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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王权力:依赖还是受限于神的模式?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君权不能居于神的律法所加于其上的道德约束之外。他仅仅是想强调,君王有一种臣民不可抵抗的权力。君王是否要在神的烈怒下痛哭?为了保证臣民对法律的顺服,奥斯曼王会命令他的百姓跳入火海迅速烧死。但是,保皇党否认教会或世俗权力能反对君王。管理者的神性与恩惠不能迫使不列颠的王放弃自己的权力,也不能促使他盗用西班牙王对海外殖民地的权力。

君王权力:依赖还是受限于神的模式?

弗恩[1]告诉我们,他绝不想要为一种主观命令权力的绝对性辩护。君权不能居于神的律法所加于其上的道德约束之外。他仅仅是想强调,君王有一种臣民不可抵抗的权力。就君王没有在神的律法的道德规范之外的绝对权力这个问题,我们与保皇党都没有异议:1.任何神的律法加在君王身上的束缚都直接完全地来自神与神的律法的要求,绝不会来自任何君王与立他为王的人民之间明文的或默许的条款或契约。因为,当他无法遵守这契约时,即使他的所为已经超出了作为王或人的残忍程度,成了一头烈狮、一个尼禄、一位弑母者,穷尽了残暴之举,撕裂天下的约等,他也只对神负责,而不对世间的任何人负责。

2.跟保皇党争论究竟神是否把道德约束加在君王身上,等于要问:君王是理性之人还是无理性之人?君王是否要在神的烈怒下痛哭?如果他是一个作恶的统治者,他就会期盼山岩倒在他身上以遮蔽他(《启示录》6:15—16)。托菲特是否已为所有的行不公正做好了惩罚的准备?在这里我借用经院学者的描述:神是否造了这样的一个理性物,天生毫无瑕疵,且在神面前不会犯罪?如果保皇党要用他们的绝对君主来回驳这个问题,那么他们就是邪恶的圣人了。

这位教士说: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要为主人式的或专制的又或者是奴隶式的君权做辩护,这乃是一种绝对权力,正如今天的奥斯曼帝国在他的臣民那里所行的那样,又如当今的西班牙在其国内以及欧洲之外的领地所拥有的权力那样;我们所强调的是一种从他父那里来的王权(regiam potestatem, fundatur in paterna)是一种父亲式的王者权力,在它之下,我们的生活犹如我们受佑先辈的生活一样。他接着说,这王权与生俱来的就有主教治理权,它们两者不可分,这由合法与公正的司法来保证,并且居于期间。[需要指出的是:这里(c.14,p.163)的论断显然是偷取格劳秀斯、巴克利、阿尼索斯等人的观点,只不过他们要讲得更符合逻辑罢了。]

驳:1.这是另外一件不列颠王所没有的绝对权力:他没有像土耳其王所拥有的那种主人式的绝对自由。为什么呢?这位教士以如此高调且温柔的方式指出的,看似关涉于英伦三岛百姓灵与肉的事情,你当教导我们啊!在君王与百姓间的契约或协议给君王带上了何样的脚链或手铐?作为君王他为何没有奥斯曼王所拥有的那样的权力?我来告诉你!为了保证臣民对法律的顺服,奥斯曼王会命令他的百姓跳入火海迅速烧死。百姓如不服从又当如何呢?如果土耳其王是合法的王又当如何呢?你肯定不会否认他是合法的王。西班牙王是否也会命令被征服的外国奴隶做同样的事情?依照你的逻辑,两者都不能反抗暴力,只能祷告或逃跑。他们都只能对着石头求乞,正如一个身处海难的人只能在对着海浪的祷告声中献身,而不能钻进自己的床底溺死。但是,基督教国家的王不能有这样的权力。为什么呢?因为他有比这更大的权力(依据保皇党的逻辑)!他有权命令他的百姓跳入地狱之火中焚烧自己,即强迫人民在永生神的土地上崇拜那出自人手的工。这要比奥斯曼王命令身体上的焚烧恶劣得多。在这种情况下,留给基督徒百姓的选择只能是逃亡到奥斯曼、土耳其或西班牙的海外殖民地。要么逃亡,要么祷告,别无他途。

