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来自神”可以从以下四种意义上来讲:
第一,通过承诺,神“对他们说:‘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如此说:我必召我的仆人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来,在所藏的石头上我要安置他的宝座。他必将光华的宝帐支搭在其上’”(《耶利米书》43:10)。并且神也将他立为普世的王,让万民都服侍他[1]。虽然说他只是一个不公义的暴君,但对众王来说,他的剑便是他最好的标志。
第二,在纯粹许可的意义上讲,王权确实来自神。神给予君王管理人民的权力并且指定了一种在人是善的政府,但并没有将某种形式固定下来。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些人就认为通常所说的王权来自神。其实不过是人的编造,非法的,且与神的话相悖,正如罗马教廷那些邪恶的种目繁多的庆贺进贡也来自神一样。我们并不教导这样的事情。就让这位教士[2]去赦免他的老师贝拉明(Bellarmine)[3]和其他的耶稣会会士吧!让他们去支持罗马教义,我们与此无关!贝拉明说,政治权力总体上是由神圣法律所授予的,但其具体形式却与神圣权力无关(在这里他首先指的是君主)。它由民族或者国家法律所规定。因此,政治权力的具体组织形式直接源于人民选举;他接着说,它与那些和国家法律相关的事情并无区别。对贝拉明而言,君主制度只是一项人类发明,与马克斯威尔先生的牧师袍子属一类东西,并且费恩博士(Dr.Ferne)[4]也持这种观点。
第三,从特定指派上讲,某个国王确实可以说来自神,如神指定扫罗为以色列王。但此后再无这样的事。
第四,君王职分按照神圣制度而受命于神,而不是由神直接任命。因为:一、显而易见,亚伦的祭司职位是按照神圣制度而得到,神将祭司资格限定在亚伦家族、身体无缺、能够胜任这些条件中。二、我们接受牧师职分既是根据神圣律法也是依据神定下的制度,因为圣灵已给出了它的条件(《提摩太前书》3:1—4);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王权根据神圣制度所立,那是因为神铸造了王:“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的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申命记》17:15)“没有权柄不是出自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马书》13:1)三、权柄必须由神来任命,我们也因为良心的缘故而顺服这当权的,但这种顺服并不是因为对惩罚的恐惧;而是对当权者都该如是(《罗马书》13)。四、抗拒王权就是对抗神。五、他因着我们益处而成为神的仆人。六、他佩戴神的剑是为了罚恶。七、主分明说过:“敬畏神,尊敬君王”(《彼得前书》2:17);“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的臣宰,因为他们都是来自神”(《彼得前书》2:13—14)[5];“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提多书》3:1)。第五条诫命也教导我们要像顺服父母一样顺服于君王。因此,权柄属于神,对神的道德律法而言,我们需要永久地顺服。八、国王与官员也属于神,他们只是神在此世的代理人与助手(《诗篇》82:1、6、7,《出埃及记》22:8,4:1)。因此,他们的职分也必是对神合法的服从。九、根据他们的职分,他们是神子民的喂养者(《诗篇》78:7—72),是这个世界的盾牌(《诗篇》47:9)。十、当一个地方缺乏神诸如此类的委任命令时,那就要受神的大审判(《以赛亚书》3:1—3,6,7,11)。他们履行职责就是那天地的正义之神的行为,不仅在承诺中,还根据神在他的话中所启示的旨意。他们的判断并不是人的判断,而是神的审判[6]。他们的王位也是神的殿[7]。正如杰罗姆所说的那样[8],惩罚那谋害之人和渎神之人并不是虐杀,而是对那善的律法的执行与服侍。如果说从职分上讲,国王是活的法律,并且该法律的付诸实施也是神所命令的,那么,正如道德律法是由神圣制度而来,那些神的执行人就必定是那些受法律保护的神圣者(custos et vindex legis divinæ),他们也必定是神的律法的保管者、维护者以及执行人。巴西尔[9](Basilius)就认为君王的职责在于协防恶势力的攻击(Ut opem ferat virtuti,malitiam vero impugnet)[10]。当保利诺(Paulinus Treverensis)撒丁岛的鲁斯弗(Lucifer Metropolitane),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Mediolanensis)与其他几位主教受命于君士坦丁大帝著书以反对亚他那修所倡导的理论时,他们说“王国是神的,而不是皇帝的”;正如亚他那修所言[11],欧帕图斯[12](Optatus Milevitanus)[13]的努力是有助于神事业的,这里与保罗一致“我们为异教的王祷告”。伊皮凡纽斯(Epiphanius)[14]说[15]行政统治的真正目的在于根据神所造之宇宙的良好秩序来进行管理(ut ad bonum ordinem universitatis mundi omnia ex deo bene disponantur atque administrentur)。
