私认知强,行动能力需加强

(一)大学生对隐私总体持宽泛保护态度

大学生作为新媒体使用的主要群体,在线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媒体部分重构大学生生活方式的同时,是否也影响了他们的隐私观念,值得关注。课题组2014年4月至6月在南京、成都、西安、长春、福州、济南各选取1所综合性高校学生作为调查对象,问卷采用随机抽样与立意抽样结合方式确定访问对象,共发放问卷420份,回收有效问卷406份(女性212份,约占53%;男性194份,约占47%)。学科背景方面,文科学生填写145份,理科137份,工科81份,其他学科43份,分别占35.2%、34.8%、19.4%、10.6%,问卷按6∶3∶1比例大致确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受访人数,实际获取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有效问卷分别为246份、117份、43份。

此次调查显示,在单纯认知层面,大学生对隐私保护的主张与司法实践倾向性基本保持一致,即被调查的大多数大学生认为凡是私性事项都归为隐私范畴。虽然问卷结果显示他们使用社交媒体的时间不相同,学科背景和学历水平有差异,但对隐私所含作泛化理解是占主导性的认识。虽然网络空间充斥大量涉私内容,且289位受访者(约占样本总数的71.2%)使用社交媒体时间为4年以上,但涉私内容对大学生群体的“浸染”并未产生明显的“脱敏效应”,即并未因为长时间在网络空间大量接触涉私内容而对隐私意识失去敏感性。被访者所理解的“隐私”基本可以与“私”画等号,偏重于“泛私”的低标准。这一结果出乎课题预先的假设。在回答“您认为衡量隐私的依据是什么”时,343位被访者(约占84.5%)选择“是否属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行为或事项”,仅有25人(约占6.2%)选择“当事人是否有隐匿私事的主观意愿”,21人(约占5.8%)选择“是否属于与做人基本尊严密切相关的私人信息、行为或事项”。在涉私事项的具体内容判断上,凡私事皆为隐私的认知态度更为清晰。在对“您认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回答时,以下选择项的被选比率超过70%:“店主怀疑女孩偷窃,将女孩信息公布于网上”(86.4%);“情侣关系破裂,不愿分手的一方将另一方与自己的亲热私密照片,或一方当事人将夺爱的第三方照片公布于网上”(78.8%);“在个人社交网站上发布的与恋人的亲密照片”(72.5%);“将自己认为穿戴或行为很奇葩的陌生人的清晰照片、视频发布于社交网站上”(71.3%);“媒体报道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时将受害人及其丈夫的清晰照片公之于众”(70.3%);“记者在东莞扫黄行动中对于性工作者的拍摄未采用模糊处理”(70.3%);“对偶遇的明星与其未公开恋人进行拍照并公布于网络”(70.1%)。

但区别政府官员与一般人隐私范围的认知意识在此次调查结果中有较明显的体现。被访者认为“情妇曝光官员不雅照片视频”“北大校长‘跪母拜寿示孝’照片被公布于网络”“政府部门员工将其上级个人收入财产公布于个人社交网络”的行为构成对当事人隐私侵害的,分别仅占26.1%、22.7%、27.3%,显著低于类似选择项的普通人身份被认为可能构成隐私侵权的比例。政府官员隐私权的适当限制不仅包括其个人收入财产情况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还包括“阴私”等有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私事。值得一提的是,在回答“网民曝光广州城建系统退休干部李芸卿拥有24套房产”时,虽然问卷有如下说明文字:“李芸卿系原广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属下设计院退休高级工程师,未曾担任该单位行政职务,非中共党员。其丈夫与三个子女也非政府官员,后经广州市纪委确定其确实拥有24套房产。”但结果显示该披露行为属于侵犯隐私的仅占12.6%。大多数受访者对反常的财富集聚现象带有一定程度的质疑,尤其是当事人和政府部门存在一定联系时,不信任感更为突出。“您认为下列哪一种人应该让渡部分隐私权来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回答结果显示,选择“担任公职的人”人数为381人,约占93.3%,说明通过限制政府官员隐私的方式促成政治生态改善已经成为大学生群体的普遍共识[47]

