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王室出生是否等同于神圣的膏礼?

王室出生是否等同于神圣的膏礼?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却是,征服者成了合法的王。有人辩称征服也是王冠的合法头衔,而王室出生代表神的既定旨意,其间不需要人的选举,王的头生子出生便是合法的王。

王室出生是否等同于神圣的膏礼?

西蒙认为,出生作为王位继承者的一个头衔,与所有神授一样重要[1]。这一论断如何成立?我看不出来。除非我们先讨论清楚下面这个问题:国家是否是子承父业的财产。我认为,父传子的东西与非传递性的东西间有很大的差别。一个人被选为王来统治一国人民,他的家族或家庭便被选为王室。一个国家起初选择某人做他们的王,同样也就将他们与这族人的头生子本性绑定了。当他们因安全与和平的缘故将他们的权力交给这父之时(条件是这被选的王不使用这权力给他们带来破坏),他们以同样的方式将他们与这王的头生子绑定,认他为王。人民选这父为王不是单单因为他这个人,而是因为他拥有王室恩典与王治能力。因此,他们把自己与这王的头生子绑定,认他为一个有统治能力恩典的人。如果这头生子是个蠢货或傻子,他们便没有义务立他为王。人民对这头生子的义务不比他们对他父的义务大。对这父的义务是之后所有义务的基础、尺度和始因。如有导师被指定去统治这个民族,那么,这些人定是有王权之人,而非傻子,也不是只能统治他人却无法约束自己之人。我认为,王职并非父传子的遗产

1.出生若能给人神授的头衔与权力登上王位,神就不会在《申命记》第十七章中令以色列民选立一个跟随神、言神道的人为王,坐神的宝座。这样的人应是他父遗产的继承人。儿子却不是他父王冠的继承者,除非他是“这样的人”。在所有的道德律法与司法法律中,神并没有要求,继承人需要如此这般的品质,否则他就不能成为继承人。神却规定了一个人或一个家族需要如此这般的品质,否则他们将不能为王。我将此归纳如下:最初立王的神圣规定是之后立王的规则、类型和标准,如基督在《马太福音》(19:8)中以最初的婚姻为所有婚姻给出标准一样。保罗由主最后的晚餐而得到正确的圣餐仪式(《哥林多前书》11:23)。最初的王并不因为出生而被选立为王(《申命记》17:14—15),接下来,神在讲述了为王的规矩以及他应具有的品质之后,他要求我们要找前任王的头生子或合法儿子为王。鉴于神最初立王是通过人民的选择,而后来神则通过应许将白白的恩典给予大卫及其子孙王位,并且也应许一些王,只要他们遵循神的诫命,他们的子孙及子子孙孙都要坐王位。依我看来,这并不是一条强制性的律法,认定唯出生是王(现在我将讨论良心的问题)以及唯出生是王的膏油礼。

2.依据神圣惯例,如果神立誓约将赐予那至高者的权力交由人民之手,他们就可以将国家给予神所喜悦之人,并立他为王。这样,出生便不是王位的正当头衔。前者确有其事。神在《申命记》(17:15)中明确诫命道:“你们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如果选立不是人民的权力,神怎么会在指派了扫罗为以色列王之后,又明确指示撒母耳将以色列民召集到米斯巴神的面前立扫罗为王呢?(《撒母耳记上》10)神又怎么会明确指示以色列民那为王的人在哪里呢?(《撒母耳记上》10:22)因为没有得到所有以色列民的同意,于是神要重新对扫罗进行加冕,“撒母耳对百姓说,‘我们要往吉甲去,在那里立国’”(《撒母耳记上》11:14)。于是,“众百姓就到了吉甲那里,在耶和华面前立扫罗为王”(《撒母耳记上》11:15)。这也是为什么神膏大卫之后,以色列民在希伯伦立大卫为王之前,大卫并非以色列的王,而只是一个普通的个人。

