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君王的权力源于神,而非人民

君王的权力源于神,而非人民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什么是此人而非彼人,是此家族而非彼家族,单单地直接从神而来,被选为王位?这权力必定实际地掌控在人民手中。就是在这同一个行为中,神借着民众的自由选举与呼声立某人为王。同样,神圣律法并不规定一种非法权力或非法行为,而是完全废除且禁止。先知是直接且唯独由神派遣而来,而非由人民。

君王的权力源于神,而非人民

经过如下的一些考量后,这个问题的答案将会呈现得再清晰不过了:

第一,首先要问:国王的职分本身是否源于神?我认为,它并非在形式制度意义来自人民,好像人民通过理性行为而设计如此权力似的;而是神赋予这种权力。它仅仅是在根本意义上来自人民,如一个没有政府的社区当然可以设立一个国王或任命一位贵族。问题在于如何规定这个人:为什么是这个人而不是那个人被授予国王的职位?为什么是此人而非彼人,是此家族而非彼家族,单单地直接从神而来,被选为王位?或者,这事由人民来定,并且是他们的自由选择?教会牧师博士之职分只能出于基督;但究竟是约翰还是托马斯成为牧师或博士,则取决于人的意志与选择,即长老与人民的意志与选择。

第二,从三种方式上讲,人民手握王权。第一,人民从根本上地、实际性地掌控王权,这点最为重要。第二,人民有选择性地给予王权。通过自由让渡的方式,人民将王权赋予某个人,并让这个人来对他们进行管理。第三,给予王权的有限性。只有如下的三种权力还在人民手中时,他们才给予王权:(1)人民会很细致地对王权的配给给予衡量,他们会不多不少地配出王权;(2)人民可以有节有制地为王权执行者指定界限与方向;(3)人民给出王权的条件一旦消失,王权将再次收归于人民。对于第一点,我想已然明了:首先,所有受造者从根本上说都有自卫权力,以保卫自己避免暴力侵害;正如狮子有锋利的爪子,有些野兽则既有坚固的额角还有锋利的爪子。人被造为理性之物,群居于社会;他们必定以一种更为理性、更加高尚的方式使自己避免暴力侵害,即将这保护权交付给一个或者多个统治者,通过治理的方式保护自己。其次,就民事权利而论,如果所有人都生而平等——没有人出母腹便头戴王冠手握权杖,社会却将这王冠与权杖给了此人而非彼人——那么,这权力就必留在这个群居社会中。不过,人民并不在形式上手握这权力,否则就人皆为王了。但是,我们不能就此说这权力高于人民、在人民之上,或低于人民、在他们之下。这权力必定实际地掌控在人民手中。它如既不形式上属于人民,也不实际地掌控于人民。如果这样,人或者由人组成的群体将如何让渡这项权力呢?再次,上层贵族无法否定城市拥有选择或设立下级地方官员及其职位的权力;大城市联盟有权设立更高级别的管理者;王权不过就是联合的最高级别的权力;它由诸多下级法官汇聚成更大的法官。最后,我们便称之为君王。

结论:封某人为王的权力来自人民。

第一,有权立王之人,必有权命某人为王。从对比行为中就能轻易推断出另一种行为。一个男人如果拥有娶某个女人为妻的权力,那么,完全可以推出,这个男人有结婚的权力。当以色列民立暗利而非心利为王,立暗利的儿子亚哈而非基纳的儿子提比尼为王之时(《列王纪上》16:8—34),不能因为这事会带来争端便认为以色列人当时所行使的权力是非法的。以色列民还立了所罗门为王,而不是比他年长的亚多尼雅为王(《列王纪上》1)。有人说,神特别地为所罗门设了君王职分也特意立所罗门为王,以色列民在此事无法插手,这纯属神之行为。

