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讨论中还有什么因素我没有涉及的吗?
反1:阿尼索斯[1]说:“我们孝敬父母,并不是因为他们是善的;无论他们是善是恶,我们都得孝敬。所以,我们必须顺服邪恶的君主。”
驳:我们顺服邪恶的君主与父母,乃是因为他们是君主,是父母。在实际的顺服中,我们只能顺服神。这里的问题并不是关于对君王之顺服问题,而是在暴力行为中,我们能否拒绝顺服这行为?邪恶的统治者与统治者不义的命令、惩罚,两者有很大的差别。
反2:阿尼索斯[2]说:“我们可以抵抗下级官员,从而可以抵抗最高行政长官。这种推理不成立。下级法官的权柄是虚构的,并非真实:我们说,叛逆只能对君王而言;因为下级法官唯独对王有责任。除了君王,无人神圣不可侵犯。”
驳:我们顺服父母、主人与君王的真实原因是:他们是神的助手,由神派下管理我们。我们顺服他们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所命的是善与正义的(顺服于与其他平等或下级之人的联盟),而且还在于第五条诫命——他们的尊贵地位。这种权威是我们顺服的真正原因所在。这个尊贵性是顺服的正式理由,在君王与长官中乃是同一种本性的东西,而在君王与其他法官中也只有量的差别而已。鼓吹君王位格中有不能某种独特的圣洁性,且不为下级法官所有,这种观点必须否定。认为下级法官与君王在本性上相互区别,说下级法官所犯的叛逆之罪也是下级的,等等,也必须否定。说下级法官与君王不同,他们并不与神有相似性,这是虚构的。可以肯定的是,在那些年长的和每一个优秀的下级法官那里无疑都有神圣权威;他们值得爱戴、惧怕与尊敬。假若世上没有君王,如经上所记载(《出埃及记》20:12;《利未记》19:32;《以斯帖记》1:20;《诗篇》149:9,8:5;《箴言》3:16;《马太福音》13:57;《希伯来书》5:4;《以赛亚书》3:3;《耶利米哀歌》5:12;《玛拉基书》1:6),那么,这种敬重就给予坐高位的,以某种特殊方式与君王相连。
反3:可以抵抗那些有条件地选举产生的君主。
驳:选举产生的君主与继承而成的君主在本质上相同。这种君主与其他君主一样都是神所膏的、完全的王。如可以抵抗其中之一,就可抵抗所有的王。
反4:神的誓言捆绑人民,百姓必须顺服,而不是反抗。
驳:顺服与反抗总是相依相随的。以色列民确实对亚他利雅誓言效忠;但民众只是对王位的唯一继承人宣誓效忠。他们不知道,作为王位合法继承人的约阿施并没有死。条件性的誓言是可以破坏的,这里包含着解释上与事实上的无知状态。如果人民宣誓效忠一个假装为父的人,而这个人后来却变成了暴君,难道百姓此时便不能抵抗他了吗?当然可以!以色列民还宣誓效忠耶宾王(尼布甲尼撒征服犹大时,犹大誓言要效忠他们的王),但亚比挪庵、拿弗他利、巴拉等许多人都带领他们密谋反抗耶宾。
反5:如君王变暴君,没有法律规定要取他的性命。经上也看不到臣民如此行过。
驳:关于无限君主特权的檄文说(p.7):“我们从来不曾听过,杀了孩子的父亲要反被孩子杀掉,这样是极坏极恶的。”神的律法罚人(《创世记》6:9;《利未记》24:16),就没将任何有罪之人排除在外。在《申命记》(13:6)中诫命我们最亲近的人也不能例外。
反6:反抗摩西的开可拉、大坍、亚比兰遭到了复仇的追捕。
驳:从合法官长在一件合法事上的抵抗并不能推出:抵抗君王之暴政行为是非法的。
反7:《出埃及记》(22:28):“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传道书》(10:20):“你不可诅咒君王,也不可心怀此念;在你卧房也不可诅咒富户。”