2.保皇党认为英格兰是一个被征服的民族。那么,依征服者的法律,在何种意义上,西班牙王对他的奴隶所拥有的权力会与英格兰王对他百姓所拥有的权力相同?对保皇党来说,通过征服而得来王冠头衔与通过继承与选举而得来的王冠头衔同样合法。如果我们要考究合法性的核心,据神的律法,它是置于某物内的不可分的点。所以,对英格兰而言,新教徒除了对他们的新教徒君王宣誓保卫真正的新教信仰外,他们别无他途了。新教徒归顺于他们的王不能让这些教士、保皇党以及无神论者染指,不能留下一个空空的国家给这保皇党与无神论者。

3.所有的权力都是受制的,不能从十度的权力升到十四度的权力,即不能从扫罗的王权(《撒母耳记上》8:9,11)升到奥斯曼王的王权,即十四度的王权。制约的因素要么来自神的律法,要么来自人为法律,要么来自管理者天生的神性与恩惠,要么来自神的启示。说制约因素来自神,这显然是无用的。我们与保皇党都承认是神将道德约束置于人与君王身上,所以他们都没有对神犯罪的道德权利。那么,是人为法律在制约王权吗?又是什么法呢?保皇党说,君王作为王在一切人为法律之上。因此,没有什么人为法律能阻止王权由十度上升至奥斯曼王所拥有的十四度王权。所有人类法律的执行都需要合作行为,要么是教会或属灵协助,如革除教籍等;要么民事或世俗权力,如在侵犯情况下进行武力干预。但是,保皇党否认教会或世俗权力能反对君王。人为法律当出自我们这位博大精深的法理学家啊!他应当嘲讽英格兰的所有理学家和律师:君王在加冕礼时并没有与人民签订任何契约;即使有这样的契约,也只能将君王与神捆绑,而不是使之与人捆绑。我们看不出,一项人为法律如何能为二度的王权设限,或在法内取消王权;就更别说对付十度或十四度的王权了。如果西班牙王对那些欧洲之外的人有合法的君权,(如保皇党所言)对那些被征服的百姓有十四度的王权,我就不明白他对西班牙的百姓怎么就没有这相同的权力。作为君王(王权来自神),他对所有人都有此权力。除非这种权力对某些人不管用,或者由神的律法只赋予他对某些人以这样的权力。现今,人是不可能制定这样的法律的。管理者的神性与恩惠不能迫使不列颠的王放弃自己的权力,也不能促使他盗用西班牙王对海外殖民地的权力。保皇党为王从神那里来的应有的权力进行辩护,如扫罗所拥有的权力(《撒母耳记上》8:9,1;10:25)。但是,这种权力作为神性与恩典存在于作为一个善的君王那里,而不是在作为君王的王那里。否则,君王就有了从神那里而来的做暴君的合法权力。如果他想做暴君,我们就应当藉着他本性中的善良为他的权力设限,而并非因为他不是一个暴君才设限。按照保皇党的理论,君王作为王,他首先是一个暴君,从神那里得来这十度的暴掠的、压制的权力,如扫罗一般(《撒母耳记上》8)。那么,为什么不是如奥斯曼王或西班牙王那样的十四度的权力呢?如果君王不去使用他的善良,那只不过是他的个人德性而已,并不是职分上或统治上的权力。对神在作恶权力上设立启示性限制,只能阻止这些权力的使用力度,不让它像西班牙王或土耳其王使用其权力那样膨胀。诚然,神的启示给出了明确的限制,主要在道德领域。它有时会对魔鬼或这世上的极恶之人的行恶权力上给予限制。如这种限制成了,保皇党们必须对我们阐明,神的启示到底对王权做了何种限制,从而使王权成为父亲式的,而非主人式的权力。而且,当王权超出了父亲式权力的界限,而沦落为专制的或主人式的权力时,人民便可揭竿反抗。对此,他们肯定会否决。

4.保皇党宣称,这种家长或父亲式的权力是神授的。它并不根据于臣民的自由与财产,而是根据于合法与公正的司法权(教士语)。所以,它不是来自人民灵与肉的自由,而是根据于合法与公正司法行为。但是,这种司法行为是否合法与公正却无人能判决,除了君王自己外。君王是唯一的最好法官。他拥有绝对的权威与权力。如果君王命令将偶像崇拜强行加入我们祈祷书中,这也是一件合法且公正之司法行为。对保皇党而言,王权是绝对的,君王对百姓的所有行为都是正当的,即使他要命令偶像崇拜和伊斯兰教义,我们只能默默承受而不能反抗。