驳:这正是我们要说的,神借着以色列民、先知拿单、大卫王的仆人和整个国家高呼:“愿所罗门王万岁”(《列王纪上》(1:34—39))。由此才立了所罗门为王。这实质上是以色列民的行为。神乃所有受造物行为的始因。当人民选出某人为王时,国家就只能在神的指引下立此人为王。在此,并没有两种行为:一种是神的,一种是人的。就是在这同一个行为中,神借着民众的自由选举与呼声立某人为王。人民在这行为中并非是消极的,而是通过带有国家权威的选择,使单个的非王的个人成为公众性的、授冠的王。正如经上所记:“户筛对押沙龙说:‘不然,耶和华和这民,并以色列众人所拣选的,我必归顺他,与他同住。’”(《撒母耳记下》16:18)“以色列人对基甸说:‘你既救我们脱离米甸人的手,愿你和你的儿孙管理我们。’”(《士师记》8:22)“示剑人和米罗人,都一同聚集,往示剑橡树旁的柱子那里,立亚比米勒为王。”(《士师记》9:6)基列的长老回答耶弗他,说:“现在我们到你这里来,是要你同我们去,与亚扪人争战,你可以作基列一切居民的领袖。”(《士师记》11:8)“犹大众民立亚玛谢的儿子亚撒利雅(又名‘乌西雅’)接续他父做王。”(《列王纪下》14:21)“撒母耳对以色列众人说:‘你们向我所求的,我已应允了,为你们立了一个王。’”(《撒母耳记上》12:1)“耶何耶大对他们说:‘看哪!王的儿子必当做王,正如耶和华指着大卫子孙所应许的话。’”(《历代志下》23:3)

第二,神若规定了他的民立某人为王,也就暗示了人民有权立此人而非彼人为王。神既规范了人民如何选立王,人民也就有权立这人而非那人为王。道理已然明晰,神的律法不规定一种非正义(non-ens)纯粹的无,或一种非法权力。同样,神圣律法并不规定一种非法权力或非法行为,而是完全废除且禁止。至于人如何行动才不违背神圣律法,神从未对此做限定。神告诫忠诚,简单地禁止忤逆。人民若在立于己之上的君王比他们在选择先知上拥有更大的权力,那么,神在禁止他们选立如此这般之人为王时对他的子民这样说:“在这些或那些人之外,我命令你们选立以赛亚与耶利米为你们之上的先知。”这证明了不仅仅是神,还有人民在立先知,是神与人民一起选立了先知。对此,我将在探讨神圣之人时再行讨论。不管人民是否同意,先知都直接被称呼为神的先知。先知是直接且唯独由神派遣而来,而非由人民。虽然神也特别地指定了一些人为王,且由他的先知为他们膏油;但直到人民承认他们为王后,他们才能事实上地被正式任命为王。如经上所示:“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周的国一样。’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申命记》17:14—15)神若是直接从民中委派王,并没有人民的参与行为,这里不就是对人民不公正之指控吗?人民无法说:对于立王之事,我们毫无权力可言;更不用说我们有权立以赛亚为先知,他可是见过神影像之人啊!行至何处神会嘲笑着说:“立你的弟兄而非他人为你的王?”