驳:“elohim”(神)这个词意指法官,而“nasi”一词指在人群中被提升出来的人。利维图斯认为,它可指一个君主,也可指多个统治者。诅咒任何人都是非法的(《罗马书》12:14)。所以,我们不得以这种方式来抵抗人。同样,我们也不得蔑视君王。在知识上、良心上或思想上都不行。这可推出对富人的抵抗也是非法的。任何在言语或行为中羞辱君王之事都不能干。在自卫行为中抵抗他,作为本性之律中神的指令,不能与尊敬王的命令相抵触,就像第五条与第六条诫命不得相互对立一样。所有的抵抗都是对法官的挑战,是这个法官越过其职分限制,从而他不是作为一个法官而被抵抗。
反8:《传道书》(8:4):“王的话本有权力,谁敢问他说:‘你做什么呢?’”因此,不能抵抗君王。
驳:特瑞密鲁斯(Tremelius)说得很好:“起码的限制是,人不得以激情与反叛来背弃君王合法的命令。”瓦特伯(Vatab)也说:“如果你带着羞辱离开王的面,那就努力和他很快和好。”卡耶坦纽斯还说:“不要过多地冒犯你的王,不要太快地走向他,也不要太冲忙地离开他。”另外,普鲁塔克也说:“君王要给你所求的,不要离这团火太近,也不要太远。”受君王宠爱过多的就得当心了:亚哈随鲁王杀哈曼[3],亚历山大对待克利图斯(Clitus)[4],提比略(Tiberius)[5]对色加努(Sejaunus)[6],尼禄对塞内卡(Seneca)[7],等等,都是如此。这里的道理很明确,反叛是被禁止的,抵抗则不是。希伯来文不是一个恶意的词,不是指反叛的意思;意思不是说要反叛君王,而是要从君王的权力角度尽力劝说他。君王这个字意味着权力。对于君王,你还能说什么?意思是说,就公义而言,他拥有的权力是不能抵抗的。撒母耳对扫罗说:你做了糊涂事了(《撒母耳记》13:13)。以利亚对亚哈王说了更多,且问到,你做了什么了啊?众先知也都责备众王之罪(《列王纪下》3:14;《耶利米书》1:28,22:3;《何西阿书》5:1—2)。所罗门给了他们权力,在谈论王时也认为他们事实上(de facto)是王;但是,就法律(de jure)而言,他们都是在律法之下的《申命记》(17:18)。如果这里经文的意思真如保皇党所期望的那样,指的是,作为君王,他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作为王权,他想做的就是他法律意志;君王本身就是活的法律(lex animata);那么,我们可以此为真理。这里没有什么对我们不利的。但是,如果这里说的意思是,就法律而言,君王可以任意行事;王者意志便是绝对权威,在一切法律与理性之上,那么,约兰王就可依法取走以利沙的项上人头。而且,当以利沙责问王在做什么时,他是在抵抗神;而他下令将王的信使挡在门外那就是犯罪了。于是,八十勇士(祭司)责问乌西雅王:你在行何事?并强力阻止他焚香,这就更是犯罪了。进一步,法老说:“这河是我的,是我为自己造的”(《以西结书》29:3);推罗王说:“我是神,我坐神位”(《以西结书》27:2)。对于这些话,先知就不能去制止了。无人能问他们:王啊!你在做什么?居鲁士王,不就是凭着从神而来的王权(jure regio),就因为这河溺死了他的一匹马,要对恒河发怒而将这河分割为一百三十渠?[8]当海列斯彭特(Hellespontus)河冲垮薛西斯(Xerxes)建造的桥时,薛西斯不也是凭着神给的王权(jure regio),命令在那狭小的海面抽上三百鞭,还得要它带上镣铐?[9]我们的保皇党会让这些疯狂的傻子仅做傲慢的渎神之举,把他们尊位君王,在王权中做这些事情。这些马屁精说,王权是神赐予的善的礼物,是合法与公正的权力!为王者,所言所行就是言法律与公正,行法律与公正。渎神之权力非合法权力,乃是人类之罪恶意志在说在做这些事情。如果这就是保皇党的意思,那么,王者当是:1.王是绝对的王,有限的与选举出来的王不是王。2.神在《申命记》(17:3)中所定之律法在王者之下。3.王者意志乃是善恶之衡量标准。4.依保皇党那些苍白的理论,对居鲁士说:“你在做什么?你不是神啊!”这便是犯法!