3.如果有了王室出生就等于有了王的加冕礼,且是最好的头衔;如果出生能向我们表明神的旨意与任命;那么,就如西蒙和他的同党所言,王的头生子应该继承王位。由此可以推论,所有通过征战而得到的王位,只要被战败的王还健在或有继承人,这些头衔就都是非法的了。显然这与保皇党的所有宣称相左了,包括阿尼索斯、巴克利、格劳秀斯、乔·罗斯主教(Jo.Rossensis Episco)、斯巴拉多主教、弗恩博士、西蒙先生,还有那被革除教籍的教士。如果他那贫乏的知识能带他跟上讨论,愿告诉他征服者拥有合法王的头衔!我对此有看法如下:(1)如果出生表明了神所启示的旨意,即王的后嗣也是合法的王,那么,征服所代表的不能与神的旨意相左,即征服者不能成为合法的王。事实却是,征服者成了合法的王。如此,神的启示与神不就自相矛盾了吗?“出生”表明神的启示的旨意是叫前任王的后嗣为王,而征服者也成了神所启示的王;他们却说那些后嗣不应为王。(2)如果出生代表并揭示了神的旨意,即王的后嗣当为王,那么,对于一个被征服的民族而言,同意征服者为他们的王就属非法了。他们的赞同违背了神的启示旨意(出生才是王正当的头衔);而这赞同也就没有合法效力。

保皇党辩说,那直接立王的王中之王可以将国家转给他所拣选之人。当神将剑交在尼布甲尼撒手上去征服犹大国和犹大王时,西底家和他的子孙就不再是犹大的王了,尼布甲尼撒才是王。神在他的律法之上,在这个实例中彰显了他的旨意,正如在此前通过王室出生来彰显他的旨意一样。

驳:他们也以此来解释叛国。如果耶利米受神感动明白地告诫犹大王与犹大国都要被巴比伦王征服,且要以色列侍奉巴比伦王如他们合法的王一般,为他祈求。对以色列民来说,这与反抗暴君一样正当,也同反抗非利士人与亚玛力人一样。在神的法庭上,如果出生是成王的正当与合法头衔,且是唯一证明神的旨意的东西,不需要任何人民的选举,王的头生子是人民合法的王,那么,征服就不能反方向地表明神的旨意了。是否神给了暴君权力去征服那些合法王室统治下的国家呢?征服者将他们推下王位之前都一直合法地统治着这个国家。这并不是问题的所在。问题在于:当没有一个耶利米直接受神派遣来告诫百姓的时候,如不列颠顺服于外来的侵略者,他们驱逐了不列颠王室的合法后裔。此时,这种暴力方式上的侵略是否能表明神的旨意?或者说这旨意叫入侵者在所有道德律令上统治我们,让我们抛弃合法王室血统的后裔,向征服者发誓效忠,如入侵者拥有不列颠王的所有正当权力一样?有人辩称征服也是王冠的合法头衔,而王室出生代表神的既定旨意,其间不需要人的选举,王的头生子出生便是合法的王。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言论就忽略问题的实质。神不会说与神的启示之道相反的话。如果出生是神的已定旨意,在神的法庭上,王的后嗣就是合法的王;对我们而言,征服者的任何行为都不能使神的启示无效。人民虽然可以十倍地顺服在征服者脚下,但这不能使他们合法地对征服者发誓效忠与忠诚,或合法地反对由出生而来的应得权力。保皇党揭示的关于神的旨意的教条充满矛盾。很多情况下,神的旨意由事件来彰显,征服者会坐王位。但这种旨意不是我们要遵守的规定;而人民也不能违背神的约,宣誓对之忠诚。这约才是约束我们的、在神的话中揭示出来的神的旨意。

