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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君王:探讨君王权力与本性对立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我要质疑从父与子的关系推出君权或王权;以及依据本性之律推出,父亲对子女有生死大权。这确有些本性根基。哪个最后能为王也仅仅是偶发事件,而非本性事件。这对父亲与儿子来说,纯粹是偶然事件,绝非本性事件。但是,这并非本性要求,而是反本性的。依据这本性之律,无人生而为王,也没有人生而要顺服他人。

法律与君王:探讨君王权力与本性对立

我认为,不经过人民同意,神并不直接给予王室权威。征服与暴力并非王位的正当标志。对这几点,我想已经论证充分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王权出于本性,如果王权不仅仅是本性的事情,那么,对王权的顺服就不仅仅是本性了。前者更多的是民事的而非本性的。换句话说:顺服或奴役是否属于本性的?

我认为,在本性上顺服我们之上的权力有不同种类。这里试将它们分门别类:1.作为自然存在的顺服,如结果对原因的顺服。即使亚当未犯罪,第五诫命的道德观也必成立,即人在本性上顺服他的父亲。这并非任何人为法律规定。因为从父亲那里,儿子得到他自己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第二因。不过,我要质疑从父与子的关系推出君权或王权;以及依据本性之律推出,父亲对子女有生死大权。理由如下:(1)人为法律赋予生死大权的前提是人的犯罪与堕落。我怀疑,没有上帝之法,亚当在无罪状态能够合法地杀他的儿子,即使他儿子犯了罪。(2)我认为王权和父亲对孩子的父权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之上;父权建立在本性之律的基础上,而王权则建立在纯粹的人为法律之上。

2.本性上的顺服有程度或秩序之别,涉及才能和年龄。亚里士多德说:“有人本性上是奴隶。”[1]他说得很清楚,有些禀赋是天生的,如智慧或统治才能;有些人是黄金造的,适合发号施令;有些人是铁或泥造的,适合当走卒与奴隶。不过,我要谈的则是人生而为王的标志。以扫罗为例,神的特别恩典拣选他为王,母腹或本性似乎对他成王有帮助。他对神的祭司的凶残也是纯本性的。柏拉图也许说得对,他给出了六种秩序:“1.父亲对儿子;2.贵族对平民;3.老人对青年;4.主人对仆人;5.强者对弱者;6.智者对愚民。”[2]阿奎那[3]和丢尔德[4]依据亚里士多德理论[5],认为,即使人没有犯罪,也会有统治与管理的存在;更具才能和智慧者会对愚弱者实施管理。这并非合适地源于本性,而是为了弱小者的效用与益处。不管怎样,在强者领导下是对弱小者有益。这确有些本性根基。不过,这里并无天然为王的根基。

(1)那些呼喊王室出生是王位的最佳标志,认为它等于神圣膏礼的人,即使这些观点正确,试问:一母所生的哪一个儿子生而能当王呢?哪个最后能为王也仅仅是偶发事件,而非本性事件。这儿子能为王,在于人民自由选举了这一脉王族最初的父为他们的王;在他里面选择了这个家族的头生子为王。这对父亲与儿子来说,纯粹是偶然事件,绝非本性事件。

(2)对于争论双方来说,王者天赋并非为王的特殊本质。如果人民为某人戴上王冠(我们的观点)或者母腹注定为王(对方的观点),他就本质上为王了。即使在本性上他几乎没有多少王者天赋,他也要如神所膏的王一样受人尊敬。有人会说,如果他是王的头生子,即使他是个白痴,他都正当为王,但必须要有辅政者或领路人带领他实践他从母腹中带来的王者权力。还是布坎南说得好[6]:“不能约束自己的人必不能统治他人。”

主张一:人生而为政治社会的一员,生而必须服从社会法律。但这并不能使他生而去服从某位王,如顺服他的父那样,如不能要一头狮子生而顺服一头狮王。由父母所生而顺服君主制君主,或者民主制与贵族制的统治者,这完全是一件偶然事件。该隐与亚伯就并非生而在政府之下。如果人出生在新殖民地的旷野中,那里还没有建立任何形式的政府,他就不会在任何形式的政府之下。

主张二:仆人对主人的奴役状态,古代犹太人那里也有。但是,这并非本性要求,而是反本性的。(1)奴役是违反本性的,是一种惩罚的恶,对罪的惩罚。(2)人若没有犯罪,奴役就不会存在,也没有对人的买卖。它本身是罪的可悲果子。人被置于长时间的痛苦劳作之中,寻找阴凉避暑,还需掌犁握锯和开渠挖沟,这都是因为他们犯了罪。这是一种死亡。(3)最初的奴役是,在战争中被俘,为了逃避死亡这更大的恶,俘虏愿意接受小一点的恶而成为奴隶。(4)人依据神形象所造,是神圣之物。就本性之律而言,人不能买卖,就像给神献祭的祭物和神圣之物一样。