反9:以利户说:“他岂能对君王说:‘你是鄙陋的。’岂能对贵臣说:‘你是邪恶的。’”(《约伯记》34:18)因此,人不能反抗王。
驳:1.与其说,这段经文证明了不得抵抗王,还不如说,富人、自由人、下级法官等都不得抵抗。“贵臣”()一词可指所有这类人,即自由人。《以赛亚书》(32:5、8)中谈论慷慨或自由之人时也用这个词。2.德奥达图斯(Deodatus)[10]与加尔文在阐释这段经文时说:“这里的意思是,这世间贵臣该得的尊敬与爱戴实则应归于至高的主。”(《玛拉基书》1:8)用(邪恶的)一词来谴责世上的王是不合适的。这个词(形容词)指称那该谴责的极端的恶。而且,我们也不能用(那极恶者)来说一个人。这写字圣经在很多地方的用法是指那些穷凶极恶的人,如《撒母耳记上》(2:12,10:27)、《撒母耳记下》(25:6)、《诗篇》(1:1,6;11:5;12:8;146:9)、《箴言》(14:4)等。的词根由和组成(《士师记》19:22),指的是那极其令人嫌恶之人;或者来自,指无法无天之人,把神和人的法律都扔掉了。在这种意义上去谴责地上君王和在位之人是不合法的,而谴责这个不公义世界的法官就更不合法了。那又能说明什么呢?我们不可以像诅咒大卫王那样去诅咒君王,因而抵抗君王的暴政是非法的?我要否定这个结论。好!如皮内达(Pineda)[11]所观察的那样,如果保皇党坚持这种字面理解,结论就是,先知们不能谴责君王之罪。但问题是,基督称希律王为狐狸;以利亚谴责亚哈王使以色列人遭殃。
反10:保罗在《使徒行传》第23章中,为自己说大祭司亚拿尼亚是粉饰的墙而道歉。
驳:利维图斯[12]很智慧地探讨这段经文。他认为保罗宣称自己并不知道他就是大祭司,乃是在讽刺;其意为,他无法想象这样一个人居然是法官。皮斯卡托[13]反驳说,如是讽刺,他就不会援引圣经说,“经上记着说”等。——驳:这些人通过不义地攻击保罗,坚持认为保罗是可被谴责的,从而使谴责他合法化。保罗不会愚蠢到不知道亚拿尼亚是大祭司。他肯定知道他就是大祭司:1.他以大祭司的身份出现在保罗面前,这就表明了其身份。2.保罗分明说了“你坐堂为的是按律法审问我”(《使徒行传》23:3)。依据常理,如保罗有错,错也只在于他称大祭司为粉饰的墙,以及保罗说“你竟违背律法,吩咐人打我吗?”(《使徒行传》23:3)这句话,表明他是在抵抗大祭司。3.保皇党宁愿将错归于保罗,也不说他们的“神”,即王,有任何的错误。他们想说的无非是:我们不能辱骂大祭司,我们也不得抵制他的非法命令。这种推论显然不成立;这正如说,在一场公开战争中,教士要去杀害无辜使徒保罗,使徒只能逃跑或抱住他的手,而不能做出任何反击性的抵抗。现今的教士便是古时候大祭司的继承人,而他们的卑鄙位格与神所膏的王一样神圣。苏格兰在1644年7月2日马斯顿战役(Marston)中,夺取了王冠与教士法冠,涂上“不要碰神所膏的”(Nolite tangere Christos meos)这样的话在上面。这样,敌基督的教士法冠与不列颠王的王冠一样是神圣的了。
反11:弗恩(sect.9,56)说:“即使罗马的元老院与人民在拥有罗马皇帝之上的政府权力前,百姓就选立他们为主了,他们也不能抵抗君王。因此,更不用说英格兰的百姓拥有抵抗不列颠王的权力了。他们是正义的武力征服不列颠的征服者的后裔。”
驳:1.即使罗马皇帝的权力是绝对的(对此我深表怀疑),即使是元老院与罗马人民使之拥有绝对权力,我还是要否认他们不能被抵抗的说法。保罗在《罗马书》第13章中所谴责的非法抵抗并不是基于权力的绝对性——因为它在神的法庭上什么也不是。它也不是神所命的,而是基于良心的原因。所有权柄都是神的,且都是神所命的。有人会说,如果一个民族对征服者以协约的形式完全让渡了自己的权力,且宣誓不抵抗,那么,他们是不能抵抗的。这种推理是不成立的:首先,这个协约是非法的,无人会对一个非法的协约有必要的义务。