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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战争权力是否仅属于君王?》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武装力量的使用权由法律规定给了皇帝。战争是特性,而权柄是共性。这是一项明确的民法。君王拥有这种权力是累积性的,非私人的,不是用来进行破坏的。君王不能拿走任何群体或国家的自卫兴军权力。现今,英王禁止人民武装。这些情况并不异于君王将死时、王权过渡期或更替期。特别地,在那些选举产生王的国家中,战争是常见之事。

《法律与君王:战争权力是否仅属于君王?》

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在一个国家里,权柄(剑)给了最高法官或下级法官。在帝国里,“他不是空空的佩剑”(《罗马书》13:4)。武装力量的使用权由法律规定给了皇帝。因此,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命令军队(lib.de Cod.de Lege.1.)。不经我们的同意,伦泰党(Valentinian)不得调用军队(ad 1.Jul.Mai.1.3.)。战争是特性,而权柄是共性。

主张一:神的律法所规定之权柄并非君王独有,也赐予了众下级法官。1.因为下级法官与君王一样本质上都是法官,因此他们必定也是佩剑的(《罗马书》13:4)。2.不仅仅是摩西,以色列的会众也有断人生死之权力。他们也是有权柄的。比如,《民数记》(35:12):“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民数记》(35:24):“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申命记》(22:18):“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又,《申命记》(22:21):“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申命记》(21:19、21):“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然后“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列王纪上》(21:11—14)中记载,那些同城居住的长老贵胄用石头将拿伯砸死。3.下级法官如流了人血,他们也会被指为凶手(《以赛亚书》1:12;《诗篇》94:5—6;《耶利米书》22:3;《以西结书》22:12,27;《何西阿书》6:8;《西番雅书》3:1—3)。因此,他们握有权柄。

主张二:发动战争与聚集军队之权仅属于君王。这是一项明确的民法。因为:1.如果下级法官也有神给予的权柄,那么,神必给予了他们发动战争与兴起军队之权力。

2.战争的所有权力都是为着国家的安全。君王拥有这种权力是累积性的,非私人的,不是用来进行破坏的。因此,君王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自卫权柄。这是人之生存所拥有的权力。君王不能拿走任何群体或国家的自卫兴军权力。如果奥斯曼军队突然袭击不列颠,英王不得默许这种侵入。君王职分的本质要求是,王的所有权柄都必须为了百姓与国家之安全。或者,英王个人必须拒绝这种默许,也不得限制或制止军队的集结。虽然军队行动希望获到君王个人许可,但是,他们一开始就有王者许可。王者职分规定他有义务命令他们武装起来。