主张三:人人生而自由,依本性规律,没有人自出母腹就屈服在君王、贵族、法官、主人、领导、征服者、师傅等之下。

论点一:除顺服父母之外,人对万物都是自由的。政治顺服仅仅是偶发的,源自某些人为法律;因为他们身处政治社会中。他们和许多其他自然物一并出生,但却是出生在单一家庭中(世上唯一自然的原初的社会)。

论点二:父子顺服或孝顺,以及婚姻中妻子对丈夫的顺服,是最仁慈和自然的;除此之外,人生而自由,不受任何制约。特别地,人对王是自由的,因为在法律程序中听从法官和国王,也就是顺服在法律程序中的惩治法之下。博学的国会议员瓦斯克斯(Ferdinandus Vasquez)认为,每一种顺服都是将生命置于王者之下。如今,没有人是生而顺服在惩治法中或为王而死了。

论点三:人人生而自由,在这方面与兽类无异。自然界,没有狮子生而为狮王,也没有马、牛、鹰是生而为马王、牛王、鹰王的。除了刚出生的狮子对老狮子、驴驹对窝的顺服外,没有任何天生的顺服。依据这本性之律,无人生而为王,也没有人生而要顺服他人。当然,这里不包括孩子对父母的天然顺服。因此,瓦斯克斯[7]说,国家与帝国都由民族之法带出,而非本性之律带出。在别处,他将本性之律归于派生性法则,否则,对于人来说,原始民族之法便是本性之律了。如果有人说,兽类与鸟类的天生自由是在罪中的人不可能拥有的;它们没有罪。我要说的是:因为罪,如将兽类和鸟类与人相比较,人在本性上的悲哀顺服要比兽鸟类多。但是,把同一种类之中的个体拿来比较,如狮子对狮子,老鹰对老鹰,人对人。在这种比较中,因为人生而不在政治顺服中,但无论何人,即使生而为王,在本性上和所有其他人一样,都在罪中。因此,他一出生就在罪的惩罚下(除非他生而无罪)。于是,王的出生不会比其他人更自由,除非他是戴着王冠出母腹的。

论点四:能为王是神白白的恩典。神将这恩典赋予某些人,如经上所明确记载的那样[8]。如果有人生而为王,有人是生而为奴;那么,同样可以说,所有人都是生而为王。只是有些人因着神的恩典而被立为王,他们并非天生为王。对一人成就的事,必对所有人也能成就。经上已明示,所有人都非生而为王;所有人并非要在政治上顺服王。借我们的对手的逻辑来说,那些生而为王之人不可能是生而为奴的。

论点五:如果人在本性上不能摆脱政治顺服,那么,逻辑上,必有一些人是生而为王的。但没有人生而为王,因为君王的本质构成并非与生俱来。他们不可能生来就有神的呼召、治国才能、人民的自由选举、对他者的征服等。既然无人生而为王,也就无人生而为奴。律法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且自由。我们生而自由。

论点六:政治家认为有一种不可否认的事实,即国家是一种自然现象,建立在人类的本性直觉之上。因此,政治社会是一种自愿行为,建立在人类认同基础之上。因此,政治社会也是本性的,根本上是人类的自愿与自由行为,方式上则是人民的联合。圣经已显明,人们的自由认同造就王(《申命记》17:15);无人生而为王。

论点七:那出母腹的是如此天然因而是永恒的,不会和人类社会相冲突。但是,君主制和人类社会相冲突。数百年来,直到尼禄时代,世上无王。这个世界由家庭管理。到了摩西时代,我们才确立了王制(《创世记》7)。人口的不断增长催生了君主制。否则的话,父亲式管理是最先有的,并且也是其他政府的尺度,因而是最好的。我由我父亲来管理我,总比由一个陌生人来管理我要好得多。因此,神才禁止他的子民选陌生人为王。

这教士却羡慕它的反面(c.12,p.125):“人人都是生而顺服于其父,父亲直接给予了他的肉体。如果他的父亲顺服于另一人,那么,他就生而要顺服于他父亲的上级。”

驳:这一推论,即人生而顺服于父亲因而就生而顺服他父亲的上级或王,是很牵强的,不成立的。他的父亲生而顺服于他父亲的父亲,因而他只是偶然性地顺服于某位王。后一种顺服是以人民自由认定制度为基础的。他们自由选择了这一政府。因此,只有父亲式或在婚姻中的管理才是天然的,但政府不是。这位教士观点的反面才是顺理的。

教士:对于世袭与遗留下来的帝国,每个人都可随己意,不受羁绊而来去自由。不经其自由意志则不能使之受奴役。但是,神把政府统治的必要性加在人身上,本性也将这种必要性置于人中。因此,除非政治权威得到完全授权并行使保护,我们就不可能得到公正而诚实的保护。

