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反对自卫战争的合法性,保皇党从《罗马书》第13章中找到的一个“基础”是:保罗这里所指掌权柄的仅指君王。胡果·格劳秀斯[1]与巴克利[2]说:“安布鲁斯在阐释《罗马书》第13 章时说,这里仅指君王(说仅指君王显然是错的,而是主要指君王),但不能由此说,这段经文表明所有执行官员都在法律之外。世间没有在君王之上的法官。因此,君王是不能受惩罚的。世间却有一个法官在所有下级法官之上,所以他们必须顺服于法律。”弗恩博士也赞同他们的观点[3]。我们的可怜教士必定是他们中的例外,所学尚有不及。
主张一:自由的君主制国(如苏格兰)交由在上掌权者统治,主要指从尊严上来谈论王。但是,这里不仅仅指王。下级法官也都是那掌权柄的人。1.这里仅指自由的君主制国家。有些国家根本就没有王,只有贵族制或由州政府组成的联合政府,如荷兰。那里的百姓就没有顺服于王的义务。我期望,这里的经文能捍卫所有荷兰人的良心;每个灵魂都要顺服那在上掌权者,不在荷兰的臣民就当顺服他们的王。2.自由君主制中的君王主要从王者尊严方面来理解,而不是从行政的本质角度来理解。就行政的本质而言,君王与所有下级官员都一样。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有过论述。虽然有些官员是由君王来指派,并从君王那里承受行政权威,但这并不能证明下级法官就不能被合适地称为法官。我们可做一个非本质上的类比,比如,它证明了一个公民本质上不是一个公民,或一个教会职员(churchofficers)本质上不是一个教会职员,或一个儿子本质上不是一个活生生的受造物。前者的权威来自整个公民共同体和教会职员整体,而后者的生命来自他父亲的繁衍,如神的器皿般。即使公民或教会职员会受到他们各自共同体的审判,难道他们本质上就不是公民或教会职员了吗?如使他们成其为自身的公民共同体或教会职员共同体一样。
主张二:不能将在上掌权者仅限于君王,或主要地限于君王,好像只有他们才是神所命的掌权者似的。
1.保罗称呼“他们”为在上掌权者。如皮斯卡托(Piscator)在考查这段经文时说,这里指所有的在上掌权者。可以确定的是,罗马从来没有说过人人当顺服两个或三个王。如果保罗在此想说的是,他们当顺服一个尼禄,作为他们唯一的法官,那么此处的“在上掌权者”就当用单数。
2.保罗这里所指的顺服应该包括对所有下级官员和皇帝的顺服。他们都是神所命的,佩戴神的剑;我们当为这良心的缘故顺服他们。他们是神的助手,不是为人行审判,乃是为神行审判(《历代志下》19:6—7;《申命记》1:16;《民数记》11:16—17)。税金与工资也是他们应得的。与君王一样,这也是他们作为神的执事与佣人而该得的。
3.要是罗马人更改了他们的政府形式,废除了君主制,恢复他们没有王之前的祖先的统治形式,保罗就还会要求顺服由元老院指定的善的法律,以及统治者。
4.这是圣经的权威章节,是对第五条诫命的清晰阐释;因而必然触及基督徒共和国中的每一个良心。在那里,没有君主制。
5.与此相应的其他经文也佐证了这点。保罗在《提摩太前书》(2:1—2)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代祷;最根本的目的是使我们可以在敬虔、诚实、平安中生活。《彼得前书》(2:13)中也说:“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还有,《提多书》(3:1)认为当顺服尼禄。对于尼禄,德尔图良[4]认为:尼禄是一个受诅的最高善(Nihil nisi grande bonum a Nerone damnatum)。但是,在法律上顺服尼禄则是义务(无论是指抽象上的职分,还是指具体的皇帝,在这里都集于他身上)。然而,说保罗命令要首要地、唯一地顺服尼禄(他事实上只是一个人而已),对此,我相信,得轮到这反基督的教士成为保罗的主教才行(《提摩太后书》第2章)。当然,这还得靠奇迹!
