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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证明自卫战争合法性,以大卫、以利沙为例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否追捕一撮敌人,这取决于战争委员会的决定。沉睡的敌人并没有在事实上迫害无辜者。在被追杀情况下,自卫是合法的。因为私人恩怨而杀死众多被误导的神的子民,从而使大卫与全以色列民为敌,这是不明智的。一个人在睡觉时不能对另一个人实施事实侵犯,因此自卫者可以合法地将其杀死在梦中。

圣经证明自卫战争合法性,以大卫、以利沙为例

大卫抵抗扫罗王,1.带着歌利亚的剑;2.指挥六百勇士。如经上所记(《历代志上》12:22—34),前来帮助大卫的人结成的大军,和神的大军一样,超过了四千人。这支大军来帮助大卫防御扫罗是正当的,理由如下:1.因为经上记载,“大卫因怕基士的儿子扫罗,躲在洗革拉的时候,有勇士到他那里帮助他打仗”(《历代志上》12:1);接下来他们被数点如下,“又有便雅悯和犹大人到山寨大卫那里”(《历代志上》12:16);又有玛拿西人来投奔大卫,“大卫往洗革拉去的时候,有玛拿西人的千夫长押拿、约撒拔、耶叠、米迦勒、约撒拔、以利户、洗勒太,都来投奔他”(《历代志上》12:16);“这些人帮助大卫攻击群贼。他们都是大能的勇士,且作军长”(《历代志上》12:21)。“那时,天天有人来帮助大卫,以致成了大军,如神的军一样。”(《历代志上》12:22)关于他们来帮助大卫对抗扫罗的描述,在《历代志上》第12章的第16节、第19—23节中不断重复。2.他们前来帮助大卫的行为显然是正当的,因为:(1)是圣灵令他们在战争中运用他们的英勇与技术(《历代志上》12:2)。在非法的战争中,圣灵从不发出这样的命令。(2)圣灵感动亚玛撒,于是他才说:“大卫啊!我们是归于你的;耶西的儿子啊!我们是帮助你的。愿你平平安安,愿帮助你的,也都平安!因为你的神帮助你。”(《历代志上》12:18)如是不法的战争,圣灵不会感动任何人祈求和平的。3.如果说他们来到大卫这里仅是为了受难与逃跑,而不追击与侵犯,这显然是荒谬的。(1)经上说:“大卫因怕基士的儿子扫罗,躲在洗革拉的时候,有勇士到他那里帮助他打仗。”(《历代志上》12:1)如果说他们在战场上的能力与帮助仅说明他们与大卫同病相怜,他们以前服侍扫罗,现在从扫罗那里逃出来了,这种说法显然是对历史的蔑视;说他们还带着武器逃跑,这是对神的话的一种嘲弄。(2)这里的经文很明显是为了表明:神为了帮助他无辜的仆人大卫抵抗害人的王子与主人扫罗。圣灵感动这么多能人异士,且使他们带着武器来在战争中帮助大卫。神命的“都是大能的勇士,能拿盾牌和枪的战士。他们的面貌好像狮子,快跑如同山上的鹿”(《历代志上》12:8),都能征善战。这里的用意十分明显。神令他们帮助大卫。如果这对大卫是不法的,那些能人扛着武器追击扫罗及其军队,难道他们这样做仅是在逃跑吗?如圣灵说“他们善于拉弓”,且“能用左右两手甩石射箭”(《历代志上》12:2)。这些人集成的大军,都是能人,成百上千地投奔大卫,来自东西方的都有。大卫接受了他们,命他们成百夫长、千夫长。如果他们并不是为战争和侵犯而来,要他们何用?如果他们来仅是为了受难与逃跑,而不想大卫立他们为百夫长、千夫长,不为战争,那么,这些所谓的帮助者就不是来帮助大卫,而是对大卫的拖累。西蒙先生说:“《撒母耳记上》(22:2)所记的那些跟随大卫的人强壮了大卫,大卫却没有加强他们。如果他的良心在帮他,大卫会很容易对西弗人怀恨在心;他们在良好意愿下想将他交到扫罗手上。”