(二)对新媒体涉及隐私问题认知比较敏感

隐私最重要的本质是隐秘性、私人性,而新媒体却诉诸信息的共享和互动交流,这二者有着天然的矛盾。不断开发与满足“用户体验”,是新媒体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而用户体验与个体生活内容的亲密接触存在天然关系。高度智能化软件与不断更新的互联网终端技术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对用户的隐私保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如一部事先被安装了“窃听软件”的智能手机,就成为高敏度“窃听器”,用户通话内容、短信及录拍视频等可能完全被他人窃取,用户将失去与手机使用有关的所有个人隐私。又如谷歌眼镜除了具有智能手机功能,用户可以进行视频通话,通过声音控制拍照,进行定位导航,网上冲浪,还能在线瞬时比对相关信息识别肖像,并通过分析个体面部表情细微变化推断其内心世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隐私保护问题成为社会性话题,作为权利与义务意识比较自觉的新媒体使用人群,大学生对新媒体技术及运用知识有相对多的了解,对隐私侵害的复杂现象有足够的关注。受访者在回答“您对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问题是否存在担忧”时,有157人表示“非常担忧”,164人表示“有些担忧”,约有79.4%的受访者表示了担忧。只有32人表示“很少担忧”,12人表示“没有必要担忧”,后两者仅占受访者的10.8%。

在“请您列举三项网络与新媒体技术的具体运用可能带来隐私威胁”的开放式问题回答中,如下对技术或软件功能描述的回答项出现频率较高:“人肉搜索”功能,约占被访者的47.4%;Cookie用户活动踪迹窥探与记录功能,约占32.9%;移动互联网终端用户的位置识别功能,约占30.6%;秘密APP软件的亲密圈分享功能,约占28.1%;互联网在线存储备份用户终端内容与追查功能,约占23.8%;谷歌街景地图360度房屋全景呈现功能,约占21.9%;谷歌眼镜脸相识别功能,约占17.5%的受访者[48]。客观上说,这些技术或软件的运用在提供用户极大便利与高度自主性体验的同时,确实给涉私事项的私密性带来强大的冲击。

比如谷歌街景地图,它使用专用街景车拍摄街道,并把360度实景拍摄照片放在谷歌地图里供用户使用。由于地图中会显示一些私人房屋街道并有模糊的人脸捕捉,这项服务在一经推出就面临巨大争议,虽然房屋与行人都位于公共空间,但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在公共空间的形象暴露出来确实是很让人担心的隐私问题。

又如新浪微博与阿里巴巴两大行业巨头联手,双方将在用户账户互通、数据交换、在线支付、网络营销领域进行深入合作,并探索基于数亿的微博用户与阿里平台的数亿消费者有效互动的社会化电子商务模式。达成合作后,阿里巴巴将借助新浪微博这一中国最大的社交网络平台实现精准的广告投放,如果用户曾在淘宝搜索过西装,那么该用户的微博页面上就会有相关营销微博的推送以及边栏上西装的广告,而这一数据互通是在用户并未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次调查中,有33.8%的受访者认为新浪与阿里联合数据互通存在隐私威胁问题。

再如智能手机定位功能,这种基于位置的服务有可能泄露用户的位置信息。作为隐私,位置信息的公开增加了用户被跟踪的危险,而根据连续与重复出现的位置信息的分析可以判断某个用户的工作地点、家庭住址、健康状况等其他隐私。此外,用户隐藏真实位置的自由意愿也因此受到限制,尤其当用户身处某些较为敏感的地理位置,如男科或妇科医院、性用品商店等。此次问卷调查有177人认为“智能手机定位系统显示用户位置”有涉嫌披露个人隐私的潜在问题,约占受访者总数的43.4%。

