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党政军的共同责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国家安全法》在第三章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即在其第43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与之相对应《国家安全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远小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还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的认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其外延应大于“国家机构”,如理论和实务中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结合有关《刑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上采取“职务论”而非“身份论”。典型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再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4月24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4日《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3月2日《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都采取肯定性意见,即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以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成立《刑法》第400条的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依法勤勉履职,恪尽职守,保持职务廉洁性的法律义务。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关系到维护国家安全领域工作的效率和成效,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于在国家安全领域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三种不当行为,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法定职权,决定或者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目的随意或过度地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例如,在查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中利用职权便利调查个人纠纷、打击报复他人;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或者不经法定批准程序,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等等。
2.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甚至违令抗命。例如,发现应当查处或者处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作为,不依法予以处理;在本职工作中不尽职尽责,麻痹大意,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等等。
3.徇私舞弊。徇私,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贪图钱财、贪图女色、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打击报复或者为徇其他私情、私利。舞弊,是指弄虚作假、玩弄职权的行为,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具体就表现为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可以解释为一种动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一般具有裁量性。有些裁量性事务,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这种事务容易出现差错;有的裁量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的要求则相对低一些,这种事务一般不会出现差错。徇私舞弊的规定,就是为了将因为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而造成差错的情形,排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之外。换言之,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因为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而出错,而是基于徇私的内心起因违背职责时,才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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