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说[1],君王权力乃是父亲式的权力。贾斯丁(Justin)[2]也认为:父亲即使蔑视法律,邪恶之极,他依然还是父亲。我反对保皇党的这些说辞,即认为王权是本质上的、唯一的权力,与家长或父亲的权力相同。或者说,作为父亲的亚当既是父也是王。假定亚当活到诺亚的时代,在没有地上王国与民众的同意下,由神圣规矩,亚当依然是王。不需其他的理由,就凭他是最初唯一的父亲,他就是当时世界的王,君临天下。假定亚当活到今日,所有的王都要从他手里得到王冠;他们并不比其他下级的苏格兰官员有更大的王权,也不在查理的最高统治之下;这样,我们今天所有的所谓合法君王就都成了不公义的篡位者了!父权若是最初指定的国家权力,它显然违背了本性。帝王并非生养我的父,却从我那里夺走了我父的权力,作为王统治我与我的子孙。
1.我主张,虽然神的话要求我们敬王如父(《诗篇》49:23;《士师记》5:7;《创世记》20:2),但他们并非本质上与形式上代代相传的父。比如,《民数记》(11:12)中所言:“这百姓岂是我怀的胎?岂是我生下来的呢?”君王仅为比喻上的父,即职分上的父,因为他们关怀百姓当如父亲关怀子女。如此,第五条诫命才以父之名称君王。凶残的统治者如凶豹、残狮与豺狼(《以西结书》22:27;《西番雅书》3:3)。如果暴君本质上与形式上都不真是凶豹与残狮,而仅是比喻上的,那么君王也就不能是形式上的父。
2.不仅君王,所有的法官都是父,为他们臣民抵制暴力侵害,为他们征战,并引导他们。保皇党争辩道:君王本质上就是父。父权与君权出自同一个本质与本性。所以,一日为父终身为父,子女不能拿起武器来反对他。但这是违反本性与第五条诫命的。同理,一日为君终身为君,拿起武器反抗君王也违背了第五条诫命。
驳:这种论断的假设前提是君权与父权天然地是同一个东西。但是,它们本性上讲是不同的,只是部分相似。神的牧师也被称为父(《哥林多前书》4:15)。但不能由此说:一日为牧师就终身为牧师。牧师若变成了豺狼,以邪恶的教条腐化神的子民。他们岂能不被扔出神的教会?
3.父亲并不掌控子女的生杀大权。《罗马书》第13 章告诉我们,君王与官员的所有权柄都是神给的。亚当若有杀死他大儿子该隐的权力,因该隐杀了他的弟弟亚伯,这权力就该是作为政治权力由神赐予亚当,与父权不同。父权本质上是用来保护子女,而不是来夺子女之命。如果亚当和他的后代都没有犯罪,亚当就会是一位完美的父亲,也会拥有现今父所拥有的权力。如果这世上没有罪,没有暴力,没有流血,神就不会赐予罚恶的权柄,因那是多余的。正义战争与剑的权柄在罪的世界中给予人。
4.家长式的政府和权力是本性之律开出的花朵,是其本质的展现。但是,王权并非源于本性之律,更不是源于贵族制或民主制的权力。弗恩博士说[3]:君主制并不拥有神圣权力(对此我并不赞同),也不来源于本性之律,但由本性指引(ductu Natur)。可以肯定的是,君主制来自神超验的诫命,处于本性之律的首位,以确立父亲式的权力。
5.孩子从父母那里得到本性的生命与最初的呼吸,他们与父母的联系比他们与君王的联系紧密得多。臣民从君王那里得到民事的、政治的、和平的福利,而非自然存在。
6.父亲给予孩子自然存在,是一种本性领导与根源,不需要孩子的同意与投票表决。父亲本质上是孩子独一的父,就如亚当是该隐独一的父亲。王就是王,由人民自由投票产生。君王不可能仅是某人的王,而是社会群体的政治领导。
7.只要子女活着,父亲就永远是父亲,即使他可能是疯子或极度残忍,也可能是这世上最邪恶之人。任何力量都不会使过去的成为非过去;父亲就是永远的父。但巴克利、胡果·格劳秀斯、阿尼索斯等保皇党宣讲,如果君王为着扩展领海与领地而将他的臣民卖给他国,如果他变成了凶残的尼禄,那么,他就会被赶下台。造王的权力在如此这般的条件之下,君王要是以自己的意志背逆它们,就会被拉下王位,不再为王。如果他国之王征服他国之君与民,保皇党宣称这征服者就成了合法的王。被征服之王必须走下王位,摇身一变成为一名坐在尘埃之上的合法奴隶。
8.罗斯卢斯(Bartholomeus Romulus)、乔纳斯·亚拿尼亚(Joannes de Anania)等博学的政治家教导我们说:“父亲没有揭露儿子对君王所行之密谋;如定要起诉儿子,他宁愿自己被起诉,因为父爱子甚过爱自己。”(D.Listi quidem.Sect.Fin.quod.met.caus,et D.L.fin.c.de cura furiosi)如儿要死,父愿替儿去死。父对子之爱是一种不朽的爱。但君王对臣民的爱不会是父亲对儿子之爱。如果爱不同,那么基于这爱的权力也必相异。自然存在与社会福利(well-being)必须相应地区别对待。(www.xing528.com)