4.父子间传承的东西,法律上仅指那些异教徒所说的财富(bona fortun),如土地、房屋、钱币以及遗产之类的东西。而那些本质上属于心智上的禀赋与恰当的荣誉,指那基于德性的荣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被当作永恒德性[proeminum virtutis]),则是没法因出生而由父传子的。王室尊严本质上由三部分构成,而这其中没有任何一部分能因出生而传递。(1)统治的王者能力是神在本性之上的特别礼物,是属神的。所罗门向神祈求这份礼物,而后他拥有了它,却不是从其父大卫王那里继承而来。(2)民众之上的王者荣誉是因为其王者美德,而非从母腹带来。若非如此,圣灵便不会说:“邦国啊,你的王要是贵胄之子……你就有福了。”(《传道书》10:17)这种荣誉来自德行,不会有人生而有之,亦不会有人生而具有成为法官的天赐或荣誉。神将人划分高下并非以出生为标准。生于富贵人家便为贵族。如果判断能力能够作为遗产传递,那可就要为之立法了。接下来我要谈良心问题。(3)成王前,人若有外在合法头衔必定是神的旨意,属于神的指定与授权。这外在标记显示神的旨意,用来规范我们的意志。不过,经上说,任何东西都不能规范我们的意志,引导人民无误地依照神的旨意立王,只有自由选举出来的人,才被认为具有神赋予王者天赋,即神在圣经中晓谕的对王的要求(《申命记》17)。只有这些能规范人民,或者说,它是对人在神的法庭上合法升为王的规范。(a)神通过先知或受圣灵感动之人的膏油礼而直接指派某人为王,如撒母耳膏扫罗与大卫;这样的事我们现今无法指望了,保皇党也不敢如此说。(b)基于征服属暴力行为,还有神因人的罪而实施的报复性正义。在神的法庭上,征服不能为在位者提供一个合法头衔以让被征服人民将他们的良心顺服于他之下,除非神通过直接由天而降的声音晓谕他的这种旨意,如神借耶利米之口命令犹大国顺服在尼布甲尼撒之下,待他如自己的王。现在,这不是我们该守的规则。若非如此,西班牙王像尼布甲尼撒一样来入侵英国,毁坏神殿与器皿、废除对神的崇拜方式、废止对神的真正崇拜;他一旦征服了英国,对他进行抵抗就是非法的了。对此,无论是神的话还是本性之律都会禁止之。现在,虽然有罪的人在神的法庭之内配得暴力对待,但神却不对任何民族施以暴力行为。对我们而言,这就可以作为神规范旨意的见证。除非他们从法律和神约那里得到保证,否则,要我们从良心上承认他们是合法统治者无任何作用,因为他们登上王位的唯一法则是使用愤怒的嗜血手段——剑。对此,我想我们的敌人也会赞同。依据神的话,犹大国服从在尼布甲尼撒脚下。假设耶利米没有命令犹大国民服从巴比伦王,他们的良心以及对犹大国最权威的呼唤就是他的剑。(c)纯粹的王室出生不能成为神的规范旨意的外在标志;只有神的旨意才是王的良心的保证。保皇论认为,王室出生与神圣膏油礼等同。大卫由撒母耳所膏,也就是为神所膏,而非由王来行膏礼。撒母耳为神行膏礼多年,虽然大卫由神所膏,他也不是行膏礼的人。以色列民基于神圣膏礼在希伯伦选立大卫为王。这并非我们读到的大卫登上王位的唯一外在、合法的呼召。王室出生最多也就等同于神圣膏礼,因此,它不比神圣膏礼更高级,也就没有更大的力量去立王。如果王室出生等同于神圣膏礼,那么,拥有王室出生的约押需要什么条件才能让以色列民立他为王呢?扫罗和大卫不仅有好的出生,还有神圣膏礼,他们又需要什么才能使以色列民立他们为王呢?扫罗有先知口头与明确的见证,所以并不需要以色列民的选择。他们一个在米斯巴与吉甲被立王,另一个则在希伯伦被以色列民立为王。

5.如果王室出生与神圣膏礼一样是王冠的合法性标志,那么,人民的选举就缺乏合法性标志了,从而现今世界的民选王就是非法的了。后者是荒谬的,前者亦然。我们可以考虑这种情况:没有征服者,当下无王,而人民在统治。这样的困惑出现了:他们无法任命王——因为在神面前的合法标志是征服(当然我认为这是不合法的,不过这里已经假定了没有征服),也没有由神而来的先知宣告(因为如今没有预言了)去合法地指定王;而且这里没有王室出生(因为政府是民众的),那么,你就只好想象这个社会在良心驱动下去寻找一个外国国王的儿子来做他们的王了。不过,我想这种王室出生在神面前没有合法标志,因为他与这个社会没有任何关系。他仅仅是一个陌生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合法标志可以立他为王。我们说,这里只有人民的选举可以立王。如果说在民众政府中的人民因为没有王室出生而不能合法地选王(选王是要找一个合法的统治者,并得到神的许可),那么,这是极不理性的。