6.下级法官并非定要由君主依据神的律法派出,还可以由人民选出,如君王一样。事实上,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地的所有城市官员都是由人民选出的。
7.奥古斯丁、爱任纽(Irenaeus)的克里斯多莫斯和希罗都认为,这里的在上掌权者指主人和官员;加尔文、贝沙、帕瑞尔斯(Pareus)的皮斯卡托、阿罗克斯、马洛拉图斯等人也持此观点;天主教的阿奎那、尼拉若斯、雨果·卡丁尼纳斯、卡图纽斯、皮瑞纽斯、科尼利厄斯、伊斯提纽斯等人也这样阐释此处的经文。所以,保皇党想以此处经文为借口反对国会对英王的抵制是徒劳的。而且,他们的结论强而有力地反对查理一世的支持者们对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地国会所发动的非法战争。这位教士再次唱反调:他们被称为受人恭敬的当权者,因而只能是指君王。——驳:1.这个推论不成立。这里指的无非是“君王和一切在位的”(《提摩太前书》2:2)。这些人并不指君王,相反他们被划分为君王和王侯以及掌权的。2.保罗这里说的“在上掌权者”,很明显不仅仅是指君王,保罗还加上了“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因此,那种超级受人恭敬的王权并不存在;只有属神的权力。所有权力都是神所命的。这位教士此处的结论显然是错的,下级权力显然也属神。罗马元老院的、主人的、父亲的权力这些都是属神的[5]。
教士:“彼得是在解释保罗。保罗的在上掌权者也就是彼得在《彼得前书》第2章中所说的‘在上的君王’()。”这比保罗解释保罗更有道理!在《提摩太前书》(2:2)中的“非君王的掌权者()”。这教士认为,“属神的”或“神所命的”不能完全地理解为派生性权力;它们并不直接源自神,而是直接发源于那在上掌权者的君王,间接地来自神[6]。
驳:1.说大卫是一位直接来自神的王是极为荒谬的。这样就必须否认人民在其中的作用,即以色列民在希伯伦立大卫为王的事实。2.下级法官也是神的直接代理与执事,与君王无异。他们的头衔与审判不是君王的,乃是神的(《申命记》1:16;《历代志下》21:6)。3.即使它们是人民参与的结果,也不能就此得出,它们不真实地来自神。智慧书的说法是合适的:“王子和首领,世上一切的法官,都是借我掌权。”(《箴言》8:16)这与“帝王借我坐国位”(《箴言》8:15)相同。高举一事并非自东或自西而来,唯有神断定;他使这人降卑,使那人升高(《诗篇》75:6—7)。神借着法老的感激提升约瑟,又借亚哈随鲁提升末底改,借大利乌提升但以理;看上去像是神直接从天上赐予他们权力般。
教士:博学的释经家都如此解释。——驳:这显然不实。没有人认为此处经文的在上掌权者仅仅或主要地是指君王。
教士:保罗写这段经文时,尼禄为罗马皇帝。——驳:1.那么,这段经文的在上掌权者必须被解释成仅指尼禄。2.在尼禄行暴政迫害基督徒之时,保罗正撰写这段经文;这样,我们现在就不必顺服尼禄了。3.保罗写这段经文时,罗马元老院还有权利宣布尼禄为国家敌人,而非父亲,正如他们实际所做的那样。(www.xing528.com)
教士:“”必是一个先行词,“”与“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毫无疑问是指,除神外没有最高权力。最高君权与神相联系;神是它的直接创造者。《加拉太书》(2:16)中的“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这句经文是新教的基础。那么,“神授”()必定是一种完美的界定;不然的话,就丧失了他们的称义根基。——驳:1.比“”更近的先行词是“”,没有“”时,可单独使用。这种语法当然不被贝沙(Beza)所接受。2.“”一词指神单独作为最开始的“唯一因”。神是降雨的唯一因,但却不是直接因;他利用水蒸气与云来降雨。如《申命记》(32:39)中所说:“我使人死,我使人活。”