(1)人若让渡给他人自己本性之自卫权力,这显然不合法;如同我不能放弃神交给我的保护无辜者、妻子与孩子免于死亡的权力一样。(2)人不可放弃自然的自卫权力,否则他将背负自我杀害之罪,同样对国家与信仰之守护也不能放弃。(3)即使人民给予某位王绝对之权,但他却用这种超验之权力行毁灭国家之事而非保护人民之安全。众所周知,人民不可能给予某人一种神与本性不曾赋予他们的权力来毁灭他们自己。2.保罗写这段经文时,罗马皇帝并不享有绝对的皇权。对此,优士丁尼皇帝(Justinian)[14]也赞同,他的言论也部分涉及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柏丁谈到[15],此时的罗马皇帝仅仅相当于共和国寡头;最高权力依然掌握在元老院和人民那里。马里厄斯·所罗门也写了六卷本的《论首领的地位》(De Principatu)来阐述这个问题。罗马人民怎么可能使他们的皇帝拥有绝对权力呢?李维(Livy)说:“‘王’这个词本身就与元老院自由相对立。”战时为了迅速执行法律,君王被迫在没有元老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行事。在皇帝统治年代,即使人民已不再参与统治事务,但元老院问责制(Senatus-consulta)依然存在。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当时的元老院宣布尼禄是国家的敌人。恺撒在蓬佩战争(Pompey)时期,征服了罗马人和元老院,而在屋大维(Octavius)对卡西乌斯(Cassius)和布鲁图(Brutus)的战争期间,他们再次被征服。塔西佗认为[16],罗马人当时陷入了被奴役状态,皇帝掌权只是事实性的(de facto),而非法律上的(de jure)。卡里古拉认为虽然在君王的旗帜下行动,他朋友们却能劝阻他。3.看来英格兰是欠了弗恩博士的——因为他认为它是被征服民族。全世界都知道事实正与此相反。
西蒙[17]说:反抗就是不尊敬神,对君王亦然。
驳:1.我否认这种观点。那些抵制君王个人意志的人,实则是不让君王跟随教皇主义而毁自己的王冠与后嗣,违反他在加冕仪式上的誓言,这其实是真正地尊重君王,敬重他的王位,珍惜他的王族,虽然这种抵抗会使王暂时不悦。2.就乌西雅遭受抵制而言,他并没有受到不尊重待遇。3.我们逃离君王以及他的法律,是对君王不尊敬。但是,抵抗是合法的,跟根据保皇党理论是如此,就真理而言也是如此。
反12:最高权力不能受到下级权力抵抗,因为它们在最高权力之下。
驳:1.嗜血的爱尔兰叛党在国会之下,那么,他们也不能抵抗国会。2.作为法官的下级法官直接隶属于神,与君王相同。如果他们不以强力制止嗜血的保皇党与爱尔兰割喉党,他们就是在神面前犯罪。除非你说,下级法官没有行审判之义务,只需要执行君王之命令。
反:爱尔兰叛军是以君王之权力来武装的,因此,他们在国会之上。
驳:由此说来,那些以君王权力武装起来的西班牙人和土耳其人,他们在君王命令之下进攻苏格兰与英格兰;他们实则是不法勾当里的扈从;难道他们也在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国国会的最高法庭之上吗?君王与法律首先赋予了国会对抗叛党之权力,现今又给了叛军以对抗国会之权力。这在君王那里显然是混乱的意志与矛盾的权力。到底哪种才是君王的意志与权力呢?前者是合法与议会的,因为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反。那么,后者就不可能同时合法了,也不可能来自神。所以,抵制它便不是抗拒神。
反13:如果抵抗必须以是否拥有合法命令为准,那么,我们该如何解释:即使在暴政统治下,保罗依然禁止反抗;从他们政府的目的来看,那是善的;而百姓也多少乐于让他们的统治?