(三)隐私自我保护的行动意识不足

而与上述理性认识形成明显落差的是,在隐私保护的实际行动方面,大多数被访大学生在使用新媒体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在回答“使用互联网服务时,您会阅读隐私条款吗”时,只有21人选择了总是会阅读隐私条款,占总人数的5.1%;而138人选择了从来不阅读隐私条款,占总人数的33.4%;另有68人选择读与不读都没有实质意义,约占总人数的16.7%。而在网络使用密码更换问题中,这一倾向更为明显。“您经常更换你重要账号的密码吗”的统计结果显示,8人约一星期左右更换一次密码,11人1个月左右更换一次密码,42人选择1年更换一次,254人表示从来不换,而有91人表示没有这方面意识。此外,在浏览网页后是否删除Cookie和是否会使用SSL协议浏览网页的问题测试中,受访者隐私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结果显示,只有35.4%的受访者表示在浏览完网页后会删除Cookie(注意:网站为了辨别用户身份、进行跟踪而储存在用户终端上的数据记录),而大部分受访者则不会删除,其中不会删除、根本不知道Cookie、不介意是否删除的比例分别为31.3%、14.1%、19.2%。而有关SSL(注:安全套接层,用以保障在互联网上数据传输的安全)协议,有56%的受访者表示根本不知道SSL,9.8%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使用,看具体情况使用、会使用SSL协议浏览网页的受访者分别仅占总人数的19.5%、14.7%。

大学生在隐私自我保护的行为意识与隐私从宽保护的认知层面上存在落差,还体现在被访者运用社交媒体的实际行为表现方面。有266人(占65.5%)对“在个人社交网站上发布自己与好友聚会的照片”表示认同,192人(占47.4%)认可“在个人社交网站转载好友的照片、日志”。而在回答“您认为好友人数多于多少时社交媒体就不再是私人空间”时,填写“不受限制”的有238人,填写“100人”有91人,两者占了被访者的81.1%;而填写“10人”或“20人”的仅有71人。从隐私本质角度理解,如果社交媒介内容向过多的人开放,即使开放对象是朋友圈,实际上内容的私密性已经丧失,成为公开的传播行为,涉私主体的隐匿心态已经放弃,已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隐私。依据经验法则,社交媒介内容只有与极有限的少数人分享,才被认定为非公开的传播,如果分享的人数在100人以上,甚至人数不受限制,一般不认为是私密性的交往行为。此外,问卷结果显示,约48.7%的受访者在使用各类网络服务平台时一般会填写个人真实信息,69.0%的人表示使用社交类网站会填写个人真实信息。

(四)性别差异影响隐私戒备意识

由生理性别的差异所决定的心理性别、社会性别差异,男性、女性在对待恋爱、感情处理、婚姻、家庭、性爱、个人形象等私人生活的态度与评价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对隐私范畴的认识、理解也不尽相同。本次问卷调查结果证实了课题研究的预先假设,即大学生性别差异影响对社交媒体隐私的认知态度。但不同学历层次、不同学科背景这两个变量对社交媒体隐私的认知结果并无明显影响,调查结论并不符合本课题研究的预设情况,即高学历、理工专业大学生更倾向于理性地看待隐私问题,或者说,他们对隐私保护更强调适度限度的必要性。

本次调查设置了与社交媒体隐私保护有关的两个问题:一是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哪些个人信息属于侵害隐私的行为,被测者对给定的四个选择项可多选或一项都不选,该问题回答的统计结果显示男性、女性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对选择项A(在个人社交网站上发布本人与好友聚会照片)的选择情况是,女性有126人选择,男性仅67人选择,两者相差25个百分点;在B选项(在个人社交网站发布本人与恋人非常亲密的照片)上男、女大学生之间认知差异最明显,女性有181人认为此行为侵害隐私权,占女大学生被访总数212人的85.4%,男性有113人选择此项,占男大学生被访总数194人的58.2%,两者相差27个百分点;在C(在个人社交网站发布个人日志)、D(在个人社交网站上转载好友照片、日志)项选择上,女性选择的分别有92人、127人,男性选择的分别有45人、76人,男性比女性分别少20、21个百分点。在这四个选项上均未选择的女性为20人、男性为32人。总体上,女性在A、B、C、D四个选项上的人数都明显超过男性,女性有更敏感的隐私意识。

二是在回答“您为下列哪一种社交媒体设置了访问权限(可多选或一项都不选)”时男性、女性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女性对于个人社交媒体所设限制的人数远超过男性。在所列的四种常用社交媒体中(微信朋友圈、人人网、微博、QQ空间),男性有75人未对任何一项设置访问权限,约占男性总数的35%,而做出同样选择的女性则只有33人,约占女性总人数的16%;而对上述四种社交媒体全部设置了访问权限的男性只有14人,占7.2%,女性则有89人,占42%。总体而言,男性对于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更为开放,隐私戒备意识较弱,而女性对隐私内容处理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49]

