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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人民帮助反抗教皇主义者与教士:合法吗?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想而知,外国军队侵占邻国后,必然会进而侵略这个拒绝给予邻国帮助的国家。不过,在极度必要之情况下可以是合法的。不犯罪原则可以使任何事情合法化。这种紧急有效性与否定性诫命的有效性相同,如不得杀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基督身体受苦的肢体负担义务。埃及人有一项很好的法律,人若不帮助一个受不义之难的他人,这个人将受到起诉。还属于他们苏格兰的弟兄!

苏格兰人民帮助反抗教皇主义者与教士:合法吗?

1.马里亚诺(Marianus)[1]说,人有义务帮助其弟兄;这里并没有强而有效的捆绑。对那拒绝帮助的人,一般来说并没有合法之行为来反对这个人。但是,人之对人是有义务的。只有这样,人们在文明社会中才能连接起来。

2.另有人说,国家应间接地帮助他的邻国,抵御共同的敌人;因为这也算自卫。可想而知,外国军队侵占邻国后,必然会进而侵略这个拒绝给予邻国帮助的国家。这是一种己见。对我而言,它好像不是神之属灵律法。

3.有人说,即使不在紧急情况下,这也是合法的。如果邻国有邪恶的目的,那就不允许这种帮助;这也不是合法和有效的。不过,在极度必要之情况下可以是合法的。比如,弟兄性命或兄弟民族命运悬于一发。此时的帮助就当是紧急有效的。不犯罪原则可以使任何事情合法化。如一个深陷火或水中的弟兄,就需要我当下火速的帮助;即使是丧失我的财物也在所不惜。这种紧急有效性与否定性诫命的有效性相同,如不得杀人。

4.有人认为,只有弟兄寻求了我的帮助,这种行为才合法,否则便无必要的义务。对此,我没法完全赞同。藉着理性与最神圣的力量,对有罪的弟兄的责难是对他灵魂宽容与仁慈之举。但是,我还是有义务以神之律法(《利未记》19:17)责备他。否则,我就是恨他了(《帖撒罗尼迦前书》5:14;《歌罗西书》4:17;《马太福音》18:15)。以理性思考,我对弟兄之爱的义务也不会让我不去顾虑他的自由决定。我要去帮助我邻人掉进渠里的牛,即使我们邻人不知情,我还是拥有他不言自明的事实上的赞同。眼下的情况便是如此。我不想在良心层面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如果邻国对我们的帮助有猜忌,它会采取敌意的方式反对我们的帮助。赞美神!令人敬仰的英格兰两院没如此行,尽管那些恶灵极力怂恿他们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基督身体受苦的肢体负担义务。如此,事情便很好决定了。

5.第五个也是最后一个意见:如果不列颠王命令教皇主义者和教士对英格兰国会以及我们的英格兰兄弟发动战争,从良心上,我们有义务以誓言与协约的形式来帮助我们苏格兰的贵族起来反对他们——如果我们苏格兰王的理由是正当与合法的。对这种意见,我完全赞同。不过,我们必须很仔细地审视这里的理由,如同审视我们的良心一样,即我们必须的义务;并将具体的司法认定程序交由正直的英格兰国会去处理。我不能理解的是,国家的民法为何不将公民帮助受杀人抢劫之无辜人作为一项义务予以立法;如人不履行这项义务,当以凶手之名来起诉这个人。对此,索伦(Solon)[2]说得很好,在一个幸福的城邦里,每个人都会将自己弟兄受的伤害看作是自己身上受的伤害。埃及人有一项很好的法律,人若不帮助一个受不义之难的他人,这个人将受到起诉。如果他确实不能提供帮助,他也有义务起诉那伤人者。如果他不做这些,他的惩罚将是鞭刑或挨饿三天。可能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摩西才杀埃及人的。安布鲁斯赞扬摩西如此行动。