5.这位教士认为父亲式的权力是绝对的。如果父亲杀害了自己的孩子,他也不用为此接受行政者的惩罚。父亲作为在自己孩子之上的绝对存在,除了世界唯一法官能惩罚他外,地上没有能惩罚他的权力。

6.我们已经证明了王权只是类似于家长式或父亲式的权力,且这样类比缺乏合理性。

7.大主教法庭到底是什么,我们还会不断听到。

8.除神的律法外,世上无法对君王的这种父亲式的权力进行限制,且神的律法的限制也只是道德上的限制。如君王要谋求土耳其王所拥有的那么大的权力,那也只是对神的犯罪,地上没有凡人能够加以制止。这正是保皇党所教导的。谁能知道保皇党为之辩护的权力是什么权力?是主人般的专制权力,还是父亲式的权力?如这权力在法律之上,无人能反抗,那么这权力是在二度的法律之上还是在二十度的法律之上,抑或在土耳其王的权力之上,就都无关紧要了。

下面这些是在法庭上的宣告。塔西陀:“神给了王掌管事物的权力,臣民的荣耀就是服侍王。”(Principi summun rerum arbitrium Dii dederunt,subditis obsequii gloria relicta est.)以及塞内卡:“无价的被当作有价的来考量,这样神造了王。如果有什么行事是免遭惩罚的,那便是王。”(Indigna digna habenda sunt,Rex qua facit;Salust,— Impune quidvis facere,id est,Regem esse.)一位君王与一位不会犯错的神好像是一回事了。很明显,这些作者在向君王执照进行课税,而非显示他们的权力。

我认为,神并没有授予王在法律之上的绝对的、无限的权力,理由如下:

论点一:那最初由神指定君王职分的人,当他坐王位,必须认真阅读成文律法书,使他能够“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申命记》17:19)。他并没有在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相反,君王作为王他必须行《申命记》(17:16—19)上面所规定的一切事。至此,前提就很明朗了。这是君王作为王当遵守的律法,而不是作为人当守的律法。当他坐上王位,就当阅读这律法书。因为他是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申命记》17:20)。作为王,他也“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申命记》17:16)等。政治家坚定地支持这个观点:作为君王的王本身就是活着的、会呼吸的、会言说的法律。理由有三:1.如果所有百姓都不会相互行凶,那么律法就可以统治一切。人们借助他们之间的默契便可以将法律付诸实施,没有必要设立一个君王来迫使他们行正确之事。但是,由于堕落,人天生喜好离弃好的律法,所以才需要统治者。这统治者将法律付诸实践。君王便是法律付诸实践的结果。2.法律就是理性或心智,不受愤怒、欲望、憎恨等不安因素的干扰,也不会被引向犯罪。君王作为人是可能由他的情绪而导向恶。但作为王,他借助王的职分而超脱自我走向了理性与法律。他有多少法律,他就接近王权多少。离法律最远的地方便是暴君。3.抽象的东西要比实体性的东西更接近完美和纯粹(Abstracta concretis sunt puriora et perfectiora)。正义要比正义的人完美,白要比白墙完美。因此,君王离法律越近,他就越是王。所以,君王作为人而受制于法律。而这种说法是错的:王应该自己保持与法律相一致。塞勒斯(Cyrus)的儿子冈比西斯(Cambyses)因为喜欢自己的妹妹,就应当“兄妹婚姻合法化”吗?艾纳克撒切斯(Anaxarchus)对亚历山大(Alexander)说,审判与公正的关系就如同神与君王所行之事的关系一样。在这种意义上,更好的表达是:法律才有生死大权,而非君王。