驳:1.按此可推出:这些人带着武器来帮助大卫是与大卫的良心相悖;在这件事上,大卫是一位病人。但是这与经文的记载相左:《撒母耳记上》(22:2)中说:“大卫就作他们的头目。”《历代志上》(12:17—18)中又说:“你们若是和和平平地来帮助我,我心就与你们相契……大卫就收留他们,立他们作军长。”2.确实,大卫本该对西弗人怀恨在心。但是,说这种心理曾阻碍了大卫,却在经上找不到证据。是否追捕一撮敌人,这取决于战争委员会的决定。大卫很清楚,如追捕西弗人只会树敌更多。这对他自己的事业毫无帮助。3.至于大卫趁扫罗与众人熟睡时杀了他们。我们知道,这些人的良心被误导了才出来征战。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为了帮助他们合法的王剿除那试图弑王篡位的叛党。杀了他们完全不符合智慧与正义——因为杀敌人属正当防卫,但其必要条件是敌人在事实上进行侵犯。如果不进行防卫,则性命不保。沉睡的敌人并没有在事实上迫害无辜者。如果是由教皇主义者这些非利士人组成的军队,如果他们在田野中熟睡并不是来攻击一个对王有过犯的某个大卫;如果他们在田野中安营扎寨是要对整个国家与信仰造成威胁,伺机建立专制政府、教皇主义与拜偶信仰,摧毁法律、自由与国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大卫便有义务将这些熟睡的人杀死。

有人说,在本性的自卫行为中,不管起因为何,无论敌人是谁,自卫就意味着不要侵犯;除非那不公正的入侵者事实上有侵犯行为。这里,熟睡的敌军并没有事实上的侵犯。

驳:1.当一个人带众人追捕另一人时,后者便有足够理由来自卫。我们法律规定:“威胁与武力恐吓导致了迫切的危险。”在被追杀情况下,自卫是合法的。因此,如果有爱尔兰叛党与西班牙人组成的军队在他们的营中熟睡,我们不列颠的王也在其中;这些叛党实际上在围攻国会与伦敦城,要以极为不公义的方式取缔国会、法律与信仰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埃塞克斯(Essex)将军应该不杀熟睡中的英王陛下,因他是神所膏的王。但是,是否他也不能杀那困着英王但在熟睡中的爱尔兰叛党,以便将英王这个人从爱尔兰叛党与教皇主义者手中解救出?正是他们困住了不列颠王,将他引向教皇主义,利用他的权威来捍卫教皇主义,践踏新教议会与法律。当然,仅此为例还是不够的。在事实上侵犯国会、国家与信仰的军队(即使在熟睡中)是可以被侵犯的和杀死的,因为即使熟睡,也是在行动中。大卫没有从良心的角度谈论他为什么没杀扫罗的军队(我想他当时并没有那么多人手来这么干)。如果大卫这么干了,他会给自己树敌过多,给自己和他的手下带来性命之忧。因为私人恩怨而杀死众多被误导的神的子民,从而使大卫与全以色列民为敌,这是不明智的。但是,大卫确实从良心上解释说伸手害神所膏的王是非法的。我认为,只要扫罗还是王,只要那些在希伯伦立他为王的民众没将他拉下王位,伸手害他性命就是极度非法之举。一个人在睡觉时不能对另一个人实施事实侵犯,因此自卫者可以合法地将其杀死在梦中。不过,战争完全是另一回事。非利士人在耶路撒冷城外扎营,企图摧毁耶路撒冷,耶和华的信仰以及他的教会。以色列明着就可以杀了这些非利士人,即使他们在睡觉。即使扫罗王利用去权力将这些人引入,并睡在这些没行割礼的人中,对于这些集结的武装敌人,即使他们在熟睡,依据自卫之法,他们有足够的理由被杀;以免他们醒来后将我们杀死。但是,单个的人且他是王,则不能被杀的。2.我想,可以肯定的是,大卫要是杀了这些熟睡之人,那就是十分不明智的。这会给他和他的手下带来生命危险。对于大卫、希米勒、亚比筛三人来说,要杀熟睡中的大量敌军是不可能且无法完成的工作,反而会害了他们三人的性命。

弗恩博士重复阿尼索斯的观点说:“大卫身上的事是非凡之事,因为他是神所膏的、所指定的、扫罗王位的继承者。因此,他可以使用特殊的方式来保卫自己。”阿尼索斯引用奥布里说,此时的大卫从臣民中突出起来了;他已不再是一个臣民了。