主张:教会的师父法官都告诉我们,为了信仰以及敌人的不义压迫,为了英格兰我们亲爱的弟兄与那里的真正信仰的安全与抵抗,我们有义务给予帮助,即使冒着失去生命、财产、子女等一切的危险。《箴言》(24:11—12)中说:“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将被杀,你须拦阻。你若说,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岂不明白吗?保守你命的,岂不知道吗?他岂不按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吗?”杰明(Jermine)先生对这段经文的解释是,只有两种人能对这人进行解救:一是牧师为这无辜者说情;二是君王给予赦免。这种解释不免过于狭隘!但“解救”是一件暴力行为,如大卫以刀剑解救他的妻子(《撒母耳记上》30:18);如《何西阿书》(5:14)中说:“我要夺去无人搭救。”《撒母耳记上》(17:35)中说:“将羊羔从它口中救出来。”要从狮子口中救出羊羔,这该是件相当激烈的事。《列王纪下》(18:34)中说:“他们曾救撒玛利亚脱离我的手吗?”因此,科尼利厄斯说,慈爱让我们以武力将那些被不公正地判死之人解救出来。安布鲁斯[3]则引用这段经文来阐明,摩西为救希伯来民而杀埃及人。解救是一项慈爱之举。当无辜者被不公正地判死时,即使法官禁止解救,也应该救!

反:当法官不义地判处某人死刑,如要解救这被判之人,个人必会对合法的执行官施行暴力,从而将这人从他手中救出。这将带来混乱与骚动。如果将那无辜者从法官之手救出乃是慈爱之举,那么,对于个人来说,不这么做便是犯了杀人罪了。我们对本性之律的顺服是绝对的;即使法官禁止这些行为,也不能例外。我必须顺服神而非人。

驳:1.本性之律捆绑我们顺服于仁慈行为,而非超出纯本性形式与方法之外地执行这些行为,且必须在神的律法下行事。如我们父亲或兄弟被不义地判了死罪,我能以强力将其救出法官之手,但我救他之手必定是不带怜悯之情的。如我们兄弟或妻子亵渎神灵(《申命记》13:6—8),我也当如此行,如智慧人的心“能辨明时候和定理(审判)”(《传道书》8:5)。现在,人冒生命危险救无辜弟兄并不是智慧之举,因他没有这样的力量。当他在理性中看到这是不可能时,本性之律就会令他不去行这仁爱之举。但是,一群人有能力救不当死的约拿单出扫罗王之手。如果扫罗与王族不义地判了约拿单,本性之律并不会只叫某个人去救约拿单。

2.许多人帮大卫合法地对抗扫罗王(《撒母耳记上》22:2);神的灵感动亚玛撒,他就说:“愿你平平安安,愿帮助你的,也都平安!”(《历代志上》12:18)因此,平安必属于英格兰国会!属于他们的帮助者!还属于他们苏格兰的弟兄!

3.据《民数记》(32:1—3)、《约书亚记》(1:12—14)等经文记载,虽然流便人、迦得人和玛拿西支派的人继承的产业是在约旦河以东,但他们还是越过约旦河,帮助他们的弟兄打仗,并依摩西和约书亚的命令取得了土地。

4.扫罗与全以色列人帮助基列雅比人,与他们连成一气击败了亚扪人王拿辖所说的“剜出你们各人的右眼”这样不义之条件(《撒母耳记上》11)。

5.耶弗斥责以法莲人,因他们没有帮他和他的百姓抗击亚扪人(《士师记》12:2)。

6.如果圣徒相通表达了其中什么纽带的话——英格兰与我们有“同一个主,同一个信仰,同一个洗礼,同一个头与救主,同一个耶稣基督”,那么,我们就有义务帮助我们正在流血的姊妹教会去抗击这些共同的敌人,即教皇主义者与教士。这里的前提当然是真的。我们给予罗谢尔(Rochelle)地区以帮助(如果没有秘密背叛),是要帮助恢复巴拉丁(Palatinate)的秩序;我们也帮助联盟首领去抵抗巴比(Babel)[4]的权力。这样做是合法的,虽然我们表现得闲散与冷漠。伊丽莎白女王(Queen Elizabeth)曾帮助荷兰人抵抗西班牙王。除了有统一信仰外,我们同乘一条船,同居一个岛,受命于同一个王。现今,我们与英格兰弟兄在神的慈爱下宣誓结盟。那么,我们应当荣辱与共。