论点二:君王所拥有的权力(个人天赋不在其中)来自选立他的人民,正如我在前面所证明的那样。但是,人民本身并没有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绝对权力给君王。君王所拥有的全部权力只是领导他们过一种和平与属神的生活,免于自己受不公正的暴力对待。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其实就是作恶与摧毁百姓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人民所没有的。说人有摧毁自己的自然权利,或者说强加给自身恶的、致死的惩罚,这显然与本性相矛盾。虽然王权被赋予了,但要说人民将自己的所有权力都让渡给了君王,这是没有被承认的。如果君王用着被赋予的权力行暴政,给人民带来伤害或毁灭,这显然与本性的意图相对立。人民授予一人作为他们父亲与保卫者的权力,但他却违背人民的意图篡夺了一种这权力之上的权力,这是人民没有赋予他的。这权力也是人民所不具有的。人民不可能给予一种他们没有的、用以摧毁自己的权力。

论点三:所有王权都来自神,君王借此为王。这和他作为一个人是有区别的。但是,这权力没有赋予其行暴力的权力。对人民施暴政、毁灭人民的绝对权力不是来自神的权力。所以,不存在这样一种绝对权力。我们的这一说法是有根据的。神在立君王置王冠时(《箴言》8:1—16;《撒母耳记下》12:7;《但以理书》4:32),一定也创造并给予做王的权力。王因此才是王。1.神造人,一定也创造了人的理性灵魂。如果神是万物的创造者,那神也一定创造了它们的形式,使他们成其自身。2.所有权力都是神的(《历代志上》29:11;《马太福音》6:13;《诗篇》62:11,68:35;《但以理书》2:37)。但是,施暴政的绝对权力不来自神。首先,如果这种犯罪的道德权力(就其形式而言是邪恶的)来自神,那么,神就必然是罪的创造者。其次,道德权力来自神,其实行以及相关行为都来自神,从而它们必须在道德上是善与正义的。神是道德权力的创造者,也必是道德行为的作者。但是,暴政权力的行为是在罪中的不公义与压迫行为,因而肯定不是来自神。再次政治家宣称,统治者那里的权力都不是用来作恶的,而是用来保卫民众。因此,医生行破坏,船长驾船撞礁,导师浪费孤儿遗产,父母杀害子女,能者欺压弱者等,这些权力都不来自神[2]

巴克利[3]、格劳秀斯、弗恩博士等人认为:“那行恶的绝对权力,只要是人类无法合法地抵制它,那他就是来自神的。君王有他从神那里接受权力的独特方式。这是臣民不能抵抗的。否则,他就是在抵制神的命令。暴政的权力却不是只来自神。”

驳:法律规定:不合法的权力就不是权力。保皇党认为,暴政的权力如果能被抵制,接受人的惩罚,那么它就不是来自神。这种区分的隐藏意思是什么呢?暴政权力只(simpliciter)来自神,或者说它自身就来自神。如果他遭到了臣民的惩罚与限制,那么他就不是来自神的。现今,遭到臣民的惩罚仅仅是偶发事件。暴政权力才是问题所在。这确实是可分开的事件。历史上有许多暴君都没有遭到惩罚。他们的权力也从未被限制过,比如,扫罗以及迫害基督徒的罗马皇帝就是这样。如果暴政权力本身是属神的,那么,上述论断才是有效的。但是,这没有解决问题。按照阿尼索斯[4]的说法,只要管理者在法律之外行了任何违背他职分的错误事件,他就不是管理者。那么,上述论断应该作为谬误而摔在地上。我认为,他所行的权力并不是来自神。抵制君王的暴政行为也不是在抵制神的命令。只要既不能遭受臣民惩罚也不能被限制的权力是来自神的,那么,暴政权力本身也就必定是来自神的。这个结论很荒谬,且保皇党也不会赞同。这其中的逻辑为:如果君王拥有在一切限制之外的权力,大卫王的权力可使他杀死无辜的乌利亚、玷污巴示拔后,既不遭到人的惩罚也不限制其权力。所以,这权力本身要么来自神,要么不来自神。如果它来自神,那么它就必定是一种与第六和第七条诫命相悖的权力;这权力神只给了大卫一人。所以,大卫在对此悔罪时撒谎,不可能得到宽恕——因为在大卫那里这就不是罪。君王作为王与神的律法所要求士师(审判者)的一切义务相反(《申命记》1:15—17,17:15—20;《历代志下》19:6—7;《罗马书》13:3);而且,他不在诸如对他们臣民仁慈、求真、公正等义务的捆绑之下。说如果这权力来自神,不受臣民的限制与惩罚,那它就完全不来自神。神怎么可能给予一种不受人惩罚能行恶的权力而又不让那种权力去行恶呢?这种王权不可理解。神若仅仅给予了大卫这事(一种杀害无辜者的权力),在这种考虑下,他只能得到神的惩罚,而不是接受人的惩罚。神定是将它作为一种罪恶的权力给予大卫。这权力用来散播罪,从而既不接受神的惩罚也不接受人的惩罚。这显然与神的话所启示的相悖。如果这不受人限制的权力以许可方式来自神,就像一种在地狱中犯罪的权力,那么它显然不是王权,也不是神的命令;而人民对他的抵制也就不是对神命令的抵制了。(www.xing528.com)