但是,有人反对说,如王权来自神的律法,那么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就都不合法了,且与神的律法相对立;因此,应该将寡头(贵族)政治与民主政治斥为不合法。
驳:如果寡头政治与民主政治都不来自神,正如我所要证明的那样,结果会很好。据我判断,它们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从社会伦理与神学上而言,它们仅在政治与绝对意义上有区别。寡头政治仅仅是扩散与扩大了的君主政治,而君主政治也仅仅是浓缩了的贵族统治,区别仅在于同一只手紧握拇指与其他四指或者将五指全部伸开。无论神在何处委任了一位君王,他绝不就是就绝对地任命了这个人为王,也没有使他成为唯一完全独立的天使;而是在委任他的同时也委任了其他法官。他们可依据神的律法来审判(《历代志下》19:6),而不是君王行使审判权(《申命记》17:15)。从道德义务来讲,君王的良心与下级法官的良心都要顺服于那万王之王的神。此乃良心的协调,也是一种主附关系。审判权并不在下级法官那里,即使有君王的命令与指示也不行。审判权既不是君王的,也不是任何凡人的,而是主的(《历代志下》19:6—7)。
三种政治形式均来自神。并不是说,选它们中任何一种都无所谓,对神而言都一样。否则的话,社会与君王便被弃置在黑暗的角落了。它们中任何一种形式被选中只是偶然的。神选择某种政治形式后并没有指定某人来统治。理由很简单。第一,群体认可统治者并非是一种绝对中立的行为,而是一种道德行为。说群体不确立自己的统治者,我认为这是违反第五条诫命的。第五条诫命要求有某种形式的统治。第二,是否该由政府并不由人的自由意识决定,因为是否服从自然法庭并不是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决定的事情,自然法庭实则是神的法庭。这个法庭判定,松散的社会群体将会使得人类蒙受损害。这是不委任政府的必然结果。我们知道,在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中没有任何道德行为是中立的。因此,从群体的天资与禀性上来讲,社会群体更倾向于君主制,而不是民主制或寡头制。就此而论,君主制似乎是得到了神的授权或者是最近似于神指令的。它规定人的自由意志并使之选择君主制而非民主制或者寡头政治,尽管所有这三种政治型式都来自神。当独身与婚姻都是符合神诫命时,身体的素质与禀性会对它们进行选择。因此,不能说民主制和寡头制是非法的体制,或是人的伪造;也不要认为追求民主制的人群必定会生活在罪里。
有人说,彼得不是说任何制度都是人的制度吗?[16]既然都是人的东西,那么君主制就不是神的法令了。
驳:利维图斯(Rivetus)[17]说,“我们称一条法令是人的法令,并不是说它是人的创造,也不是说它是神的法令,而是表明该法令的所指(respectu subjecti)”[18];皮斯卡托(Piscator)也认为“这并不是因为人是政治统治的有效因素,而是因为人就是政治管理者”[19];丢大图斯(Diodatus)说道,“服从的国君、行政长官或者统治者是由人民产生的,或者说来自人民”[20];同理,欧库美纽斯(Oecumenius)讲道:“人的宪法,乃由人性倾向决定,在人的投票中产生(quod hominum dispositione consistit,et humanis suffragiis creatur)。”[21]在迪迪穆斯看来,通过宪法,“人民控制总统”[22]。而卡耶坦纽斯(Cajetanus)[23]与伊斯提纽斯(Estius)[24]认为:“所有受造者都是当权者(这里的受造者乃是我们的福音对象)。”但是,我在这里将“受造之人”加以突出是为了赞美人对统治官员服从的价值,但人这样做只是为了神。因此,比特兰图斯(Betrandus Cardinalis Ednensis)说:“对所有的当权者都应当顺服,即使他们是异教徒或无神论者”[25],里拉奴斯(Lyranus)[26]补充说“尽管他们只是人,但神的形象依然在他们那里闪耀”。正如罗利奴斯(Lorinus)所言[27],叙利亚人不是也带领我们顺服那些当权者及其继承人吗?与人的发明或梦境不同,这法令从本质上来说不是人的法令。从主观上讲,这法令确是人的法令,因为它由人来执行。就客观意义或者就目的而论,它是为着人的益处,特别是为了那外在的人的和平与安全。教会的执事也是为着人灵性的益处。正如杜兰德(Durandus)所说的那样:“统治权力就建制上看是属神的,但就其获得与使用而言则是属人的。”[28]因此,我们可将政治官员的任命归于人的法令:一些官员被任命来保护人的生活与日常事务;一些则负责打击罪犯,保障人的生命与安危;另外一些专门版没有给出出处。用来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一些官员被任命来进行海上贸易,而同时也有负责陆地贸易的;这些人根据这些决定或人的法令被称为地方治理官员。
【注释】
[1]《耶利米书》(27:6—8):在我将这些地,都交给我仆人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的手,我也将田野的走兽给他使用。列国都必服事他和他的儿孙,直到他本国遭报的日期来到。那时,多国和大君王,要使他作他们的奴仆。“无论哪一邦,哪一国,不肯服事这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也不把颈项放在巴比伦王的轭下,我必用刀剑、饥荒、瘟疫、刑罚那邦,直到我藉巴比伦王的手,将他们毁灭。这是耶和华说的。”
[2]参阅《基督教君主的神圣王权》(Sacro-Sancta Regum Majestas),c.1,q.1,p.6,7。