3.君王或国家权力都不能夺走个人或人群的生而有之的自卫权。

4.如君王出卖国家,引入嗜血的军队来毁灭他的百姓,并强加给他们拜偶的信仰;那么,人民在没有君王同意下,也可起而反抗这入侵的军队。保皇党说,百姓此时并不需要那驴一般的耐性,将自个的脖子伸到割喉党的刀下;百姓完全可以逃跑啊!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事阻止了百姓的逃跑:(1)受第五条诫命的约束,人民有义务带着剑为神和王的城邑(《撒母耳记下》10:12;《历代志上》19:13)留下来以武力保卫国家、子女与神的教会,使之不受那不义侵略者与割喉党的侵害。这是神与本性之律对一个民族所要求的仁慈行为,如《箴言》(24:11)所明确诫命的那样。如果第五条诫命要求国家保卫年长父母与年幼孩子免受这些不义侵犯;第六条诫命又给我们类似的束缚,举国上下都行事仁慈与宽厚;那么,即使君王给出正好相反的命令,我们也不在乎。只有保皇党说我们不当履行神所下达的诫命。如果有世间的王禁止我们对性命危急的弟兄施手相救,而我们因此不做,那么,我们就是杀人凶手。照此理,如君王令我们去杀我们的邻舍,我们便去杀吗?这只是他们的宫廷信仰!(2)君王的战争权力为人民的安全而设。如果君王在人民被毁灭前夕还制止他们兴起武装,那他就是暴君,而非君王。此时,本性之律会使他们武装自卫(在这种情况下集体逃跑无疑比死亡还难)。否则,他们就要背负自我杀害之罪。现今,英王禁止人民武装。这显然违背了他的王者职分。因此,他的命令如同出自一个普通人之口,与神之本性要求相去甚远。神之诫命要我们自卫,除非我们想背负自我杀害之罪,只想顺服人而不想顺服神。阿尔图修斯[1]、哈利卡纳[2]、亚里士多德[3]等人也都持类似的观点。(3)大卫拿起歌利亚的剑,成了一群在战争中武装起来的人的首领,为神的战役而战(《撒母耳记上》25:28);亚比该在预言之灵下所说的话(《撒母耳记上》25:29—31,22:2;《历代志上》12:1—3,17:18,21,22);不仅没有扫罗的同意,而且与扫罗王相对。这里,他们其实是与作为凡人的扫罗相对,而非与作为以色列王的扫罗相对。(4)如果暂时没有王,或王年幼,或坐王位的是亚他利雅般的篡位者,国家就可以在没有君王参与下合法地发动战争。《士师记》第二十章记载到,以色列子民中拿刀的步兵共有四十万冲上战场与便雅悯人会战。约西亚王八岁时犹大掌权柄,直到他统治的早期(《列王纪下》22:1—2);约阿施被立为王之初,他也年幼(《列王纪下》11);此时,耶何耶大带领成千上万的人起兵,包括犹大的子民,来保卫他们年幼的王。这些情况并不异于君王将死时、王权过渡期或更替期。特别地,在那些选举产生王的国家中,战争是常见之事。还有,君王被俘或专暴时也是如此。西蒙先生认为王室血统与神圣膏礼一样重要。他大概不会认为选举没有膏礼重要。选举与血统不具有同等的有效性,一个是本性遗传,一个是自由选择;于是有这样的推论:选举产生的王并非真正的王,只是类似的王。那么,扫罗便不是真正的王了;他是由选举产生的。我认为,靠血统而来的王才不是真正的王。神立第一个王的模式应该是范式。最初的王是靠选举产生的(《申命记》17:18—20)。

5.如果人民立王,由他们决定此人而非彼人为王(《申命记》17:18和《历代志下》5:1—4已明确表明这点),那么,君王统治权、战争权、掌管军队权等都是人民给的。如果说,自由国家(如苏格兰)的人民或国会给予君王以这权力,却反过来创造、管理、限制、缩减、废除那赋予权力的人民或国会权力,那就真是奇怪与不合乎理性了!按照这种说法,神赋予了国会权力,去设立掌管统治与战争,并把它放在君王那里;它是国会的产物,目的是为了国会和国家的安全;这权力反而是用来毁灭国会与国家?弗恩博士说:“君王设立国会,给他们权力以成立国会,目的是给君王建议与忠告。”但是,经上(《申命记》17:18—20;《撒母耳记上》10:20—25;《撒母耳记下》5:1—4)记载说,国会设立君王。这是一个多么惊人的政治互换啊!神会叫母亲去杀害女儿吗?国会给予君王以王冠、军队、统治等,就是为了让他用权柄与战争摧毁国家,废除国会的权力?这世间还有什么比这更荒唐的啊!

反1:经上说,“到列王出战的时候”(《撒母耳记下》11:1)与“一个王出去和别的王打仗”(《路加福音》14:31)。这些话告诉我们的良心:所有侵犯性和自卫性战争之权力都在君王手中[4]

驳:在语言和习惯上对一个人的良心说话,对其他人来说都是无所谓的。按照他的理论,没有王的国家便没有进行战争的权力了。例如,在荷兰或一些别的国家由人民统治;它们充其量只有政府。那么,它们就不能打仗了:什么时候那些非王的列王能出征呢?!如果基督说:“有些主人借钱给他的仆人”,这是否可以推论,这个主人在放高利贷?如果基督说:“一个聪明的屋主知道贼什么时候来,他会看护的”,这意思是屋里的儿子与仆人不看护房子?