论点四:他们将王仅仅变成神审判的权力;除此之外,王对百姓毫无益处。他迫使所有人成为其奴隶,如罗马人和犹太人中的奴隶那样。这种权力不受基督徒拥护。他仅是作恶与施暴政的权力。作为王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使王与法官加以区别;于是,王对以色列是无益的,仅仅作为神的审判而降下来奴役以色列民。对此我们无法苟同。经上明确记载道:1.有王是神的佑福,无王是神的审判。《士师记》(17:6)中讲:“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士师记》18:1;19:1;21:25)2.为以色列民立王是神的善举的部分(《撒母耳记上》16:1;《撒母耳记下》5:12)。大卫受命于神而立为以色列的王;他要为以色列民的益处高举他的国家(《撒母耳记下》15:2—3、6,18:3;《罗马书》13:2—4)。如果君王本身是好的,那么,他就不可能首先是诅咒与审判,本质上也不是对人民的捆绑与奴役。君王被立的真实与内在目的是善的(《罗马书》13:4),是为着一种安宁平静的、属神的、敬虔的生活的益处(《彼得前书》2:2)。君王在职分上真正目的是要保护法律免受暴力破坏和神子民的安全。无论是在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他在神的话里是保证人民的一切潜在幸福生活的债务人。

绝对而任意的权力就是王法,如保皇党所言,扫罗接受神的命令行暴政(《撒母耳记上》8:9、11;10:25)。这种在一切法律之上的任意而不受限制的权力是这样的权力:(1)属于神的;(2)对以色列的王和法官进行本质上的区分,如巴克利、格劳秀斯、阿尼索斯等人所言;(3)君王的构建形式,因而首先是一种益处和神的祝福。不过,如果神给了君王这般权力,那么,1.他的意志就是法律,或者去行,或者去忍受狮子、豹子、尼禄、朱利安等的暴行与残酷。于是,神首先给了君王一种权力去奴役神的子民和羊群;通过神的鲜血回赎,如在罗马人和犹太人那里的奴隶一般,完全在他们主人之下,被神的瘟疫所绑;又如生活在法老掌控之下的神的子民,被迫做砖窑之工。2.即使君王割了神子民的喉,如血腥玛丽所行的那样,并且派军队来烧毁城池,屠杀男人、女人和孩子;他也只是在做他分内之事。你们不能像反抗一个人那样来反抗他。对君王的服从就是将脖子伸出去让他砍,因为他的绝对权力是神的指命。除了神的允许,无人有权残杀无辜者。