第三,经上明言人民在神的指引下立王:“示剑人和米罗人,都一同聚集,往示剑橡树旁的柱子那里,立亚比米勒为王。”(《士师记》9:6)“众百姓就到了吉甲那里,在耶和华面前立扫罗为王。”(《撒母耳记上》11:15)“我们不立谁做王,你看怎样好就怎样行。”(《列王纪下》10:5)如果耶户与众民都坚持一种天赋皇权原则,从而认定人民无权立王,想必神若非直接选定了王,人民在立王之事就连积极主动的影响力都丧失了,那么,上面的经文就显得荒唐了。经上又言:“他们都诚心来到希伯伦,要立大卫作以色列的王。以色列其余的人也都一心要立大卫做王。”(《历代志上》12:38)由这段经文,拉瓦图(Lavater)[1]认为[2],地方官员的选立也该采用这种方式,天降神谕,晓谕了王之职分;但是神并没有直接为这职分指定某人,仅指出他是人中那有极大天赋者。神的话已指明合法管理者所应有的资质:“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人”(《出埃及记》18:21 等)。这些人听讼的时候,即使是弟兄彼此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不尊重他人(《申命记》1:16—17)。扫罗就是依据神的律法在各宗族中选出来的(《撒母耳记上》10:21)。民众不会选一个陌生人为王(《申命记》17:14—20)。安步林(Abulensis)塞瓦纽斯(Serrarius)[3],科尼利厄斯(Cornelius à Lapide)[4],桑切斯(Sancheiz)和其他一些天主教学者都认为,扫罗不仅仅先由撒母耳对其膏油(《撒母耳记上》10:1—2),而且还有两次是在民众面前受膏,一次是在米斯巴,一次是在吉甲,由以色列议会为其膏油。撒母耳审判民众的声音如此重要以至于可立王,但撒母耳绝没有说自己示意的王就是正式的王。虽然他尊重扫罗,因他将是以色列的王(《撒母耳记上》10:7—8、17—19),但只有以色列各支派聚在一起开会,依据神的律法才能确立其为王(《撒母耳记上》9:23—24)。这是有据可寻的:首先,撒母耳叫以色列各支派到神近前来,并且选出了便雅悯支派来(《撒母耳记上》10:20)。神的律法规定只能在他们弟兄中立人为王,不能在外人中选。后因一些人拒绝立他为王,且彼勒的子孙(children of Belial)[5]蔑视他(《撒母耳记上》10:27);因此,只有在扫罗王击败亚扪人后,扫罗才真正得到了众民的肯定(《撒母耳记上》10:10—11)。在吉甲,撒母耳将扫罗的加冕礼与国家会议对扫罗的选举重新进行,并且是在众百姓面前(《撒母耳记上》11:14—15)确立扫罗为王。其次,神在众支派中掣出便雅悯支派来。再次,神指出那个人,给出他的名字:基土的儿子扫罗,却将他藏于众民之中,让撒母耳对他膏油。这样做是让人民行使自己的职责立一位王。经文明确地讲到是民众立扫罗为王。殉道士加尔文(Calvin the Martyr)、拉瓦图和一些天主教学者,以及塞瓦纽斯、门多萨(Mendoza)、桑切斯、科尼利厄斯、尼拉若斯、雨果(Hugo Cardinalis)、卡图纽斯(Carthusius)、山科提斯(Sanctius)等人同时都得出结论:在神的指引下,人民立王。

我无法理解巴克利为何要将选王的权力与立王的权力区别对待。依他所言,选王的权力属于人民,但立王之权力属于神[6]

驳:选立国王无非就是选择性地对此人,而非彼人,授予王冠。如果人民能这样做,那么,他们就在神的指引下立王。神只布置众王与列国;这对我们而言就足够了。就是因为没有人民的拥护,所以心利做不了王(《列王纪上》16:15—16)。撒玛利亚耶斯利的首领(《列王纪下》10:1—11)拒绝选立王,于是便没有王产生。人民的选举使亚他利雅成为王后;也是因为人民将王权转交给约阿施而使她不再为王后(《列王纪下》11—12)。这里,我要问:除了举国上下的选举外,还有什么样的呼召能让某个族群中的一类人或者某个人执掌王权?现今,神已不再直接从天上下旨,也没有直接受圣灵感动的诸如撒母耳、以利沙那样的先知出现,前者膏大卫而抛以利押,后者膏所罗门而拒绝了亚多尼雅。我承认,王者治理国家的才能与英雄气概只能受赐于神,而非民众。这并非为王的充要条件,要不然现今坐在王位的国王就不都是王了,而很多其他人反而是王了。关于立王,如果有人说人民的选举只是神立王行为后的一种合宜的赞同行为,在某个特定家族中确立统治权力而非另一个家族是在人民的赞同之前,那么,就请他们向我们明示这种与人民的赞同决然不同的神造王的行为,我相信绝无诸如此类之行为。

因此,我认为:在这世上,已经没有了神之呼召或者教条将王权与某个家族或个人捆绑在一起;有的只是人民的自由选举权。因此,就要对这样的家族或者个人做出指示了:没有了神的呼召,也就没有执掌王权的权力。但是,王权可以通过人民的选举来获得。如若不然,我们只好说:当预言的膏礼与委任王权终止之时,这世上就没了合法的王。显然,这与圣经的记载相左(《罗马书》13:1—3;《彼得前书》2:13—17)。(www.xing528.com)