西蒙先生认为[2],王室出生是王冠最好的标志,因为该家族最初的王受过膏礼,此后该家族不再受膏。除非国内发生了大的冲突,如所罗门与亚多尼雅、约阿施与亚他利雅之间那样的冲突,继承人中的长子后来都被神拣选为王。他在神那里与生俱来的权力与他父受膏一样明显。

驳:1.一个家族里最先的王受膏礼后,此后该家族不再受膏,除非弟兄之间发生了大的冲突。这是未证明的说法。《列王纪下》(23:30)记载,当义的约西亚死后,将王位给他钟爱的儿子并无争论。于是,以色列民就膏约西亚的儿子约哈斯为王,接续他父亲做王。《利未记》(5:22)讲到祭司们都受膏。《民数记》(3:3)也说所有的祭司都受膏了。历史上,我们并不清楚这个人或那个人受膏。

2.关于所罗门的大哥不能为王一事,很显然这表明了神的指派与以色列民的选择使正确的人为王,而不是根据出生立王。

3.因为神对大卫家有特殊应许,所以出生确实对那人有规定。但我要问:一个特殊的大卫家血统以及其他一些有神应许的家族就能证明多年后的王室出生还等于神的合法呼召与王者权力吗?统治的天赋并非与生俱来,神赐王位标志亦非与生俱来。

西蒙先生:王子一旦因继承而统治一国,统治权就永远不会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剥夺,不管他有何不虔诚与非正义行为。王室膏礼具有古老的、擦不去的特征。扫罗直到他生命的最后一刻还保有神圣膏礼。大卫在接受膏礼之后,领受了灵;虽然有了继承权,却没有实际统治权。

驳:1.究竟王子一旦接受了遗产是否就不能剥夺?如果他因出生而统治一国,如父传子业般,我只知道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变卖自己的遗产;如果他变卖了自己的国家,他的巴克利和格劳秀斯弟兄会说,他的国家可以被剥夺,可以从王位上赶下来,收起他那擦不掉的特征。

2.国家并非王子个人所有。所以,如果像从人那里拿走他的钱包那样从他那里抢夺国家,当然是不道德的;但是,在基督王国里,主的教会是神的遗产。王仅为牧者;在良心法庭上,羊群并非他个人所有。

3.膏油礼并非王永不磨灭的记号。扫罗与大卫并非有了膏礼后就一直为王,膏礼后他们还作为个人生活了很多日子,直到以色列民立他们为王,他们才为王;除非你说以色列在同一个时期有两位王。扫罗因要杀大卫,就如同要杀他的主,杀神所膏的。

4.大卫不敢接受实际统治权,恰恰表明了神圣膏礼不能使他为王。膏礼仅仅指派他为王。以色列民的选举才最终使他为王。

西蒙先生继续说[3]:“有天生的君王,就不会有未诞生的王子。考虑到出生,我认为,神膏他父一生为王——即便如扫罗死前的大卫,他的长子便从他那里继承了这权力。剥夺这继承权就好像废黜他的王位一样完全是非正义的。”

驳:只有基督才是天生的王。我确信没有人自出母腹就手拿权杖、头戴王冠。神圣膏礼给王冠一个不可擦拭的记号,出身却不能。人可以出生便为王位继承人,如那充满希望的亨利王子,却不能活到成王之时。如果王长子想弑父,如阿布萨侬所为,召集军队反对合法王子,我想他必在战场上被杀,且无任何正义可言。如果他在其父在世时就为神所膏,那就是说有两个王了。这继承人可能也有儿子,于是就有了三个王;兴许还可能有四个。不可想象所有这些王都有神圣权力。

切斯特的教士说[4]:“人民与贵族不能给予生而为王者任何权力。他们只能宣告王的权力。”(www.xing528.com)

驳:这种说法无法得到证实。对一份遗产而言,人可生来是继承者,因他并非作为工具为这些东西而生。相反,这些东西最终作为手段为这继承人而生。对国家而言,王只是工具性的存在,如同城市的守夜人,是保护神子民的和平与安全的活生生的法律。所以,王不是人的继承者(here hominum),而人才是王的继承者(heredes regis)。

