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委托给君王,是因着信任神直接的授予。保皇党对此也不否认。但是,我们认为这信任是由人民给的。我们否认人民将自己作为礼物给予君王,白白给予而不能收回。人民将自己作为抵押品放在君王那里,如这抵押品遭到滥用,或不符合条件地被使用,那么,被委托的一方便丧失了信誉。
主张一:与其说君王是父亲,还不如说他是导师。1.缺乏是导师的根源。父母双亡留下的孤儿及其后代会怎样呢?他不能自己教导自己。本性造出导师来填补父亲之位,并管理导师。父亲是遗产的主人,如他不悦便可卖了它。这遗产便到不了儿子手中。若儿子罪恶满贯,他也可剥夺他的继承权。但是,作为借来的父亲的导师不能变卖学生的遗产。即使学生罪恶滔天,他也不能以正当管理之名剥夺学生的遗产,而将之送予自己的儿子。人民群体由于一直深处罪中,有能力伤害这原始的社会,争食自己弟兄的血肉。所以,神指定一位王或统治者来照看他们,以和平来治理他们,使他们脱离相互间的暴力争斗。但给予统治者的信任并不是他的遗产,他不能随意处置它,因为他并非这遗产的真正拥有者。
2.学生长大成人后,他可以向原导师咨询实践问题。我并不赞同阿尼索斯[1]的下列言论:“国家永远是处于领导之下的较低级之物,因为他总是需要管理者与统治者,且永远不能离开其统治者。但是,学生会长大成人且有智慧。只要他可以在没有导师的情况下引导自己,他就会开始挑战导师。不过,学生终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他必须接受更高法官的审判。因此,人民不能审判或处罚他们的王。神才是他们的审判者。”
这是本末倒置了。没有这样的社群,其中只有领导。它可以自己任命导师。虽然它不能总是没有统治者,但还是可以没有这个或那个王或统治者。因此,它可以回收权力。它为了自身安全和益处而有条件地把权力给予统治者。只要这条件遭到破坏,被赋予的权力用于破坏国家之事,这权力就可视为没有给予而收回。人民虽然不能在关涉自己事件中来做法官,但要是出现压迫,本性就赋予他们以抵御性的暴力来制止暴力。在政治有机体中的人民团体也在统治者之上,亦可审判那些毁灭性行为。
反:学生没有权利指定自己的老师,更不要说给他权利。同理,民众也不可能给予君王权力。
驳:学生形式上的确没有指定老师的权力,但他有从他父而来的合法权益。父亲可为儿子指定教师。人民实际上以一种不朽与永恒的形式拥有王权。他们可以为自己造许多的王。
主张二:王权本质上不是婚姻式的夫权,只是与之类似而已。1.就本性而论,妻子比丈夫弱小,附属于丈夫;但国家却在君王之上。2.妻子要协助丈夫,相反,父亲却该协助国家;这角色本属于妻子。3.夫妻间的夫权是本性的,虽然并非原生性本性,但它却出于自由选择,如彼得为安娜之夫。即使人从未犯罪,这也属自愿行为。王权却是一种政治构造,即使世界只有民主制与贵族制政府,人类还是会存活下来。让这位教士在他从巴克利那里偷来的逻辑中自鸣得意吧:“即使是邪恶之事,妻子也无权拒绝丈夫;她永远与丈夫捆绑,也不可如丈夫那样提出离婚。人民发誓效忠君王,即使自己吃亏,也不得更改。”[2]——驳:除了带出了巴克利与这剽窃大王所说的王权本质上是夫权外,这里等于什么也没说。这点不能依据相似性得到证明。一位有条件的民选君王,如出卖人民,他将失去王冠。但是,本质上与作为夏娃之夫亚当那样的君王,若非经双方同意,人民不能与之离婚,也不能拉他下王位,即使他出卖了人民。然而,妻子是可能与丈夫离婚的。这一贫瘠的论断也是从弗恩博士[3]那里盗窃而来。虽然自己受到伤害,也当守约;这仅是惩罚性的伤害,只是利益丢失,而非道德性伤害和对信仰的丢失。
主张三:君王本质上更像某类赞助人、牧师或公共的令人尊敬的神的仆人(《罗马书》13:4)来帮助人民防卫敌人。显然,神与人民都不会给予他伤害人民的权力。他是神的佣人,与人民有益(《罗马书》13:4)。1.君王客观上是国家的仆人,因为所有君王的服务都是为着人民的安全、和平与拯救;在此,他是仆人。2.从代表性上讲,君王也是仆人。人民将自己典押在君王手上,让他代理自己的所有权力来行使王者的服务性职分。
反1:王是神的仆人,而非民众的仆人;相反是他们的主人。
驳:推理错误。君王对神所行的服务,都是王者或王者服务行为,都始于人民,止于人民。这只能推出:王的统治只是充当了仆人与看门人的角色。
反2:神创造了王;王权仅属于神,而非民众。
驳:1.王权直接且仅仅来自神,直接通过宪法,神指定世界应该有王。2.但是,就把王权尊严给这个人而不是那个人而论,王权不在神那里,也不仅来自神。
反3:即使王权给了人民,它也不能因此而称为人民的王权,不能称为神的王权。它不会被完全地给予人民,而只能是像一束光、一道光那样给予。所以,君王不是人民的仆人。(www.xing528.com)
驳:人民不是王权的首因,所有王权的首因只能是神。在人民那里的王权只是工具性的。以色列民在希伯伦立大卫为王,通过这一行为,神借着人民的选举与赞同在希伯伦立大卫为王。神能降雨,外邦那些虚无的神岂能讲甘霖(《耶利米书》14:22)。乌云也能带来雨,作为自然的容器与载体,神将雨撒向干涸的大地(《阿摩司书》9:6)。神的所有器皿本质上都叫器皿,是神的代理的因。因此,神叫以色列民作为神的器皿指定大卫为王,而不立扫罗之子为王;指定大卫统治他们而行王者服务,从而侍奉神,所行之事为那些深陷罪中的人所无法行。我不明白:无论是客观上还是从主观上,这如何不是对人民的服务?王者服务指向人民的益处、和平与安全,又因为他能使用的王权来自神的子民,作为神的器皿的人民。所以,君王与国会是以全国人民的名义颁布法律法规。这些谄媚者背离圣灵,竟敢说人民不能选立王。难道以色列民不是在米斯巴与希伯伦分别立扫罗与大卫为王了吗?