这位教士从阿尼索斯[4]那里偷得一些观点来反驳我们:1.君王被选为最高统治者,他就成了普遍意义上的父。《出埃及记》(20:12)中说:“当孝敬父母。”一位自然的父亲不是从儿子那里得到家长式的权力或权威,而是从神与本性之律那里接受这权力;因而君王不能从社会群体那里获得他的权利。
2.法的箴言为:从他取特权,从他继承位置与权力(Surrogatus gaudet privilegus ejus cui surrogatur,et qui succedit in locum,succedit in jus)。替代者拥有从他继承者那里而来的所有特权,继承他位置,继承他权力。养子或私生子占据了合法儿子的位置同样也会享有他的权力。被拣选的王完全享有本性君王与父亲的所有权力,因为:取代模式与自然权利相分离(Modus acquirendi non tollit naturale jus possidendi)(阿尼索斯要比这浅陋的教士说的好得多)。获得事物的方式并不影响自然权利的占有;但被获之物,如果头衔正当,占有就符合国法。被拣选的王就是父;父有本性赋予的神圣权力,君王也定有那权力;又鉴于君王是正当的业主,由神与本性赋予他权力,怎么可能对王的指派来自那混乱的民众?对此的确认直接来自神,来自他神圣不可侵犯的指令。现今,神已不再派遣撒母耳或以利沙这样的人来膏王或宣示谁是王了。我们是在他的一般恩典中,认为一个人的设计就是神的旨意之彰显,称为voluntas signi;用经院里的话说,就好像教会指派某人圣职无异。
驳:1.人类法律明确规定:人若替代了他人,这人便享有所替代之人的权力。这话不假。人若受委托管理一笔钱,他就作为责任方而掌握了所有权力。人如成为一市之长、一军之帅、一船之舵手,他就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力与特权,与他的前任者相同。我想这法律未有此意:那替代自然父亲之人应享有他所替代之人的所有自然权利与特权,并宣称自己是个神圣之物。收养的儿子接替了自然儿子之位,就拥有了父亲对儿子的自然喜爱。如有人收养这位教士,他就当如克莱尔(这位教士的父亲)那样爱这位教士?——我看不见得。这养子是否有原儿子的生活、存在、形体以及行事方式?他是否如那亲生儿子那样天然地相像于他的养父?这位教士完全没有从法理学家已证的角度来考查法律。他只是偷取了阿尼索斯的观点,甚至还盗取了他对荷马与亚里士多德的引用,仅做了一些微小的变动。自然而生的儿子并非在父母的赞同下被造为儿子;他是亲生的。养子必定也是在无养父的自由赞同与恩典之下被收养的。君王在这种情况下登上本性父亲的位置。我认为,这法律并非意指:被拣选的王是没有臣民赞同的王,就像父亲是在没有儿子赞同的情况之下就为父亲的一样。这样的法律是不正确的:“一日为父终身为父”;所以一日为君就终身为君;即使他在恶灵的指引下变卖他的臣民也依然还是王。君王若只有父亲式的权力,无其他特权,在自由国家里,父亲就不掌管儿子的生杀大权,也没有君王对臣民的生杀大权。这不是法律。这条格言很好地证明了君王本质上不是生养父亲,而是比喻意义上的父亲。借用一句话:王非生养之父,只是政治上喂养、保护与引导之父(non generando,sed politice alendo,tuendo,regendo)。拣选的君王不能占有父亲的所有自然权利与权威。
2.这位教士以神的教会为耻,称之为混乱的民众,好像他自己是君王出生似的。神称君王为他的牧者,称人民为“神的随从、遗产与子民”。他们并非在本性上而是在罪性上是混乱的。在这种意义上,这位教士可以称君王、祭司与人民都在神的愤怒之下,除了他一如既往地作为亚米尼主义者之外。如果我们生活在一般恩典中,因为没有撒母耳或先知来膏王,坚持认为某人为王乃是神的旨意的彰显,并称此为“签署”(voluntas signi),那么,这就是背叛。如果苏格兰与英格兰认定(签署)这位教士接替查理为不列颠的最高统治者(做个先兆似的比较吧),那这位教士便可成为合法的王了。这便是依照神的意志行,是出于我们的神圣性,叫“显灵”(signified will)——这无知的教士认为这种说法不是出自经院学者。这就是我们的规则!哪里还有比这更叛逆的文字!
【注释】
[1]《政治学》,1.3,c.11。
[2]Justin.Novell 12,c.2.——原注
[3]弗恩:《主要教义》,part 1,sec.3,p.8。
[4]阿尼索斯:《论权威原则》,c.3,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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