阿尼索斯说[5]:“许多国家经正义战争而建立起来。依据继承法,它当然也可作为遗产由父传子,并不需人民的赞同。王子并不从人民那里接受做王的权力,而从他父母那里接受。他拥有的国家也不是人民的遗产。他挑起保护与管理人民的重担,是他父母给予他的合法性。他有义务进行保卫与管理,如父亲照看整个家庭的货物与福利一般。同时,他也是照看他自己的财富。”

驳:圣经告诉我们,是以色列民立所罗门为王,而非大卫。没有王能将国家以遗嘱形式赠与他的儿子。他说王子无权统治作为人民遗产的国家,但国家是根据法律由其父母给予他的财产。作为人民遗产的国家仅是一句美丽的废话!依据国家法律由父传子的统治正当性其实是人民法律给予的统治权力,也是人民的赠与遗产。国家法就是人民法,将王冠给予了某个王室。因为人民法使其父成为王,所以它先于王,先于王的统治权力,以及王从其父那里得到的东西。借着神约对他父的应许,如神应许大卫:在弥赛亚到来之前,大卫的子孙都要坐王位。若非如此,我想知道:王子是如何继承他父王的王冠与王位的?圣经只说了以色列民立扫罗与大卫为王。我认为,这随犹太人国家的消亡一起消殒了。现今,我们亦无法找到任何将王位与某族人捆绑的直接神圣指令。

5.父王的意志不可以立王子为王。因为:(1)经文并没有教导我们是父立子为王,只说了是人民立扫罗与大卫为王。(2)他的观点表明,在某种意义上,父亲是儿子继承王位的一个原因;但这父并非那将王权赋予这家族的原因。谁立第一位父为最初的王?不是他自己!现今也没有先知直接膏人为王了。那么,就必定是人民选举最初的王为王。人民的选举要比生而为王的法律古老。选举也是比出生更好的权力。问题在于:最初的父被立为王与人民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决定王位后继者,如丹麦与波兰那样,从何而来?人民不仅自由选择决定那最初的王,也自由决定王室的继承人。所有问题都由人民集体的自由意志决定。现今,我们没有神直接的或先知的立王行为。这就有力证明了由父传子的整个王位线性推移力量来自人民,而非王室父母。

6.为了财产安全与和平,拿掉神和本性赐予了人的天赋与自然权利,以此作为最有效、最广泛运用的形成最佳政府手段,这是不能接受的。将王室出生作为王位的最佳标志,认为它优于人民自由选择,拿掉或阻止人民的自由选择这一自然权利,这样做不仅阻止人民选一位管理者,更是阻止人民选出一位最好的、最公义的、最公正的管理者;而且还约束了人民对他做作为智慧—正义者还是愚蠢—邪恶者的选择。所以,以出生作为王位最佳标志的观点是不能被接受的。

有人反对说[6]:父母可以约束后代在王室中选一位王。但按照上述说法,他们自由选出最好最合适的王这一自然权利被割断和剪除,从而后代违背了他们的祖先所发的誓,割裂和王室的某位王的纽带。这可以从《圣经与理性为自卫力量辩护》(Scripture and Reasons Pleaded for Def ensive Arms)一书博学的作者那里得到印证。

驳:如果王储不幸都死掉了,频繁选举往往会在我们的堕落本性中导致血腥悲剧。人民应该约束并迫使他们的后代选王室的一位头生的男性或女性为王,如苏格兰与英格兰所行的那样。我说过,通过选举而获王位的优越性大于王室出生标志。就本质比较而言,后代与某个王室的捆绑,首先是有条件的:头生的王室成员要合格,即有掌舵的头脑。其次,选择统治者需在神的视野下。以我的拙见,这人要接近神的法官,畏惧神,憎恶贪婪;对于摩西时代的王来说,就是遵循律法书的人(《申命记》17);而在当今时代,要的是高尚品质,而非神的直接指派。再次,选立王的真正目标不是简单的统治,而是采取最好的方式,和平地、真诚地、属神地进行统治(《提摩太前书》第二章)。那些被立为王的人必须是能最快达成这一目标的人。以我看来,缺乏高尚的人决不能为王。我这里仅仅是在比较合法标志。