驳:1.以色列此时是两王并存时代。(1)大卫承认扫罗是神所膏的王、他的主人与君王,并表明他对扫罗的顺服。因此,大卫此时还是一个臣民。(2)如果大卫用非凡的方式宣示他的王者头衔,那么,他以非凡方式杀歌利亚,也就可以用神迹来杀扫罗。但是,大卫使用的是最为普通的方式来自卫:遭迫害、没吃没穿、啃粗面包求生,以歌利亚之剑抵御攻击。(3)大卫本可杀了他的敌人扫罗,依据神的律法,是他赦免扫罗的吗?那些非凡的和在法律之上的事是如何运行的呢?大卫说这是一种道德义务:扫罗是神膏的王,我不能杀他。这非凡之事在法律之上吗?那么,依据神的律法,他本该杀了扫罗。想必保皇党不敢这么说。说大卫对扫罗之行为是非凡之举,这有何根据呢?还是完全没有?大卫逃跑也是非凡之举吗?当然不是!在扫罗要迫害大卫时,大卫询问神谕也是非凡之举吗?(4)在一件很平常的事中寄寓着非凡元素,如神让扫罗和他的人沉沉地睡去(《撒母耳记上》26)。依据这事的实质,它本是一件极普通之事。(5)下面之事也就不是非凡之事了:身为卓越勇士的大卫成了一个忧伤之人。但是,他却得到六百勇士的帮助。他们因着慈悲帮助一个无辜之人免于死亡。其实,所有以色列人都有义务保卫这杀了歌利亚的人。(6)保皇党认为从大卫不伸手加害神所膏的王一事可看出:不抵抗是一项再平常不过的道德义务;但他武装起来却是一件非凡之举。我不得不承认这确实一条捷径,即挑出一些对自己有用的东西来将其一般化;同时又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东西非凡化。(7)依本性之律,这些人有义务加入大卫的队伍,因而不帮助一个受压迫之人就一定是出自神的普通律法。这是渎神教义。(8)如果大卫在非凡之灵的作用下没有杀扫罗,那么,耶稣会士的杀戮方针必定也是神的普通律法!

2.大卫肯定想占据基伊拉这个地方以对抗扫罗(《撒母耳记上》23:2)。神不会在非法之事上回答大卫的。如果这是神对大卫的回答(《撒母耳记上》23:1),这看上去就像是,神在教大卫如何在他的王前扮演叛徒的角色。意思是说:他们不会将你送上去的,会救你出扫罗之手的。如果大卫相信神会这样说,或者相反,那么,大卫就会守卫基伊拉这座城。当然,大卫的问题预设了他要占据基伊拉。

先知以利沙的例子也有代表性。《列王纪下》(6:32)中记载道:“以利沙正坐在家中,长老也与他同坐。王打发一个伺候他的人去,他还没有到,以利沙对长老说:‘你们看这凶手之子,打发人来斩我的头!你们看着使者来到,就关上门,用门将他推出去。在他后头不是有他主人脚步的响声吗?’”1.这里谈论的是约兰王对无辜之人所行之不义的暴力。以利沙关上门将王的信使推出去,就如我们以城堡来抵抗英王查理的使者一样。他说:“你们看着使者来到,就关上门。”2.这里既有命令的暴力,也有抵抗,即“用门将他推出去”。对于这段经文,莫塔努斯的解释是:强行将他推到门外(Claudite ostium,et oppremetis eumin ostio)。迦勒底文的意思也是如此。杰罗姆:不要让他进来(Ne sinatis eum introire);七十士译本:将他堵在门与墙之间( α)。依据瓦塔布鲁斯(Vatablus),这是一个身体暴力性的表达。西奥多(Theodoret)认为这是要将约兰王挡在门外。3.弗恩博士与其他保皇党在此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回答,即以利沙并没有亲自抵抗约兰王,只是抵抗了约兰王派来取其首级的信使。他们说,抵抗王的信使是合法的。经上明确地说了,这暴力抵抗也是直接针对约兰王的,因为以利沙还说了:“在他后头不是有他主人脚步的响声吗?”照着他们的理论,我们在城镇外围装上铁门与栅栏,对君王的割喉党进行暴力抵抗也是合法的了。这样就可防止他们杀害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地的国会议员以及英伦三岛的所有新教徒。