认知差异另一方面的体现是,除了前文所述对政府官员隐私倾向于采取较苛刻的限制态度,受访者对待普通人隐私存在“目的导向型”与“结果导向型”两种隐私观念。女性大学生更偏向“结果导向型”隐私态度,即以公开私人事项是否产生可预期的消极或不利影响作为认定侵害隐私的主要依据;而男性则倾向于取“目的导向型”隐私态度,即以公开私人事项是否有合理正当的动机作为认定侵害隐私的主要依据,如初衷是以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或为了个人正当维权的需要等合理目的,则不属于侵犯隐私。在回答“您认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可多选或一项都不选)”时,被访者选择结果除了在总体上体现“目的导向型”隐私观念,男性、女性的回答一定程度上也分别代表了结果导向型、目的导向型隐私认知态度。选项B(将自己认为穿戴或行为很奇葩的陌生人的清晰照片、视频发布于社交媒体上)、E(情侣关系破裂,不愿分手的一方将另一方与自己的亲密私照公布于网上)、F(店主怀疑女孩偷窃,将女孩信息公布在网上)偏重结果导向型隐私观念的测量,选项A(随手拍解救流乞儿童,将照片、视频等发布于视频网站上)、C(汶川地震中腾讯SOSO寻人,实时发布灾民信息)、D(情侣关系破裂,一方当事人将夺爱的第三人照片公布于网上)、G(丢失IPAD的失主利用云端存储将“小偷”使用该IPAD所拍摄的自拍照发布于微博上寻贼)侧重目的导向型隐私观念的检测。在该问题的选择结果上,男性、女性选择A、B、C、D、E、F、G项的混合统计人数分别是77人、289人、34人、319人、320人、351人、106人。

从选项B、E、F的选择结果看,选择B的289人中,男性为168人(占男性总人数的86.6%),女性为121人(占女性总人数的57.1%),在同一个选择项上,女性认为该行为构成侵害隐私比男性少29个百分点;选择E的320人,男性179人(占男性总人数的92%),女性141人(占女性总人数的67%);选择F的351中,男性183人(占男性总人数的94%),女性168人(占女性总人数的79%)。男性选择的百分比均明显超过女性。而A、C、D、G选择项的统计结果正好相反,对相同的选项,女性选择的百分比高于男性。这说明女性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害时,更容易受价值善或动机善的主观因素支配,而非单纯地考虑私事本身属性及公开私事引起的不利结果。D、E选项都是公布婚恋中的个人私密照片,但前提不同。D项将传统价值观中所认为的家庭破坏者照片公布于网上以达到惩戒警示作用,女性更多接受道德价值因素的介入,选择此项人数所占百分比明显少于男性的百分比。E项由于个人原因公布恋人照片以达到报复目的,男性更侧重从公开照片行为的后果考虑,选择此项人数所占百分比多于女性百分比[50]。但这种认知分歧总体上不影响受访者普遍认为婚恋中私密照片属于隐私范畴。

【注释】

[1][法]菲利浦·阿利埃斯、乔治·杜比:《私人生活史:古代人的私生活》(第1册),李群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2]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7页。

[4]Samuel D.Warren and Louis D.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Harvard Law Review,1890(4):195.

[5]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6]《刘鑫,你还是撒了谎!江歌案开庭揭示骇人真相》,载《北美留学生日报》2017年12月11日;《江歌案庭审 陈世峰否认杀人罪 称江歌多次敲门刘鑫未开》(2017年12月11日),腾讯新闻,http://www.jk6.cc/article 1381561.html。

[7]魏永征:《侵害隐私权并非只限于公开个人信息》,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年7月7日;《朱烨案界定网络隐私》,载《财新周刊》2015年6月24日。

[8][美]丹尼尔·沙勒夫:《隐私不保的年代》,林铮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

[9]张西民、庚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10][德]马克思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

[11]《两高发布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0日。

[12]《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完善细则》(2017年3月5日),东方网,http://news.eastday.com/c/lh2017/u1a12775248.html。