7.因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盟关系,根据1583年的联合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精神,我们有义务联合国内所有力量,并与国外的新教王权与人民结盟,努力保持新教信仰以对抗嗜血的天特同盟。这些盟约包括1585年的苏格兰人民公约(the Convention of the Estates of Scotland)。该联盟协约于1586年在贝里克(Berwick)签订,并于1587—1588年更新。同时,在西班牙舰队侵犯之际,两国还签订了信仰公约(the Conf ession of Faith)。(www.xing528.com)

8.神的律法诫命我们要爱邻如己,要彼此帮助以抵抗不义暴力。对我们苏格兰而言,这是必尽的义务;除非我们把神的爱只当耍嘴皮子而已。但这是圣灵所谴责的(《约翰一书》2:9—10,3:16)。律法和先知总的精神告诉我们,在我们受不义之压迫时,人不能拒绝帮助我们;反过来,我们也不能不帮助受难的弟兄。

9.每个人都是弟兄性命的保管人。人不进食或拒绝身体的必要物理需求,拒绝给奄奄一息的弟兄提供食物,这就叫自愿性的杀人。人并非生而为己。如果君王不抵抗敌人而保卫自己的臣民,那么,所有子民都可依本性之律、民族法、民事法、教会法,拥有特权相互保护。如果没有执政官在他们中间,那么,他们自己就彼此互为执政官。如果奥斯曼或异教的军队进攻不列颠,而英王此时死了,或他拒绝帮助其臣民抵抗(这等于他在关键时刻行政性死亡),那么,不列颠的各部分应当相互帮助。犹大王约沙帮助亚哈与以色列,得到了神的认可。如果左手受伤,或左眼被剜出,本性就自愿地把责任交给右手与右眼。它们是相互帮助的。

10.我们彼此互助,就是帮助我们的敌人去同情陌生人。我们在基督身体中的人就更应该如此。

11.他们不帮助耶和华,也不帮助神教会的其他部分与弟兄;所以,米罗斯在诅咒中(《士师记》5:23)。在锡安享受安逸,有能力却不帮助受苦的约瑟;这人要受苦了!

12.感恩的律法叫我们必须这么做。在天主教的奴役与法兰西的烈怒中,英格兰曾派军队把我们的身体与灵魂都拯救出来。1560年,苏格兰国会得以在里斯(Leith)确立新教信仰与和平。之后,他们又帮助我们抵抗内部的一小撮天主教势力。在神的名下,我们祷告,寻求恩典,不忘恩情!

13.在天主教武力攻克英格兰后(如果神这样成就了他们),他们接下来便会攻击我们。此时,抵抗之权力便不单握在君王手中了。我们的敌人正整装待发,距我们就两天的行程;而且,他们把持了我们的王和他的命令,从而把握了英格兰与苏格兰的现行法律。如果我们此时不起而为我们的君王、教会、国家与弟兄反击的话,我们只能被困在家中在睡梦中被屠宰了!

反:依据这种理论,如君王身处险境,他可以不把教皇主义者当作教皇主义者,而是把他们当作臣民来使用。这是君王的本性自卫。

驳:1.即使是魔鬼,也不能乱说有任何人想害不列颠的王!他在苏格兰是安全的;他在威斯敏斯特自己王宫里也是安全的。英格兰与苏格兰人民都不可能从他床头拿走水壶与长矛。撒旦首先将这种叛逆的谎言灌输给了教士,又将此逐渐灌输给了天主教徒。2.英王掌管这些军队后,公开宣称他要维持真正的新教信仰。如果扫罗把军队放在巴力祭司手中,放在西顿人、非利士人、亚摩利亚人手中,承认他们和以色列人的争吵不是为了王,而是要保卫他们的大衮与邪神;那么,王手中的军队就不是王的帮手,而是他们自己的信仰的帮手。现今,英格兰与爱尔兰的教皇主义者迫使英王废除一切反对天主教制度的法律,并立法保证弥撒的自由以及教皇主义者的全部权力。接下来,英王就必须在诸战役中完全依靠教皇主义者了!

【注释】

[1]历史上有多位马里亚诺(Marianus)。卢瑟福没有给出具体的指称。

[2]应该指古希腊时期的七贤之一。文中没有出处。

[3]安布鲁斯,lib.1,offic.c.36。

[4]巴比(Babel)不知指谁。圣经有巴比塔的故事。这里的用法也许是象征性的,指的是教皇主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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