驳:这里除了证明人民与统治者的合作外,别无其他意思。只要他们能到达道德之善与和平政府这个结果,尽管是专暴统治,人民也会顺服法律。但是,保罗并没有命令要绝对顺服于暴政统治者的暴政。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反14:君王拥有仅次于神的最高托管权,因而应该拥有对他的位格和权力的最高保证。如果反抗合法,则君王之安全便岌岌可危。
驳:1.拥有世间最高托管权,则最高程度地保证了他的位格和权力;从而依据他的托管权而去实现其原始目标,即公义、和平与属神生活。神没有允诺过任何人的绝对保障,也没有派过天使去保卫他们,除非他们在侍奉神的途中。另外,“恶人必不得平安”(《以赛亚书》48:22)。2.一个最被信任的人应该有最大的保障;这个逻辑不成立。就神的教会与子民被委托之事来看,他们作为实现最后目标的工具就该有更大的保障。城市就应当比守城人有更大的保障;同理,军队要比领袖有更大的保障。“好的牧羊人为羊舍命”。3.对于作恶的权力不加限制,那么这权力是没有保障的。
反15:如神指派了执事讲道,羊群就不得在别处寻求安全。
驳:妻子有义务与丈夫同床共枕。但是,如果她怀疑丈夫会在床上将自己杀死,那就另当别论了。臣民对君王的那些明确义务需要顺服,但不能丧失自卫的本性之律,以及武装抵抗教皇主义者、保护信仰这一神的律法。羊群只会受托于保护它们的牧羊人。
反16:如果武力反抗君王的自卫是一项合法义务,为何在神的话中没有任何相关的实践、律令或应许呢?
(1)无实践:亚哈将自己卖给了恶。他是拜偶者并杀害先知。他的王后也是一个嗜血的拜偶者,将他引入了极大的恶中。以利亚与你们一样拥有大权,但他从未激起民众来武力反抗君王。在我们这个时代,为什么神会更愿意使用非凡之手段来拯救教会呢?阿尼索斯[18]说:“以利亚只是逃跑。尼布甲尼撒、亚哈、玛拿西、朱利安等都是暴君与拜偶者,但百姓并没有起而武装抗击他们。”奥所里的威廉(Williams of Ossory)[19]主教在解释《申命记》第13章时说:“如果你的兄弟、儿子、女儿、妻子或朋友怂恿你去侍奉别的神,你就杀了他;不用这父亲说一句话。但爱父亲的孩子可以不杀。”这位教士语则说,基督在摇篮里就被教导逃离希律王的追杀。基督所有的行为与受难都充满着神迹,也是我们的生活指导。他本可叫众天使来守护他,但他宁愿行神迹,治愈马勒古被彼得割下的耳朵(《约翰福音》18:10),以此为对准恺撒的剑。如果这些分裂者要给我们新教义,它不会关心这些事:阻止基督下到地狱、圣徒的交通、在彼拉多底下受难等。我的解决方式是,因你们的罪,我要在眼泪与祈祷中溶解;并与我的主一起,时时刻刻地祷告:天上的父,宽恕他们!就因为撒玛利亚人不让基督寄宿而要从天上降火烧了他们,基督认为这是恶灵。先知对拜偶、渎神、谋杀、通奸等所有的罪都奔走疾呼。但是,他们从未谴责疏忽之罪,也没有鼓吹用谋杀行为以在捍卫教会与信仰,抵抗暴君。神的话从未允许过如此这般的叛乱。——驳:这段废话很伟大。在神的话中没有记载过这样的实践先例,我们没有这样的义务。实践在圣经中只是信仰的一方原则。否则,请指出,因妻子诱导丈夫信别的神,从而遭丈夫用石头砸死的例子。经上没有这样的例子。但是,这是经上所诫命的(《申命记》13:6)。一个人与野兽在一起就是等于死;这经上确有诫命(《出埃及记》22:19)。还有许多诫命的律法是在经上找不到例子的。
(2)耶户与以色列众长老,把亚哈王一族带来的偶像全部铲除。这是出于真诚和对神的爱。如果耶户行出了神所诫命的,那他当受到奖励。换个角度看,耶户有一非凡之举,杀了亚哈王——这是律法明确规定的:凡煽动人拜偶者当处死(《申命记》13:6);而且,在律法上君王或父亲没有区别;再假设,这里不谈论神的父母;那么,这个行为显然是对抗神的爱(《申命记》32:9)。有许多严肃的圣者认为,以色列民被命要立耶户为王,杀亚哈,击耶罗波安及其拜偶的殿;这些行为都是出自神的律法(《申命记》13:6—9),是他们当承担的基本义务。然而,这些人的行为都是非常之事。(www.xing528.com)