保罗在《罗马书》(第13 章)中是这样认为的:我们怎么相信那些庭上的先知和撒谎的幽灵!他们说服不列颠的王对自己的英伦三岛开战。君王与法官的界限很明显,即使是在众暴君统治下的以色列依然可见。这在犹太人被掳于亚哈随鲁王之下亦是如是(《以斯帖记》7:4)。那么,神的子民在自己君王统治之下与被掳于他国暴君之下又有什么区别呢?同是伐木搬石,侍奉假神。如果君王受神的命令拥有同样绝对权力,他首先是一位暴君。这等于说,如果他被赋予了绝对权力,即有施暴政的权力,那么,神的子民就必定一开始就是奴隶,在绝对的服从之下。他们的关系就是主人与仆人,征服者与被俘者的关系。确实如他们所言,君王在职分上扮演父亲的角色,他们不可能行摧毁之事。君王若不将神给予他们的绝对权力用来行摧毁之事,乃因为他们本性中善的因素。所以,若要感谢当感谢他们本性中的善。由于这善,他们才在派生中不去行暴政。依据保皇党的教导,神借着君王的职分给了他们可行摧毁的王权。所以,神的子民就是君王的奴隶。即使君王不以奴隶待他们,这丝毫不影响他们的奴隶身份。所以,许多古代的征服者对待在战争中所捕获的奴隶如对待自己的子女一般。这算是仁至义尽了。不过,征服者有权变卖他们,宰杀他们,让他们在砖窑之中劳作。由此,我只好说,王权与君王不可能是福祉和神对人的厚爱。当人民想要一位王时,他们祷告便可能得着一位王。他们有了王就当感谢赞美神。但是,君王一定是诅咒与审判,只要他在本质和倾向上符合自身,他就在职分上拥有对王权进行毁灭的权力。这都是来自神。人民当如是祈祷:“主啊,赐予我们一位王!使我们为奴为婢!剥夺我们的自由与权力!把无限的绝对权力赐予他!让他任意摧残毁灭我们!如同所有那些嗜血的罗马皇帝对神的子民所行的那样行!”当然,我看到的是,这种祷告在祈求试练,请求神赐王让他们进入试练。因此,这种权力是虚幻的。

论点五:和正义、和平与人民的利益相悖的权力,作为统治权,可以不依赖于任何法律。这是荒谬的,是神的律法与人为法律所禁止的。这种权力不可能是合法权力,也不可能是构成法官的要素。但是,绝对而不受限制的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如果法官有君王般的神所授予的摧毁人民的权力,他怎能同时又是为人民益处而作神的佣人呢?(《罗马书》13:4)

论点六:绝对权力违背本性,所以是非法的。它会使百姓放弃抵制非法与残酷暴力的自然权利。同时,它使一个本该依据本性来统治的人篡居于一切法律与习俗之上,为非作歹。它还会帮助一个本性上只能对自己弟兄犯罪的人变得只对神犯罪,成为一头狮子,不合人群的人。尼禄是多伟大的一个人啊!他的一生就只是在吟诗作画!那么,多米田(Domitian)就是一个弓箭手,而瓦勒拉(Valentinian)就成了画家,法国的查尔斯九世(Charles Ⅸ)只是一位狩猎者,阿方索(Alphonsus Dux Ferrariensis)只是一位天文学家,而马其顿的腓力(Philip)便成了一位音乐家等,所有这些都只是因为他们是王。当我们的君主说(第13款):“国会本身有一种合法权力来阻止和限制暴政”的时候,实际上是否认了这种说法。如果这些人没有行暴政的权力,他们绝对不会就只是音乐家、狩猎者等。

论点七:神通过立王来保护他的子民,就不会给予他没有政治限制的自由。一人毁众人。这是违背神的第五条诫命意图的。一人拥有毁灭成千上万人的绝对权力,这也违背了这条诫命。

论点八:以色列与犹大的诸王要接受先知的谴责与责难。他们若违背了这些责难并残害先知的话,他们就是对神与人民犯罪了。他们也必须在“不要贪恋人的妻子、葡萄园等一切”的律法之下行事。并且,下级法官也必须在“不可偏待人”的诫命下行审判。尽管君王乃为王,但他还是一位弟兄(《申命记》17:20)。那么,君王所拥有的权力就不是在一切法律之上,也不是绝对的。这样说有什么道理呢?1.君王为什么要在某项由人执行的神的律法之下行事,而不是其他什么法律?保皇党关于此处神的话的解释与我们相去甚远。2.君王的邻舍、弟兄与臣民都能以暴力的方式收回被他们的君王所抢夺走的葡萄园和贞洁。拿伯可以使用暴力收回被亚哈强占的葡萄园。依据苏格兰法律,人若得到了王或他人要强占自己财产的知会,他有权投以暴力将那些强占者送入监狱,完全不用去理会王的个人命令。如果君王要强占落难女子,她就能以身体性的暴力来坚决反抗这种施暴,以保全自己的贞洁。先知可谴责以色列王,这在经上明地记载着:撒母耳谴责扫罗,拿单责难大卫,以利沙指责亚哈等。耶利米受神的吩咐,预言犹太的君王要遭人攻击(《耶利米书》1:18—19),并且由先知来践行(《耶利米书》19:3,21:2,22:13—15;《何西阿书》5:1)。君王如不将他们的王权和能力顺服在先知的责难之下,反而迫害先知;那么,在神面前,他们就是有罪的。