某些保皇党人士厚颜无耻地说:这里并无所谓的暴力抵抗。以利沙是非凡之人。他可以称君王为凶手之子,但我们不可以。弗恩显然忘记了他就此说过:“如果只绑住君王的弓与抱住他的手,如此对君王的抵制是合法的。”[1]弗恩对此的解释是,强力绑住君王的手可以使他无法杀人。但是,这比大卫割下扫罗王袍衣角所行的暴力更大——因这是对王者身体的冒犯。王者尊体显然要比王袍珍贵。我认为,对大卫良心的这种反复扭曲本身就是一种罪。他作为一个臣民没有采取本性的自卫方式,仅仅将神所膏的扫罗的衣角割下一角。我倒要看看弗恩如何自圆其说。我认为,君王之身体,或任何作为神助手的法官的身体,都是神圣的。任何人想在不犯罪的情况下染指他们的身体都是不可能的,但本性防卫除外。王者尊严并不能使一个君王超出人的共性;王位也不能使他摆脱人的本性。人总会犯错的。所以,一个人要是对另外一个人的生命做出明显的、不义的暴力侵犯,即使这个人是他的臣民,他也要受到身体性的反抗。“谁才是君王与臣民间的法官?”这样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假问题。臣不能判君,因为无人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下级或平级的法官也不能审判高级的或平级的法官。

对此,我的回答是:1.这也涉及君王的案子。他不是作为王,而是作为一个人而行不义的暴力。因此,他与臣民一样不能作为法官出现。2.人若对他人行了不义的暴力,他就在那无辜者之下,应该受到其他人的审判。3.本性眼中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就不需要审判的正式形式与程序,如那些明显的不义暴力行为。在本性的自卫行为中,本性就是法官、涉案的一方、原告、证人等一切要素。如果法官出错,说明法官缺席。至于以利沙非凡灵性这个托词,先知称君王为凶手之子,这并非什么非凡之举。当他向长老抱怨他所受的压迫时,这无异于向原告陈述一个恶人真实的罪。如果以利沙的抵抗来自某种非凡之灵,那么,一个受迫害之人以门挡其追杀者便是一件很不自然的动作。同时,砍掉无辜先知之头肯定是非凡的事,而进行抵抗则是最平凡不过的事了。即使骂君王是凶手之子是件非凡之事(我认为这对整个事件没有影响),这也推不出自卫属于非凡行为。4.《历代志下》(26:17)中,祭司亚撒利雅(Azariah)带领被称为“勇敢的人”的八十位祭司。七十士译本用的是“ δυναμεως”,希伯来原文为,莫塔努斯的解释是:胆量与勇猛之子。乌西雅王要在神的殿中焚香;这是违背律法的事情。他们就将他阻挡在外。西蒙先生解释道[2]:他们对乌西雅王的抵抗并没有使用剑或武器,而仅仅是劝说;唯一使用的武器是言语。对此,我认为:(1)他们所使用的显然是身体性的抵抗。杰罗姆甚至认为,这里的人是最暴力的。圣经中的这种描述仅用来指那些骁勇善战之人。如《撒母耳记上》(16:25)、《撒母耳记下》(17:10)、《历代志上》(5:18)等地方所描述的人。希伯来文这个词的意思是“极度英勇”;以及这个词在《撒母耳记上》(31:12)和《撒母耳记下》(24:9;11:16)中的表达。因此,这八十勇士不仅仅在用语言,而且还强迫君王离开圣殿。(2)莫塔努斯将一词解释为“对抗王”。七十士译本:“他们抵抗王。”()《但以理书》(11:16)中用这个词说,无人在北方王面前站立得住;《但以理书》(8:25)中又说这是毁灭(暴力)之举。(3)经上又说“催(赶)他出殿”(《历代志下》26:20),莫塔努斯认为的意思是:Et fecerunt eum festinare。希罗解释说:急忙驱赶他(Festinato expulerunt eum)。七十士译本:“祭司将他赶出去(κατέσπασεν )。”瓦塔布鲁斯译本[3]也认为是:他们将他扔出去。(4)经上接着说:“(他)与耶和华的殿隔绝。”(《历代志下》26:21)