(3)亚哈与耶洗别并没有组织由拜偶者与恶人组成的军队,如教皇主义者、教士、保皇党那样,来攻打英伦三岛,摧毁国会、法律与信仰。民众还与亚哈一起参与迫害与拜偶,弃绝神的约,推到神的祭坛,杀害先知。在以利亚的估算(《列王纪上》19:9—11)中,他们中没有一个义人,都是王的走狗和帮凶。现今,是否还有人拥有以利沙亚那样的权力,规劝他们拿起武器反对自己,告诉他们,他们有义务发动对君王和他们自己的战争,保护神的信仰?就理性而言,没有人相信以利亚能够劝诫成千上万(大概少于七千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女人、老者、病患以及年轻人)的以色列人,起来用武力反抗亚哈和全以色列;除非神明确而非常的命令,给他们奇迹般的勇气与力量来反抗整个以色列。神并不总是以神迹来拯救他的教会。因此,本性自卫之权力授权弱者合法抵抗之权力,如同殉道士起而反抗迫害的尼禄及其军队一样。阿尼索斯当牢记,我们并不将我们的主与神迹相捆绑!
驳:1.以利沙并没有逃跑,反而公开谴责君王及其党羽的拜偶行为。一旦神给予机会,他便现身带动人民杀死那些巴力的耶稣会士,以及那些蛊惑人心的拜偶者,如果君王拒绝这样做的话。以利沙单凭自己的双手无法如此行;但全以色列聚集起来便能成事(《列王纪上》18:19)。而且,众首领与士师也对他们的行为默许(《列王纪上》18:40)。这是一种授权,即当君王不以公义之剑来对付武装的教皇主义者时,其他法官将会如此行。
2.关于耶利米从神那里受命,告诫以色列民不得反抗尼布甲尼撒这个例子,是否我们同样也就不得为自卫而反抗嗜血的教皇主义者与爱尔兰叛党?耶利米的这个例子还可以很好地用来证明(如果这个例子对我们是一条律法的话),不列颠的王不应当调动其臣民来反击入侵的西班牙舰队或外国王族。在尼布甲尼撒征服犹大国前(《耶利米书》27:1),约雅敬统治的开始(《耶利米书》36:37),神就命犹大王不得拔剑反抗巴比伦王。我希望,在外国侵入者或奥斯曼王不义侵犯不列颠时,这个事例不会束缚我们和我们的王不去抵抗他们。这个例子和君王抵抗外国不义侵犯相左,同时也对我们不利。很明显的情况是:尼布甲尼撒是一位暴掠的入侵者,而犹大王是神所膏的王。
3.以色列民与玛拿西同谋(《耶利米书》15:4),如与亚哈一样。
4.至于皇帝迫害基督徒,我们当参考后事。
5.《申命记》第13章,惩罚引诱拜偶之人,无人能幸免,最亲近之人也不能例外:“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怀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当然,生父亦不能除外。同样,“你们做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以弗所书》5:25)。但是,对他们的审判却不能心软(《申命记》13:8—9)。若子女托耶和华的名说假预言,生父就当刺透了他(《撒加利亚书》13:3)。因此,对君王的爱、敬畏与仇恨都是神所命;自卫战争也是神所命的。
6.这可怜的教士说,基督逃离了希律王;基督的所有行为与受难都是神迹,并对我们是指导。基督明知道却亲吻那要背叛他的人。这里,基督并没有逃跑。他知道他的敌人将在哪里、什么时候来逮捕他,并欣然前往那里。所以,我们也不应逃跑。基督之行为是如此神奇,竟然让这位教士模仿基督的四十天禁食受试探,并要在四旬节禁食。如果基督的行为是我们的行为指南,那么,我们这位教士也必须要在海上行走,并行奇迹。
7.他可以让几十个天使来保卫他。这是违背神的律法的;经上也没有任何这样的表达。尝神给他的杯乃是神的旨意。
8.没有神的受命,拿起剑来制服那神位篡夺者,他将与剑一同消亡。彼得从神那里领受的是,基督必须受难(《马太福音》26:52—53,16:21—23)。神的旨意明确指出,基督当为罪人而死(《约翰福音》10:24)。而且,他的合法自卫之权力也被限制。但是,基督在其他地方是使用过的(《路加福音》4:29—30;《约翰福音》11:7—8)。