[3]参阅贝拉明(Bellarmine,1542—1621)《争论问题》(de locis)第5 卷第6 章第5 条:Politica universe considerata est de jure divino,in particulari considerata est de jure gentium。贝拉明是著名的耶稣会神学家,主要著作有:Disputationes de Controversiis Christianae Fidei adversus hujus temporis hereticos(1586—1589);Dottrina Cristiana breve(1598),Dichiarazione più copiosa della dottrina cristiana(1598);以及一些释经著作。
[4]费恩(Henry Ferne,1602—1662),英国主教,发表过一些政论文章。
[5]此处的经文卢瑟福引用的是KJV版本,与我们现在使用的和合本译本有所出入,此处经文根据KJV 英文翻译而来。
[6]《历代志下》(19:6):对他们说:“你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判断的时候,他必与你们同在。”
[7]《历代志上》(22:10):“我儿啊!现今愿耶和华与你同在,使你亨通,照他指着你说的话,建造耶和华你神的殿。”
[8]杰罗姆(St.Jerome,340—420),古代重要教父,著述甚丰,并在翻译圣经上有突出贡献;还留下大批有关神学争论的著作。英文版给出的出处是:Jerome in l.4,Comment.in Jerem.译者无法追踪。
[9]又称“圣·巴西略”(S.Basilius,330?—379?),也称为“恺撒利亚的巴西尔”,“伟大的巴西尔”;古代教父中首先承认耶稣身上的感官情绪是真实而圣善的;在反对“二位一体”,将圣灵提升到与圣父、圣子同等地位等方面立下汗马功劳;留下大量书信,晚年所著的《论圣灵》(On the Holy Spirit)影响巨大。后人收集他的书信达366封。(https://www.xing528.com)
[10]巴西尔,书信125。
[11]亚他那修(Athanasius,296—373,亚历山大里亚教区主教),重要的古代教父,参与了“三位一体”教义的制定。原注:epist.ad solitar。这里的出处应该是指亚塔那修的第53封信。
[12]又称圣·欧帕图斯(St.Optate),生卒年代不详,4世纪北非Milevi 地区的主教,一生致力于抵抗多纳徒主义。
[13]Optat.Melevitanus,lib.3.——原注。参阅Work of St.Optatus,tr.O.R.Vassall-Phillips,London:Longmans,Green,and Co.,1912,第三卷。
[14]这个伊皮凡纽斯应该是指Epiphanius of Salamis(310—403),沙拉纽地区的主教。
[15]伊皮凡纽斯的主要著作为Παν
ριον(普通希腊文,意思是“医疗箱”),后被译成拉丁文Adversus Haereses(Against Heresies)。英文原注:Epiphanius,lib.1,tom.3,Heres.40,指的是该书的第40 项。
[16]《彼得前书》(2:13):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
[17]安德烈·利维图斯(Andreas Rivetus,1572—1651),法国胡格诺派(Huguenot)神学家。
[18]Rivetus in decal.Mand.5,p.194.——原注
[19]Piscator in loc.——原注。大概是指Johannes Piscator(1546—1625),德国宗教改革神学家,主要做圣经翻译和教义编写工作。译者无法追踪出处。
[20]Diodatus,annot.——原注
[21]在欧库美纽斯(Oecumenius)名下有一些关于《启示录》的注释。一说他为特雷卡地区主教,其写作生涯大约为公元990;一说他在小亚细亚地区写作,时间在6世纪末。所引文字英文
[22]迪迪穆斯不知指谁?原文是希腊文,意思是“双胞胎”。英文没有注释。
[23]Cajetanus,officium regiminis,quia humanis suffragiis creatur.——原注。应该是指Thomas Cajetan(1469—1534),意大利主教,持反路德和宗教改革的观点。
[24]Estius in loc.——原注。应该是指Willem Hessels van Est(拉丁语为Estius,1542—1613),荷兰人,保罗书信注释家。
[25]Betrandus,tom.4,Bib.——原注
[26]里拉奴斯(Nicolaus Lyranus,1270—1349),圣方济会教师,中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圣经释经家之一。
[27]Lorin.in.——原注。应该指的是Joannes Lorinus(1559—1634),法国耶稣会士,圣经注释家。译者无法追踪出处。
[28]这里指的是Durandus of Saint-Pourçain(1275—1332),多明我会会士,法国哲学家和神学家。引文出自“De origine jurisdictionum”(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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