这是说,没有别的神,但并非指直接作用。比如,通过人的征战,他杀了巴珊王噩,赶走了七个民族;但他们征战使用的是弓与剑,如《约书亚记》中所记的那样。因此,神并没有直接杀噩。神以一种无限的、受人恭敬的、超验的方式做工,以他的方式独一地做工。太初,神在旷野做工。旷野并不是工的原因。神赐予知识与智慧,但不总是以直接的方式,而多数是通过系统的工作而完成。只有神才使人富有,但教士们却使他们自己成群地脂肥肚大。只有神才能使人贫穷,但这位教士的法庭却在神名义下剥夺了很多人的财富。3.我们谈论属神事情时,“”并非独一表达式。我们还会涉及两个受造因素,即做工与信心。新教徒从《加拉太书》第2章出发,证明我们“因信称义”。这位教士说这是我们的根据。这意思是说,这不是他的根基。看来,他必定是一个教皇主义者。他拒绝坚守新教徒的称义根基,即因信称义。
弗恩博士[7]:只要拥有灵魂,就要顺服在上掌权者;下级法官都拥有灵魂。
驳:1.如果如此强调“灵魂”一词,那么,除王外,无人能被当作在上掌权者。2.这就是说,他需要下令把他的命令除外。否则,因为君王是有灵魂的,所以就必须使君王顺服于他自己、他的王权命令,以及惩罚法令。3.就这段经文而言,作为法官的下级法官要么顺服于作为法官的他们自己(同理,作为法官的君王也必须顺服他自己),要么顺服于法官,作为一个会犯错的普通人。我必须承认的是,下级法官们不能以法官的身份来顺服于自己,如他命令就是在顺服他命令,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4.如果尼禄让父亲成为他们的母亲与孩子的统治者,并使用这一公共的正义之剑,命令他们去杀自己的母亲和孩子;如果这些父亲组成的元老院不顺服尼禄的这项命令,并以武力保卫自己的母亲与孩子;同时,一些法官以尼禄之命之名大开杀戒;那么,他们抵抗尼禄的这个混蛋的命令就是抗拒神的命令、抗拒神的执事了!我没有兴趣去讨论这位教士所谓的法庭神圣性问题。弗恩博士说:“保罗在此禁止抵抗。没有其他抵抗在上掌权者的缘由了。这个邪恶的尼禄皇帝正在地狱之苦下挣扎呢!”我想知道:抵抗君王之仆人是否就是抵抗君王本身?弗恩博士[8]告诉我们,在不可避免的袭击、且有死亡的危险情况下,不带侵犯性的个人防卫是合法的;无论君王或其使者是否入侵,有没有法律或理性基础。这样的话,即使割喉党有英王的亲手指令去杀害无辜百姓,就法律而言,我们对割喉党的抵抗都不是抵抗君王。——因为仆人所拥有的不过就是主人所给的;在非法命令中,君王不能给予其割喉党任何王者权威。这里,没有什么会涉及合法性问题。
【注释】
[1]格劳秀斯:《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l.1,c.4,n.6。
[2]巴克利:《反君主制》,cont.Monar.l.3,c.9。
[3]弗恩:《主要教义》,sect.2,p.10。
[4]德尔图良(Tertullian,160—225),早期重要教父,思想家。Apol.5.——原注
[5]Vatab.— Homiues intelligit publica authoritate præditus.——原注
[6]殉道者彼得:Varia sunt potestatum genera— regna,aristocratica,politica,tyrannica,olig-archica — Deus etiam illorum author.Willet saith the same,and so Beza,Tolet.,H am mond。
[7]弗恩:《主要教义》,sect.2.p.10。
[8]弗恩:《主要教义》,p.3,sect.2,p.10,and part 3,sect.9,p.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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