9.我们并没有宣扬什么新的信条,倒是这个叛教者放弃了他在苏格兰教会受洗时的信条。我们也没有像这叛教者所说的那样,摒弃了基督下地狱、圣徒相通等信条。但是,对于教皇主义的狭隘的基督降临说,以及教皇在无圣经依据的情况下提升到教会之上,向圣徒求情与祷告,或者圣徒为我们说情与祷告等信条,则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这位教士曾对苏格兰教会宣誓,却在爱丁堡的讲坛上明目张胆地用教皇(天主教)的这些教义讲道。
10.我们相信基督在彼拉多手下受难。但是,我们坚决反对彼拉多有任何合法之权力来谴责基督。他有的只是一种限定范围内的权力(《使徒行传》4:27—28),正如神的旨意让黑暗掌权一样(《路加福音》22:53)。
11.这位教士说,他最后决定让我们的本性自卫之罪在眼泪中溶解。据我所知,他在自己的主教辖区习惯于在酒杯中溶解罪。他与他的教士同僚习惯在主日里喝得酩酊大醉;而在主日晚餐喝醉后,他们通常在议事厅内以呕吐来溶解他们的罪。因此,他被剥夺了主教之职分。
12.先知们为罪奔走疾呼,但从未就不抵抗(non-resistance)之罪而疾呼,即使他们的王极度专暴且拜偶。这说法相当牵强。(1)先知为所有罪奔走疾呼,他们没有明确疾呼盗贼、杀父母者。他们只是依良心谴责这些罪,也依良心谴责在战场上的不抵抗行为。他们疾呼:“就是先知说假预言,祭司藉他们把持权柄,我的百姓也喜爱这些事。”(《耶利米书》5:31)他们还抱怨说:“其中的祭司强解我的律法……首领仿佛豺狼抓撕掠物;杀人流血,伤害人命,要得不义之财……先知为百姓用未泡透的灰抹墙……”(《以西结书》22:26—28)又说,君王和臣仆,以及进入城门的百姓,都当听耶和华的话(《耶利米书》22:2):“你们要施行公平和公义,拯救被抢夺的脱离欺压人的手。”(《耶利米书》22:3)“请你看看,谁才是欺压者?我认为是那杀人的判官。”(《以赛亚书》1:21)“至于我的百姓,孩童欺压他们,妇女辖管他们”(《以赛亚书》3:12);而且,“长老和首领……搓磨贫穷人的脸”(《以赛亚书》3:14—15)。当他们不敢面对真理时,主会根据他们所行的赏赐他们,即“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将被杀,你须拦阻。你若说,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岂不明白吗?”(《箴言》24:11—12)所以,主的先知奔走疾呼那些不抵抗之罪,即不执行审判,不解救受压迫者,不帮助与解救那些被君王不义地拉去处死之人等应不作为之罪。(2)当这些法官如掠夺财狼而加入君王压迫行为时,先知不能明确而正式地疾呼法官对君王的不抵抗之罪。法官派二十四人去保护旅客以免受某劫匪之抢夺,但这些人却与劫匪沆瀣一气将旅客抢夺一空。他们与这劫匪一样成了割喉党。那么,这法官就不能控告这些人疏于保卫之罪,而是要控告他们更大的罪。他们不仅仅是疏忽职守,既没有将受压迫之人从恶人手中解救出来,而且还行了抢劫与杀人之罪行。应该说,小罪淹没在大罪中了。下级法官是守卫者,是神教会的门卫。如果君王成了大盗,他们的职责便是“拯救被抢夺的脱离欺压人的手”(《耶利米书》22:3),留意国内国际敌人的动向,守卫羊群不受狼之攻击。“使被欺压的得自由,折断一切的轭”(《以赛亚书》58:6),“打破不义之人的牙床,从他牙齿中夺了所抢的”(《约伯记》29:17)。现今,如法官都成了烈狮与财狼,与君王一道专猎羊群,助君为孽。“他的王使他喜好他的谎言,不仅他们,百姓也加入他们。”(《耶利米书》1:18,5:1,9:1;《弥迦书》7:1;《以西结书》22:24—31)难怪先知面对那残酷血腥的压迫会公开地大力谴责并疾呼,而对那些不去解救受压迫者的消极谋杀,也必奋力疾呼。