弗恩博士说[4]:“他们是敢以一种邪恶方式来抵抗王的勇敢之人,藉着国内的谴责之声,藉着对他手上圣物的抢夺,特别是律法规定大麻风要在会众中铲除。”

驳:1.他显然曲解了经文。经上说的并非语言抵抗。经上说:“他们就阻挡乌西雅王,将他赶出去。”(《历代志下》26:18;20)2.弗恩博士实际上已放弃了他原有的论点。八十勇士用身体抢夺乌西雅王手中的神圣之物,强行将他手中的香炉夺走,以使他不能在神殿中焚香以激怒神。这就是抵抗。通过这个例子,在君王借着手中的剑与军队引入敌人以毁掉整个国家之时,我们也可行这类似的抵抗。君王拿剑害无辜百姓,违背人为法律;其中的非正义性丝毫不亚于夺香炉违神的律法的非正义性。弗恩博士承认香炉可以从乌西雅王手中夺走,以免他激怒神。同理可得,那些更大的剑、城堡、海港。民兵组织等也可以从他手中夺走。如果在会众中剪除大麻风是一项明确的律法,那么,君王就当顺服于他的教会检查员(church-censor);而教会检查员要做的便是使君王顺服于臣民强加给他的惩罚之下。(1)君王受制于法律的共约权力。(2)百姓就可以审判他,惩罚他。(3)他不仅要顺服于所有的教会检查员,还要顺服于所有的百姓。(4)有明确的律法规定恶人(大麻风)要从会众中剪除。然后呢?马屁精们会说:“君王在此类法律之上。”关于恶人(大麻风人),神有明确的律法。神还有更具约束力的律法,即杀人者偿命。保皇党认为,在剪除恶人法之上没有例外;但关涉神圣道德律法却有了例外,即那些在神在西奈山授律法前就已存在的惩罚杀人者的律法。(5)如果说一个恶王(患大麻风的王)不能在事实上坐王位,那就必须使他与神的殿隔绝。这是神的显明法律所定的。一个君王在神的子民中,行统治权,就应当与神的教会相伴;但神圣律法要求把大麻风人(恶人)从神的教会中剪除;因此,恶人不能坐王位。我相信,君王如用手中的剑残杀成千上万无辜百姓,他就不能充分运用手中剑的权柄。残杀无辜百姓、非父亲式的统治与公正属神的统治之间的不一致性,比患麻风病却还在人民中行统治,其中间的不相容性更大。依神的律法,这和道德完全对立。(6)巴克利说[5]:“乌西雅王因大麻风被而脱离会众,但依然是王。”对此,我极力反对。首先,这触及的是废王问题,是因涉及暴力抗王而被带走。如经上所记,以色列民从乌西雅王那里收回了其所有权力,将它们交给“他儿子约坦,管理家事,治理国民”(《历代志下》26:21)。当不列颠王被证明比乌西雅王更不适合在道德上治理国家时,苏格兰与英格兰两地的国会就当收回他们曾给予他的所有权力。其次,如果八十勇士在乌西雅王那里执行了祭祀之法,那么,苏格兰三议会与英格兰上下两院就更有资格在不列颠王身上执行神的律法了。

如果人民宣誓要拯救那些被不公正地判处死刑的无辜百姓——君王之暴掠与残忍已经臭名昭著了,那么,人民便可抵制君王的所有非法行为。在约拿单之事上,以色列民便是如此行动的。西蒙先生(p.32)与弗恩博士(sect.9,49)说:“在约拿单的事上并没有暴力,以色列民只是用祷告和眼泪救了约拿单;就像教会的祷告将彼得从监牢中救出一样。扫罗王可能在祈求下就打破他仓促许下的誓言,从而救他的长子。”