7.神若没有捆绑王的良心,人民也就不必捆绑自己的良心,也不必捆绑他们后代的良心。神并没有将一个民族不可更改地捆绑于某个王室或一种政府。没有一个民族能将他们或他们后代的良心捆绑于某个王室,或不可更改地捆绑于君主制。没有民族是被神圣律法捆绑在君主制之下的。巴黎的博士们已经证明,教皇的训诫是一种妄断,它永远无法与教会捆绑。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并不需要什么教皇。从他们本性出发,所有誓言都是一样的;而对那些争议中的东西,涉及利益和必要性,则是有条件地在法律上捆绑。这样做都是要实现那目标。如基遍人在约书亚时代起来杀了神的选民,我想,有智之人都不会认为约书亚和犹太人会在神誓言的捆绑下不去杀基遍人。他们是敌人;让他们或等于对抗誓言。这誓言是要保护他们活着,作为朋友而追求并祈求和平、顺服。这个常识是显然的。如果人民认为贵族制政府要优于那带来血腥、毁灭性、残暴结果的君主制政府,那迫使自由人成为穆斯林,或去拜偶的君主制政府,那么,他们在誓言的神圣捆绑下不能束缚他们的本性自由去为了他们的安全而选出一个政府和管理者,去过和平与属神生活。至于将他们后代的智慧不可更改地束缚于某个政府或王室,这显然与他们起初的誓言相左,也只能导致流血与毁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有誓言保证统治的君王也应该仿效奥索皇帝(Otho)那样;如斯皮德(Speed)劝诫理查德二世(RichardⅡ)那样[7],辞掉王位以避免流血。谁会怀疑富有经验的后人的第二智慧(the second wits)可以纠正他们父的最初智慧(the first wits)呢?我也不相信:父辈能通过誓言奇迹般地留下由最好黄金打造的链条来约束他们后代的智慧,去选择毁灭而不是和平与真正属神的生活。

8.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他的头生子身份,因为他对他自己的遗产有支配权。王却不能放弃他的头生子王位身份。继承人可以在他十二个儿子中间平等地划分他的遗产;王却不能将他的王权划分为十二份,给每个儿子一份。这样的话,他就将君主制变成了贵族制,用十二个人来分享一个王位。继承人可合法变卖他的遗产,如果他被俘,他可以用他所有的遗产作为赎金来换取他的自由;因为性命比遗产重要。王却不能给王位定价当作赎金。

我不反对品性优良的王位继承人。由于人本性的堕落,和平继承可以阻止巨大的流血骚乱。这骚乱能导致人类社会灭亡。往长远处考虑,和平继承是有巨大益处的。作为人类智慧之花的亚里士多德(lib.3.polit.c.10)也更赞同选举继承方式,他更倾向于迦太基模式而非斯巴达模式,虽然他们的王都是大力士。斯拉(Scylla)的普鲁塔克(Plutarch)认为国王要如狗,即最好的猎人,但并非那些生而为最好狗的人(Tacitus,lib.1,Naci et generari a Principibus,fortuitum,nec ultrastimant ur)。

【注释】

[1]爱德华·西蒙(Edward Symmons,生平不详,17世纪中任Raine教区主管,保皇党)。出处见他的著作《忠诚臣民信念》(Loyal Subjects Beleefe),sect.3,p.16。译者无法找到关于这本书的信息。

[2]Symmons,Loyal Subjects Beleefe(《忠诚臣民信念》),sect.3,p.16.——原注

[3]Symmons,Loyal Subjects Beleefe(《忠诚臣民信念》),sect.3,p.7.——原注

[4]Joan.Episco.Roffens.de potest.Papæ.lib.2,c.5.——原注

[5]阿尼索斯:《论权威原则》(De auctoritate principum in populum semper inviola bili,1612),c.1,n.13.——原注

[6]Sect.4,p.39.80.——原注

[7]斯比德(John Speed,1552—1629,英国历史学家)。这里引用的是他的代表作《大不列颠国历史》(Historie of Great Brita ine,1611),p.75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