驳:1.这位教士抛弃自己原有立场了,且自相矛盾。照他之前所说,试问:如果人生而要顺服他父亲的上级,为什么奴隶的儿子不要天然地去顺服他的奴隶父亲的上级或主管呢?2.人若不同意,则不可能让出自己的自由。因此,人不能自己同意让渡自己的自由而顺服某位王的惩治法,无论是他父亲的王还是他生活时代的王。3.接受管理的必要性通过神和本性而进入人的生存,从母腹而来,如父亲式的管理,这是事实;但受制于政府权力之下,则不然。可以这样问:他为何要受制于君主制而非贵族制?我相信,这三种政府形式中的任何一种都要经过人民的自由选择。4.人除非有整体性权力,否则不能保卫人民,这种言论是谬论。那就等于说:他无法行善,除非他拥有行善与作恶的大权。(www.xing528.com)

教士:人为奴属偶然事件,或因暴力或因极穷。但是,顺服政府则是与人的生存境况相一致的,是人的幸福所必需的,是自然而然的,是必然的,是神与本性之不可侵犯的律令。

驳:1.根据这位教士的逻辑,父亲是奴隶,儿子也就是奴隶。这属于本性,并非偶然。2.顺服君权之下属于偶然,而非本性。不然的话,贵族制与民主制政府就是非本性的,也是非法的了。3.他的话若有意义,就一定是:适合人的生存状况的就是属于本性的;相信神、成为卓越的数学家、在深水中游走等,都符合人的本性,因而属于本性的。4.人在本性上接受父亲式管理,而不是政治性管理,但却是通过他的意志自由认可。

教士(p.126):《路加福音》(11:5)中,基督说他自己就顺服()在他父母之下。这个词在《罗马书》第13章中也出现过。因此,无人能居于对合法政府的顺服之外。

驳:我们从未说过人能居于合法政府之外。这位教士以及他那些耶稣会的同伴们倒是四处如是宣讲:教士可游走在行政法规之外。这与我们无关。基督曾顺服于他父母之下,同样的词在《路加福音》第11 章与《罗马书》第13 章中都使用了,但这不能由此推论:因为人生而顺服于父母,他们就人生而顺服于王。

教士:父亲有管辖子女的权力,这有神的律法与本性之律保证。为了将偿还自己的债务或更惨淡的情况,人将他所生的孩子卖人为奴也是可以的。如果这一权力还不属于本性和神的认可,我就不知道别的什么了。父亲与子女之间不可能有什么相互自愿的契约。

驳:1.请示我们本性之律,父亲就可将孩子卖他人为奴!在神圣律法中,因着罪性,父亲倒是可能这样行。我认为那是值得质疑的。它并非是一种许可,也非一项律法,倒像是离婚的账单。但它绝对不是本性之律。

2.这位教士此时眼中只有本性之律而看不到人为法律;是因为他是瞎子还是因为他不愿意去看呢!他的逻辑是:不是依据相互间自愿的契约就是依据本性之律。他诅咒他的父死于神的律法。这项法律若并非由父亲与儿子之间相互认同而制定,那么它就必定是本性之律。本性教人为了避免死亡而将自己交由他者奴役,但说人卖儿为奴也是本性指令,我不能同意。

3.依据本性之律,儿子可以为着父亲而被卖为奴,奴隶的儿子也可生而顺服于奴役之下,这是符合本性之律的。显然,这位教士在前面讲的与在此说的自相矛盾。

这位教士的这一论点是为了回应苏亚雷斯(Suarez)。苏亚雷斯认为君主制并非本性之物,而是来自自由认同;因为君主制在各民族中大不相同。这是耶稣会士的观点,与我们无关。那就让耶稣会士和耶稣会士相争吧!

【注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 卷第3 章。

[2]dialog.3,de legib.——原注。柏拉图:《法律篇》。作者没有给出更具体的出处。

[3]22,q.57,art.3.——原注。

[4]de libert.Christ.lib.1,p.8.——原注。丢尔德(Johannes Driedo,1480—1535,荷兰神学家)。出处为《基督徒自由》(De libertate christiana,1548),第1卷第8章。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卷第14章。

[6]《论苏格兰政治》(de jure Regni apud Scotos)。原注无更详细出处。

[7]瓦斯克斯(Ferdi.Vasquez,英国上议院议员?):illustr.quest.lib.2,c.82,n.6.——原注

[8]《撒母耳记下》(12:7—8):拿单对大卫说:“你就是那人,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如此说:‘我膏你作以色列的王,救你脱离扫罗的手;我将你主任的家业赐给你,将你主人的妻交在你怀里,又将以色列和犹大家赐给你;你若还以为不足,我造就加倍地赐给你。’”《诗篇》(75:7):惟有神断定,他使这人降卑,使那人升高。《但以理书》(4:32):你必被赶出离开世人,与野地的兽同居,吃草如牛,且要经过七期。等你知道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要将国赐予谁,就赐予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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