驳:1.我并没有说,仅仅只有普通百姓来救约拿单,还有王族、首领及千夫长。2.经上没有任何祈祷、祈求以及眼泪等字眼或表征。相反,他们立誓救约拿单,对抗扫罗所立之誓(《撒母耳记上》14:44—45):“我们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连他的一根头发也不可落地,因为他今日与神一同作事。于是百姓救约拿单免了死亡。”[6]教会也并没有立誓向神祷告解救彼得。无论神的旨意如何,他们都要救彼得出来。在这里,即使我们没有看到人民行使任何武力,他们宣誓的基础是有相当理性的:1.没有君王的赞同。2.与君王所定之法相对立(《撒母耳记上》14:24)。3.与君王的审判与不公正誓言矛盾。4.当着王的面说出誓言。所有这些条件都证明了,人民所立之誓言要对君王的明显不公正审判进行暴力抵抗。克里斯多莫斯[7]认为扫罗在对约拿单的审判时,他是一个杀人犯,并赞美人民。朱尼厄斯与殉道士彼得[8](保皇党居然还无耻地援引了他来为自己辩护)二人也持这样的观点;科尼利厄斯、桑切鲁斯(Zanchius)、尼拉若斯、雨果·卡丁尼纳斯等人认为:“扫罗行暴政,人民抵抗他是值得赞美的”;约瑟夫[9]、阿尔图修斯[10]等人也做过同样的表述。

同样,我们在《历代志下》(21:10)中也看到立拿人背叛约兰,因为他离弃耶和华他列祖的神。保皇党说立拿人背叛是变节,是不能称为义的。我们在经文中找不到任何此类的证据;相反,背叛起因于邪恶约兰的过失,因他背离了神。立拿人因此才背叛他,正如十支派因所罗门的拜偶而背叛罗波安一样。在神面前,因这罪而得背叛;而对十支派而言,他们因压迫而背叛。我认为,如果经文字面意思已经表现得很简单与明显,就当遵循字面意思。经上已告诉我们是什么原因使立拿人叛变[11]:这是利未人的一个镇,我们知道,他们比十支派更早居于真理中(《历代志下》13:8—10;《何西阿书》11:12)。拉瓦图说,约兰逼迫他们行拜偶之事,立拿人就反叛了。桑切鲁斯与科尼利厄斯认为,《历代志下》(13:13)所记载的正是立拿人叛变的原因。约兰迫使犹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行邪淫,当然也迫使立拿人这么做[12]。(www.xing528.com)

亚比利城就很好地抵抗了大卫的将军约押。他受命要为取叛徒示巴的首级而摧毁整座城。亚比利城里的人进行了抵抗并保卫自己(《撒母耳记下》20)。一个智慧妇人告诉他,这城是以色列诸城之母,是神的产业(《撒母耳记下》20:19)。约押回答说,他不敢断然毁坏亚比利(《撒母耳记下》20:20)。那妇人说:“古时有话说,当先在亚比利求问,然后事就定妥。”(《撒母耳记下》20:18)这句话的意思是,古时候,亚拉比是先知与神谕的城,在这里可以解决人的疑惑。因此,约押在毁掉亚拉比之前,要先给它以和平解决机会。如《申命记》(20:10)所示神之律法,攻打一城,先以和睦劝诫。于是,亚拉比将叛徒示巴的人头交到了约押之手。约押便不视他们为以城抗王的叛徒,宣布他们没有做任何错事。

【注释】

[1]弗恩:《主要教义》,sect.2,p.9。

[2]西蒙:《忠心臣民之信仰》,p.34,sect.10。

[3]Vatab.— Deturbarunt eum ex illo loco,compulsusque ut egrederetur,in not.Festinanter egredi eum coegerunt,hoc est,extruserunt eum.——原注

[4]弗恩:《主要教义》,sect.4,p.50。

[5]巴克利:《反君主论》,cont.Monar.l.5,c.11。

[6]Chald.Par.— Manifestum est quod Jonathan peccavit per ignorantiam.

[7]克里斯多莫斯(Chrysostomus),hom.14,ad Pop,Antioch。

[8]殉道士彼得(Peter Martyr Vermigli,1499—1562),意大利新教神学家。P.Mart.saith with a doubt,Si ista seditiose fecerunt—nullo modo excusari possunt.Yea,he saith they might suffragiis,with their suffrages free him.——原注

[9]约瑟夫:《犹太古事记》,l.6,antiquit.c.7。

[10]阿尔图修斯:《政治方法论》,Polit.c.38,n.109。

[11]殉道士彼得:Com.in 2 Reg.c.8,saith Libnah revolted,Quia subditos nitebatur cogere ad idololatriam,quod ipsi libnenses pati noluerunt et merito:principibus enim parendum est,verum usque ad aras.

[12]Vatab.in not.— Impulit Judæos ad idololatriam,alioqui jam pronos ad cultum idolol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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