13.当整个国家都成为压迫者,就不能指控这个国家的不抵抗之罪。这等于控告他们不抵抗他们自己。
14.依据保皇党,下级法官要是压迫百姓,君王就应当抵制他们。这种说法是在反驳他们自己。那就让他们在圣经中找到这样的事例、律令或应许,即君王兴起军队,守护信仰,以抵抗那些叛教的贵族与百姓。我们还是要用同样的经文来证明:国家与百姓在君王之上,他们立王,可以抗王。这是圣经真理给予的力量。
15.保皇党要求有关自卫战争的先例与戒律才能证明其合法性。我想说的是:请举出例子来说明,以色列或犹大的王求助于恶人、非利士人、西顿人或亚摩利人组成的军队,来攻打以色列或犹大各族首领的人;他们召开会议,带回被人抢走的神之约柜,以澄清地上的法律;他们兴起与首领、王族、法官及整个民族相对抗的军队,为大衮设祭坛,敬拜西顿人的神;而且,所有贵族、首领、法官及百姓只能逃出神的圣地,或抹泪祈求君王不要毁了他们的肉体和灵魂以及他们无辜的后代;这仅仅因为他们无法在良心上拥抱大衮敬拜,也无法崇拜西顿人的神。难道经上也有这样的先例与神谕吗?经上还是有一些先例的。八十勇士祭司作为乌西雅王的臣民,可以对神所膏的王执行惩罚之法。在下位者或臣民可反抗在上位的。这些祭司与以色列的贵族可以免去王的实际统治。依据保皇党的理论,难道这不是下级给上级强加的惩罚吗?事情现在很明朗了,饼的崇拜以及弥撒是对抗律法的,是在教皇主义内阁影响下强加给苏格兰的。对我们来说,它们本身和大衮崇拜或西顿神崇拜一样穷凶极恶。苏格兰人应聚集起来祈求,抵抗这种强加的偶像崇拜。不列颠王起先宣布苏格兰人为叛党;继而,一支在敌基督恶灵激励下由教士与恶人组成的庞大军队起来了。他们要苏格兰人在灵魂与良心上顺服并服务于这些恶人。否则,他们便要毁掉整个苏格兰。
【注释】
[1]阿尼索斯:《论权威原则》,de authorit.princip.c.2,n.2。
[2]同上书,c.3,n.9。
[3]参阅《旧约·以斯帖记》。
[4]克利图斯(Clitus 公元前375—328年)是亚历山大大帝的宠臣,被亚历山大大帝所杀。
[5]提比略(全名Tiberius Julius Caesar Augustus,公元前42—公元37),第二任罗马帝国皇帝。
[6]色加努(Sejaunus,又名Lucius Aelius Seianus,公元前20—公元31),提比略的宠臣并被提比略所杀。
[7]塞内卡(全名Lucius Annaeus 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尼禄的导师,后被赐自杀。
[8]Sen.l.3,de ira,c.21.——原注
[9]参阅希罗多德的《历史》,7.34。
[10]德奥达图斯(Deodatus)的拉丁文原意是“神所给的”;作为人名还有其他两种写法:Adeodatus和Deusdedit。卢瑟福没有给出具体出处。历史上有多位“圣者”使用此名。译者无从追踪是哪一位。
[11]译者无法追踪皮内达以及这个看法的出处。
[12]利维图斯(Andreas Rivetus),Exod.Ⅹⅹⅱ。
[13]皮斯卡托(Johannes Piscator)。英文本没有给出具体出处。
[14]查士丁尼大帝(Justinian,527—565)拜占庭帝国皇帝。534年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Digest.1.2,tit.2.——原注
[15]柏丁:《共和国六论》,l.2,c.5,p.221。
[16]塔西佗:《罗马编年史》,Anal.l.1,s.2。
[17]西蒙:《主要教义》,sect.6,p.19。
[18]阿尼索斯:《论权威原则》,de autho.princ.c.8。
[19]Deut.Ⅹⅳ.——原注。威廉(Griffith Williams,1589?—1672),奥所里的主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