《申命记》(17:20)明言,坐于王位之上的君依然居于弟兄中。这一点在《诗篇》(22:22)中也表现得很明确。所以,法官和英伦三岛的议会不能因为君王的尊贵就在审判中偏待他。《申命记》(1:16—17)中也明确诫命,审判是属乎神的,不应有任何的不公正。行审判当是神亲自坐在庭上宣判一样。法官是作为神的助手代表神来行审判的(《申命记》1:17;《历代志下》19:6—7;《诗篇》82:1—2)。在神那里不会偏待任何人(《历代志下》19:7;《彼得前书》1:17;《使徒行传》10:34)。在此,我并不是教唆由君王任命的那些下级法官来审判君王。但是,那些将君王扶上宝座,立他为王的人却是在他之上的,要来审判他,且不带任何偏见,正如神亲自坐在庭上来行审判一般。

神是人为法律与政府的创造者。他要借此使他的教会和子民过和平、安宁与属神的生活;并且,所有的法官依据他们职位要做教会的养父(《以赛亚书》49:23)。神也必定为这种局面的形成指定了有效的方式。就目前而言,我们看不到任何有效的方式,只有混乱与骚动。如果给一个人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权力,那么,他便可以依据自己的喜好任意堵塞正义之泉的泉眼,命令律师与法律背离神的旨意,即正义、公正、安全与真正的信仰,跟着他的欲望与喜好走。如果他对国内所有代表正义之机构有绝对不可抵抗的控制权,那么,他就可以借着这种权力将国家带入混乱状态,将人民推入一种比没有法官状态更糟糕的状态。政客们借此宣称专制状态要比无政府状态好。我永远不会承认下述谬论:给予一个人绝对权力是神为和平统治给予的有效方式。绝对权力首先是一种暴政权力。当巴克利[5]说:“雅典人使德拉古(Draco)与索伦(Solon)为法律的绝对制定者。我们不能根据结果来否定权力(a facto ad jus non valet consequentia)。”他实际上并没有提出任何反面论证:让一群流民立德拉古与索伦为王,成为他们的神,并且给他们制定法律的权力。不同的是,这些事并非用墨水记载下来,而是用人民的鲜血记载下来的。世界上其他的王是否也有从神那里获得的嗜血暴政之权力,且以此来制定血色的法律呢?

论点九:不列颠的王要受法律的制约,且在三国议会宣誓他接受法律的制约,从而才能接受以契约智慧(covenant-wise)为基础的王冠。他没有从神或者人民那里来的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如果他拒绝宣誓,或三国议会断定他将违背自己的誓言,那么,三国人民就可以拒绝接受他作为他们的王。只有这种双向性的、有条件的契约才能给予一人在他人之上的法律与权力。从上述可以看出,不列颠的王要向三国议会宣誓接受法律的约束,即他接受王冠是在双向性的契约基础上的。如果他宣誓为王,那就是说,他有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力,但要受法律的约束。他应该对这矛盾的两方宣誓!换句话说,他作为王就该有绝对权力,且依据这权力来统治百姓;同时,他就宣誓不是他们的王,承诺不依据绝对权力而是依据法律来统治百姓。如果绝对权力本质上属于王,那么,君王就无法在法律上宣誓做王。也就是说,他应该宣誓不做王。这样,在缺乏神所赋予的使王为王的本质程序下,他如何成王?!

【注释】

[1]弗恩:《主要教义》,sect.3,p.12。

[2]参阅:Ferdinand.Vasquez illustr.quest.1.1,c.26,c.45;Prickman d.c.3,sect.Soluta potestas;Althus.pol.cap.9,n.25。

[3]巴克利:《反君主制》,lib.2.p.62。

[4]阿尼索斯:《论权威原则》,c.2,n.10。

[5]巴克利:《反君主制》,lib.2,p.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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