现今这世上已没有神令将王权与特定家族或个人捆绑了,有的只是人民的选举权,这样说的原因如下:第一,没有人民的同意强行占有王权纯属王家抢夺,我们对此有目共睹;第二,现今,并无神直接的预言性呼召出现;第三,神赐予的帝王气质能使那些在年龄与智力上都还只能称为孩子的人成为合法的王,我想保皇党们对此不会反对;第四,这位教士先生所指定的国王职分已不能使人成为合法的王了,因为后果很严重。神指定那些应该为王的人为王,因此约翰·斯泰尔(John à Stiles)成了王;同理,大卫也成了王。由此可说,神子民的选举权才是那指令与神圣呼召,也因此现今的诸王才有了王权。我断定他们拥有从神而来的治理王国的礼物。

倘若没有以色列民的选举,神对大卫的直接任命与代表神圣权威的撒母耳膏油礼便可以使大卫成为以色列正式的王,那么,此时的以色列不是在同一时间内有了两个王吗?!依保皇党的理论,撒母耳给大卫行膏油礼之后,大卫就是以色列正式的王了,王并不需要从人民那里得到王权;而大卫在自己被膏油之后还屡次称扫罗是神所膏油的,且是受圣灵感动的,我们与保皇党对此都无异议。一个国家同时出现两个拥有至高权力的君主,对于神的真理和健全理性来说,实属荒谬之极啊!这无异是说同时存在有两个独一的最高点或两个最大的无穷。合理的解释只能是这样:在撒母耳为大卫膏油与全以色列民在希伯伦为大卫加冕期间,大卫仅在执行他的国王职分。既然神立他为王了,因此他就必须肩负执行正义与审判、捍卫信仰等职责。对此,他没有推辞。依君王职责来说,大卫所行便是不义的了;作为王,他当砍下杀人犯扫罗的头颅,因扫罗杀了神的祭司;如此,扫罗就只是一个杀人犯,而大卫是唯一合法的王。如大卫已正式为王,他与以非利士人作战就是违背了神的呼召;国王在任何危险境地都不能违背神的呼召,不像飞行员可以在极端的风暴中弃盔而逃。神这样安排是为了警示我们:没有经过人民的选举,没有人能真正为王。撒母耳为扫罗行膏油礼后,在人民选举并立他为王前,他只是一个普通人而非王。同样,在大卫接受同样神圣权威性的膏油礼后,他依然只是一个人,而非以色列王,直到全以色列民在希伯伦立他为王。所罗门虽然得到神的钦点任命为王,但是在没有得到人民的选举之前他绝不是真正的以色列王(《列王纪上》1)。因此,我们能从人民的权力上看出点端倪来:这一权力能在神合法的呼召的带领下使一个不是王的人成为真正的王。此前,人非王,不得行使王权。我确信,神指定谁接掌王权,长幼之序不在考虑之列,亚多尼雅年长于所罗门,神却立了所罗门为王。那么,西蒙先生与那些法庭的先知们就必定在撒谎了。他们扬言,他们生而可以立王,并不需要人民的选举;人民的声音仅作起庆贺之用。

我想保皇党也不会否认,即使在贵族统阶级治的国家里也应该选出一位王来对国家进行管理,且这选出的王只有经人民选举后才能成为真正的王。如果六个人都有意愿当王,且都天赋超群,那是什么使他们中的一人为王呢?显然是神使人民选某个人为王。但不能借此说神直接给予王权;而是说,藉着神,众王得以治其国。君王之职分的确直接来自神。现在的问题是:是什么真正把王的职分与王权给予这个人,而非我们上面讨论的其余五人?答案是唯一的:神带领全民选立了这人而非他人为王。

【注释】

[1]路德维格·拉瓦图(Ludwig Lavater,1527—1586),瑞士改革宗神学家。他的《论灵魂》(De spect ris,lemuribus et ma gnis atque insolitis f ragoribus,Leiden,1569)在当时引用率甚高。

[2]Lavater com.in part 12,38.Hodie quoque in liberis urbibus,et gentibus,magistratus secundum dei verbum,Exod.ⅹⅷ.,Deut.Ⅰ.,eligendi sunt,non ex affectibus.——原注

[3]彼得勒斯·赛瓦纽斯(Petrus Serrarius,1600—1669),伦敦出生的荷兰神学家。

[4]科尼利厄斯(Cornelius à Lapide,1567—1637),比利时耶稣会士,释经学者。

[5]和合本圣经中此处翻译为“匪徒”。

[6]巴克利:《反君主制》,lib.3,8.c.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