反4:以色列民立大卫为王指:以色列民赞同神拣选大卫为王这一行为,从而指派了叫大卫的这个人为王;但他们并不是使大卫为王之人。
驳:我并没有说人民造就王者权柄。这权柄是神给的(《申命记》17)。保皇党必须要告诉我们,神是这样作为的,即在以色列民于希伯伦立大卫为王之前,非王的大卫正式被立为王;然后,人民是这样做的——赞同神的作为,从而立大卫为王。不过,这是保皇党无法做到的。神在此仅仅做了两件事:(1)以撒母耳之手膏大卫;(2)在希伯伦立大卫为王;并无第三件事。第一件行为本质上不是正式地将大卫从一个纯粹的非王个体转换为公众的士师(审判者)、至高的主或王。膏大卫为王之后,在神的时间里,他被认定为王。膏礼后,他与多益或拿八一样都不是王,只是臣民,依然称呼扫罗为神所膏礼的王,与其他臣民一样顺服于扫罗。除了以色列民在希伯伦选大卫为王,让他带领神的子民外,神并无其他行为来立大卫为王。这与神降雨的行为相似,除了用乌云来降雨,神并无其他方式降雨。如果说以色列民在希伯伦立大卫为王仅是验证并赞同神在此前拣选大卫为王这一行为,这就等于是说:扫罗说预言只是在赞同神的灵的先前预言;而彼得的讲道(《使徒行传》2)只是在赞同圣灵的讲道。这样说实在幼稚!
主张四:说君王是国家的头,这仅是形象的说法。意思是说,在政治上,这个政治有机体的所有活动与功能都受君王的管理、指挥与引导。但他不是国家的独一的最重要的头。1.就数量而言,头与身体是同一个生命;但君王与臣民却是截然不同的生命与灵魂。2.在本性上,头并非由身体的臂、肩、腿、趾、指等部位的自由选举与赞同而成为头;但君王只能通过他人民的选举才能成为王。3.在本性上,只要人活着头就永远是头,只要它还在两肩之上就不能不是头;但只要君王出卖了他的臣民与灵魂,他就不再是王与头了。4.在本性上,头与身体同生共死;但君王与臣民却非如此。君王可能死了,但人民依然活着。5.在本性上,头不能毁灭身体而保存自己;而尼禄却废弃毁灭他的人民。弗恩博士、西蒙先生与这位教士从人的头出发来勾勒一种政治理论,这只是黄粱一梦!在本性上,身体不能反抗头,虽然手可以从头里拔出一颗牙,但这种暴力实属微不足道。政治的身体却可以反抗它的头。某位王不可能成为国家完整的头,你可以砍掉它的一个头,这并不违反本性。如果你砍掉王室所有王的头,以及贵族制的所有管理者包括君王与国会议员的头,这却是违反本性的。国家如砍掉所有管理者的头,这就是违反本性,并会迅速走样灭亡。理性人的社会不能缺少管理者!6.在本性上,头与它的身体交流生命、感觉与情感,是内外感觉的中心;但君臣并非如此。
主张五:本质上,君王不是家庭的头。斯洛萨努斯(Tholosanus)[4]说,本性创造拇指有其用意;创造整只手也有其用意;它们一起组成身体也有其用意。所以,一人统治、统治一个家庭或者统治一个城市都有神与本性的旨意。家庭管理显然与君主制政府相异。1.母亲与父亲一样拥有为人父母的权力(《箴言》4:3;10:1;31)。因此,第五条诫命才说:“当孝敬父母。”2.家庭管理是属于本性的;而君主制则属于政治。3.家庭管理是普世的;而君主制则是特殊的。4.家庭管理出自本性本能而非父亲的指令;而君主制来自选择,选取某一统治形式而排除其他。
因此,王权属受托权力或托管权力。这种受托的东西本质上并不是他的财产或礼物。他不能像处理自己财物那里任意使用这种权力。君王不能任意处置人与法律,也不能任意统治人民,屠杀或保留他们的生命,惩罚或奖赏。我的生命、信仰与灵魂在某些时候交由君王如同是交由看门人,也如羊群交由喂养者,城市交由守门人。他可能背叛。他有生命与信仰的托管权,有法律保证他的监护权,断定他人是否守法。但法律并非君王家私有,只是委托于他。君王有条件地接受一个国家,如果他将国家变卖或让渡给他人,他就可以被赶下王位。他只是一个受托人,也只以受托的形式拥有国家。
【注释】
[1]阿尼索斯:《论权威原则》,c.3,n.5。
[2]《诗篇》(15:4):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
[3]part 2,sect.3,p.10,11.——原注
[4]Petrus Grégorius Tholosanus(也称为Pierre Grégoire,Pedro Gregoire,1540—1597),法国法学家,著有《论共和国》(DeRepublica,1578)。卢瑟福引用此书。原注:de Rep.l.5,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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