反2:自然的身体只能遵循自然法则而动。因此,政治躯体必须遵循王的政治原则(由法律来规定)而进入战争[5]

驳:1.这极易反驳。照此理,政治的头必须遵循政治原则而不得随意移动。因此,君王也不得出战,而要遵循相应法律,即国会之授权。显然,不会有法律规定头去毁掉肢体!2.如果割喉党的军队要毁掉国家(君王背弃了他的义务),国家的其他法官、人民与国会因没有兴起武装镇压这些强盗,他们如何就成了杀人的共犯?因君王未能履行其职分,下级法官当为无辜者的流血而负罪吗?3.因为作为政治躯体而顺服于君王,它放弃了自卫的无罪本性原则,这就等于它不睡不吃不喝。4.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国会与人民依君王的法律赴战场,他们本身就是完全的政治有机体。

反3:弗恩[6]说,眼下对英王的战争所依据的理由是错误的,即所谓的国会协调(co-ordinate)君王行为。这实际是说,君王不是最高统治者;而国会之认同才是最高统治者;君王对国会没有否决权。两个平等或相互协调的最高权威无异于“有两个最高神”。诸神之说显然是无效的。有很多神就等于没有神。

驳:1.就原权力而言,君王权力低于国会权力,并非平等权力。制定者要高于被制定者。从国会行为的派生性权力与执行权力上看,它们指的便是全部君权。国会的最高权力,就习惯性和非派生性而言,它是原始的源生权力(这里将人民与国会不加区别使用),并不需要君王而自足。国会的行为包括:立王、立法与兴军。在君王年幼、被俘,暴掠与死亡的情况下,国会可以合法行所有这些事。反过来,离开国会,王权等于虚无。王权本质上是国会的一部分,无法从国会中割裂出来,就像一只被砍下的手臂不能书写一样。因此,这里就有两个相互协调的最高权威。无限之物不能同时有两个或多个;这是矛盾的。无限之物不能被造,否则就是有限之物了。王权本质上讲是派生性的被造权力,是依附性的最高权力,只属于单个人,并不与社会整体联系。它只是社会的产物。2.国会之最高行为需要君王之同意。这也不对!这无异于说,国会的司法行为不需要国会参与。显然矛盾!但是,国会之司法行为可不需要君王参与。3.君王在国会中拥有否决权。那就更错了!这样,君王便成了唯一的法官了;而作为君王之创造者或设立者的国会倒成了君王的传声筒!

反4:如果武装之权力不单单掌握在君王手中,而民众又是疯狂与喜怒的;那么,最高者便得不到保护,叛贼得不到镇压,公共和平得不到保证,等等[7]。(www.xing528.com)

驳:1.剥夺人民之武装权力,原因在于他们可能虐待王子,使他们行暴力与压迫。这显然说不通!与人民相比,单个的君主更易滥用武力。单个人也比一个群体更易失败。2.全体人民之安危显然比一个人之安全重要得多。即使同时有东方西方两个皇帝也是如此;皇帝是神为人民之安全与益处所命的(《提摩太前书》2:2)。3.如果所有权柄和军队都由君王独占,那就不能如神所安排的那样,有佩剑的下级法官的存在了(《罗马书》13:4;《申命记》1:15—16;《历代志下》19:6—7)。

反5:西蒙先生论到战争之原因时[8],认为这事不该让民众知晓。他们需要王对战争的合法召唤,而非战争的缘由!

驳:1.如果国会、法官以及贵族都应该在对君王的盲目顺服下,参加战争与流人鲜血,而不要求任何法律与事实上给个说法;那么,他们必定会放弃对君王的良心,而改顺服保皇党了!2.君王不可能借助王权使一场原本不合法的战争合法化,除非他能抹去第六条诫命。人民更看重战争之原因而非君王之权威。这种说辞可谓是,要在英格兰与苏格兰国会确立天主信仰,根除改革宗的新教信仰的最佳方式了;因为百姓只在乎君王之合法呼唤,而非战争之真正起因。

【注释】

[1]阿尔图修斯:《政治方法论》,Polit.c.25,n.9。

[2]哈利卡纳Halicamas l.4,Antiq.Rom.——原注。译者无法追踪具体出处。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Polit.l.3,c.3。

[4]西蒙:《忠心臣民之信仰》,Symmons,p.57。

[5]弗恩:《主要教义》,Ferne,p.95。

[6]弗恩:《主要教义》,sect.4,p.13。

[7]阿尼索斯:de jur.maj.de potest.armorum,c.5,n.4。

[8]西蒙:《忠心臣民之信仰》,sect.4,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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