[13]《注意:96.6%的APP正在偷窥你的隐私,怎么办?》(2017年7月19日),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58389364_257489。

[1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3号)》(201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27/c5749931/content.html;《2017年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2017年11月15日),工信部官方@工信微报2017年,https://weibo.com/miit?is_hot=1。

[15]李海霞:《个人隐私被“盗走” 央行“封杀”代查个人征信APP》(2018年5月8日),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8/0508/c100429971786.html。(www.xing528.com)

[16]《使用百度网盘的童鞋请注意,你很可能已经“裸奔”了》,载《新京报》2017年7月20日。

[17]《今日头条:如无用户明确授权 产品无法取得麦克风权限》(2018年1月4日),IT之家,https://www.ithome.com/html/it/341744.htm。

[18]《男子破解近万个家庭摄像头 偷录激情视频贩卖》(2017年8月1日),澎湃新闻,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48174。

[19]张瑶、李潇雄:《失控的摄像头:谁在贩卖你的私生活?》,载《财经》2018年1月22日。

[20]《腾讯安全2017年度互联网安全报告》(2018年1月17日),腾讯电脑管家,https://guanjia.qq.com/news/n1/2258.html。

[2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书

[22]魏永征:《侵害隐私权并非只限于公开个人信息》,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年7月7日;王四新:《关于百度Cookie案终审判决的意见》(2015年6月23日),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6a45c0102vnax.html;《朱烨案界定网络隐私》,载《财新周刊》2015年6月24日。

[23][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2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0页。

[25][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袁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01页。

[26]M Johnson,J Karat,CM Karat,K Grueneberg,“Optimizing a Policy Authoring Framework for Security and Privacy Policies”,Proceedings of the Sixth Symposium on Usable Privacy and Security,Redmond,2010:1-9.

[27]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28][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袁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01页。

[29]刘栋、陈丽丹:《欧洲法院裁定,谷歌必须依照要求移除相关个人隐私数据》,载《人民日报》2014年5月15日。

[30]陈昶屹:《被遗忘权:扼制美国网络霸权的壁垒》,载《经济参考报》2014年8月14日。

[31]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32][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袁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1页。

[33]陈轶珺:《情感访谈节目频惹官司,上电视贩卖隐私伤了谁?》,载《新民晚报》2008年6月11日。

[3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金中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

[35]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民三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

[36][美]唐·R.彭伯:《大众传媒法》,张金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

[37][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38][美]艾伯特·拉斯洛·巴拉巴西:《爆发:大数据时代预见未来的新思维》,马慧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

[39]陈堂发:《新媒体涉私内容传播与隐私权理念审视》,载《学术月刊》2014年第12期。

[40]赵国栋:《大数据时代的历史机遇》,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0页。

[41]叶舟:《警惕!朋友圈晒照片有可能是在“晒”隐私》(2018年5月10日),南方网,http://news.southcn.com/community/content/2018-05/10/content_181811527.htm。

[42]《2015年安卓APP安全漏洞分析报告》(2016年3月1日),Web开发网,http://www.cncms.com/2016/0301/13920.shtml。

[43]《2016年度中国移动APP安全监测报告》(2017年1月3日),通付盾官网,https://www.tongfudun.com/industrytrend/243.jhtml。

[44]朱颖:《我国移动APP隐私保护政策研究——基于96个移动应用APP的分析》,载《暨南大学学报》2017年第12期。

[45]申奇:《李彦宏“隐私换便捷论”背后,藏着一个什么亟需回应的重大问题?》(2018年4月6日),解放网,http://mini.eastday.com/bdmip/180406065536003.html。

[46]《360发布〈中国网民网络安全意识调研报告〉》(2017年10月23日),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it/2017/10-23/8358527.shtml。

[47]陈堂发:《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对隐私保护倾向从宽原则》,载《新闻记者》2015年第2期。

[48]陈堂发:《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对隐私保护倾向从宽原则》,载《新闻记者》2015年第2期。

[49]陈堂发:《社交网络环境下大学生隐私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载《中国出版》2014年第10期。

[50]陈堂发:《社交网络环境下大学生隐私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载《中国出版》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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